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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宋锡祥  周聖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作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途径之一,在TPP协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势必在未来各国愈加频繁的经贸交往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其条文本身在2012年美国BIT范本的基础上作了改进,采取多种形式限制仲裁庭管辖权,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试图平衡国家与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扫清障碍,从而增强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信心。面对TPP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的最新规制,除了审视其与中国条约立法实践中的差距与不足之外,中国应继续完善投资争议国内救济手段,尽早颁布中国国家豁免法,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对法律措施,以减轻TPP新规则可能对中国带来的影响。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詹晓宁  
2006年,围绕国际投资协定(IIAs)提交的投资者与国家间的诉讼案至少有25起,其中18起提交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1。如果这个数字得到确认,那么这将是自2000年以来围绕协定产生的已知案件数量最少的一年,这也表明,提交的案件数量开始有所减少。然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机构是唯一一个登记仲裁申请的公共机构,有鉴于此,它还有可能表明仲裁活动正在向其他公开程度较低的仲裁渠道转移。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正怡  
随着多边投资改革的深入推进,投资争端预防机制被作为可选择的建议方案用于改善传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制度规范设计。面对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机制,我国应分别从国内法与国际法层面完善制度构建与实践平台,结合我国实际并合理借鉴域外经验,推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向沟通机制转变,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增强对话机制,为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落地与实施创造良好的适用空间,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中积极倡导和运用该机制。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龚柏华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盛斌  段然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成为当代投资协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制度性与技术性缺陷,在处理投资争端问题中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分析与研究ISDS机制有助于中国在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并增强中国在制订国际投资新规则领域的话语权。
[期刊]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作者] 石慧敏  王宇澄  
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规模大幅增加,海外投资风险也随之加大,对风险的评估和预防日益重要。国际投资协定及其框架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已经逐渐成为保护投资者海外资产的主要工具之一。本文通过回顾ISDS的发展历程和特点,并且利用ISDS仲裁案件数据库,研究了影响ISDS案件发生的因素。本文发现,中国目前对外直接投资分布于ISDS案件高发的行业和地区,面临的海外投资风险较大。回归分析表明,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越低、人均国民收入越低以及政治环境越差,就越容易发生ISDS案件。
[期刊] 工业技术经济  [作者] 石慧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方式的演进不是一种平面运动,而是经历了从国家本位阶段到投资者本位阶段转变的过程,在投资者本位阶段上,又经历了从以契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到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发展。贯穿整个过程的线索就是投资者主体地位的变化:其权利主体空间范围从国内延伸到国际,从国际法关系的利益主体上升到权利主体。伴随这个演进过程,相关的国际法也在发生变化,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就是其中最显著的例证。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丽华  牟春颖  
当中小企业与东道国产生投资争端时,实践表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该机制存在着很多不利于中小企业适用的缺点,为此,近年来进行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机制)改革吸纳了诸如减少费用、简化程序、提供财务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很多有利于中小企业适用的措施。后疫情时代,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比重上升,在全球直接投资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面临的压力尚未完全缓解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也面临多重风险和挑战,应鼓励中小企业把该机制作为救济手段之一。为此,我国应积极行使有关ISDS机制改革的国际话语权,提出有利于中小企业适用的建议;建立国际投资咨询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资金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在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ISDS机制中,增加便利中小企业适用的规定。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莫建建  高建勋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叶波  梁咏  
设计投资仲裁机制的初衷是以非政治化方式解决争端,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挑战东道国政策措施的手段,所以澳大利亚等国目前不再纳入上述条款。可以通过设立上诉机构、常设国际投资法院以及引入调解等替代争端解决方式改革投资仲裁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应用于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实践。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宋俊荣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美国和欧盟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有着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在强化对东道国权益保护的同时,谋求在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和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它们也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包括鼓励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端、限制投资者对诉权的滥用、提升透明度、强化第三方参与、增强对仲裁庭和仲裁员的约束和监督等。不过,欧盟在总体上更加注重对东道国利益的考量。在目前的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我国可以将欧美在ISDS条款上的要价作为谈判筹码,换取欧美在其他有利于我国的条款上的让步。此外,我国还应采取切实措施提升我国政府和企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能力。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泽忠  
美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ICSID"中心"秘书处提出的有关创立上诉机制的建议对传统的"一审终审制"提出挑战。建立上诉机制有益于保持裁决的一致性、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和可能的严重事实错误以及弥补目前裁决审查机制的不足,但也存在与仲裁终局性原则相矛盾、增加待解决案件的数量以及导致争端解决制度政治化的缺限。少数发达国家和ICISD率先尝试建立国际投资争端上诉机制的行为反映了发达国家力图提升东道国对外资保护的强度;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警惕并采取因应之策。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刘芳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乔慧娟  
我国签订的BIT中关于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解决条款一般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协商、东道国国内救济、国际仲裁。在新近签订的BIT中,中国对外资的管辖权逐步放弃。中国在今后签订或修订BIT时,有必要参考或借鉴中国BIT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BIT的经验或教训。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宋俊荣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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