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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洪治纲  霍俊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重要的区域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对数据跨境流动作出了新规定。RCEP注重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即在尊重国家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同时设置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这种以尊重为基础的合作共治模式与欧美的“零和博弈”思维相异。另外,RCEP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在WTO相关规则滞后的情况下对推动区域数字治理、健全全球数据流动规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作为RCEP的缔约国,中国应当以此为外在推动力,在坚守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扩大数据跨境流动的开放水平,形成数据治理“中式模板”,为数字发展和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形成更加包容、更加贯通、更加开放的国际数字法治格局。
[期刊] 投资研究  [作者] 黄森   毕婧   呙小明  
为推动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本文立足2010-2020年相关面板数据,系统考察RCEP区域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影响。研究结论显示:RCEP国家间数据流动限制存在显著的空间群聚特征,且国家区域面积与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成正比;RCEP区域内中国开展数字服务贸易也存在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该效应能削弱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带来的负面影响;RCEP范围内的海岛国因其孤立于海外,更加愿意与他国进行数字服务贸易,中国应该更加关注。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文铭   李星熠  
目前跨境数据流动尚未形成统一的全球规制体系,中国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法律规制尚未完善。文章试图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探究和本质性分析,建立“自由-规制”张力框架,并以此为抓手,对中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进行检视,分析比较欧盟、美国治理模式,为探索中国治理方向和路径,构建出一套更加规范的、可持续的、中国化的法律体系提出参考建议。中国应在跨境数据流通“自由-规制”框架下坚守国家安全的基点,明确“自由-规制”数据平衡路径,同时探索公私共治的自由激励模式,找寻“自由-规制”框架平衡。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徐德顺  刘昆  
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黄琳琳  
数字金融时代,金融科技的创新离不开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并由此产生通过国际贸易法规制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很早就受国际贸易法的规制,并在近年逐渐凸显。当前,国际社会对于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贸易法规制形成了多种发展模式,如欧盟的隐私保护优先的限制性流动模式、美国的经济利益优先的自由流动模式以及中国的主权和安全优先的谨慎适用模式,但发展模式的不同并没有妨碍国家或地区间的自由贸易协定通过日常经营活动下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自由条款、例外条款以及数据存储本地化条款等对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规制。在此背景下,为推动金融数据多边贸易规则的形成,我国可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贸易法规制发展模式方面求同存异,在制定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贸易条款时吸收并纳入国际规则,并加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贸易法规制的国际合作。
[期刊] 征信  [作者] 郭德香   刘畅  
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对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主权理论、数据安全理论、有限理性理论构成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把握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法治理动向,分析不同司法管辖区内金融数据治理体系的特点,为完善我国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供经验借鉴。从价值导向、规制主体、域外效力、国际合作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使我国金融数据治理体系运行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宋瑞琛  冯纯纯  
数据跨境流动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但也可能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产生不利影响。中美两国对数据跨境流动有着不同认识,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了不同的国际法规制路径,美国试图以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s)为基础,以“美式标准”主导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中国则主张在维护各国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实行多元化的数据治理。中美两国在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例外情形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因此,中国需要在维护核心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规则,建立对数据规制措施的必要性评估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规则等,以弥合中美分歧,促进中美数字贸易合作。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霍俊先  
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彭德雷  张子琳  
数字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提出新要求。金融数据是金融信息的重要载体,由于金融数据的敏感性,其跨境流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乃至国家金融安全。在实践中,如果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缺乏有效规制,不仅难以发掘金融数据的潜在价值,而且还将引发各类风险。当前,美欧针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美国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日趋宽松;欧盟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要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框架,更加强调保护个人权利。为应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措施,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分级监管的规制思路。与此同时,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和金融机构自身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有效利用金融数据的价值。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曾磊  
全球互联互通背景下数据的跨境流动是实现经济、技术等全球化均衡发展的必备要件,同时数据安全亦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息息相关,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尺度由此成为数据安全保障的一个焦点问题。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前者注重个人隐私和人权保障,严格限制数据在欧盟范围之外的跨境流动;后者倡导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并不断拓宽自身在全球范围内的管辖权。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草案)》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但与前述国际规则相比,我国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调整对象过于广泛,未能准确限定为电子数据;数据分级分类制度、跨境流动审查规则不够具体;数据安全保护环节的企业责任义务形式单一等。应进一步明确数据的定义,缩小调整范围,将非电子化数据排除在数据安全法的保护对象之外;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以及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流动审查制度;构建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强化企业守法能力与自我监督机制等,妥善规制数据跨境流动问题。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陈咏梅  张姣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已逐渐成为新一轮双边、区域贸易谈判的新议题。美国极力倡导贸易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TPP成为第一个在"电子商务"章中纳入具有约束力的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贸易协定,为未来贸易谈判提供了参考。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各国数据本地化要求的障碍,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内措施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WTO规则和TPP协定在识别数据本地化要求中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不合理贸易限制时,存在着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及适用困难。文章认为,全球治理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未来路径,可以设计为在对数据进行分类的前提下,由各国通过谈判对分类数据加以承诺。中国则应当关注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新发展,完善国内规制,并积极争取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话语权。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陈咏梅  张姣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已逐渐成为新一轮双边、区域贸易谈判的新议题。美国极力倡导贸易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TPP成为第一个在"电子商务"章中纳入具有约束力的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贸易协定,为未来贸易谈判提供了参考。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各国数据本地化要求的障碍,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内措施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WTO规则和TPP协定在识别数据本地化要求中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不合理贸易限制时,存在着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及适用困难。文章认为,全球治理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未来路径,可以设计为在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夏杰长   张雅俊  
跨境数据流动作为国际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议题,其规制是数字贸易规制的关键环节。当前,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范式间存在显著的分歧乃至冲突,新的数字空间竞争和“数字鸿沟”正在形成,基于工业经济时代治理逻辑构建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受到严峻挑战,存在数据流动壁垒、治理诉求差异、国际规则碎片化、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滞后、跨境数据判定难度大等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困境。为充分释放数据自由流动带来的数字红利,中国应基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主要困境,借鉴国际经验,从破除数据流动壁垒、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自由流动的诉求、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贸易协定制定、优化跨境数据流动税收征管体系等路径入手,统筹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构建跨境数据流动信任体系,积极回应数字贸易规则与数据全球治理,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周念利  姚亭亭  黄宁  
文章基于2014~2018年31个代表性出口国的数据,利用计量模型考察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研究表明:(1)贸易双方实施数据跨境流动限制性措施阻碍出口国的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扩张,且出口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所带来的抑制作用更强。(2)深入分析发现,出口国通过改善和提升其网络安全建设能力、数据安全技术使用强度、互联网普及率、ICT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可降低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该国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抑制作用。(3)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因出口国或进口国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及贸易部门结构而异。文章的研究结论为我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制度完善及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徐程锦  
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国内外始终存在质疑,认为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不符合CPTPP规则。近年来,中国通过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机制逐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并非如外界一般认为的普遍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或禁止数据出境,制度总体符合CPTPP规则,或可以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与美欧相比,中国的重要数据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是对现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创新和必要补充。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外国部分网站的整体屏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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