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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金融研究  [作者] 张晓凌  杨月萍  
我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客观上确立了以QFII为证券中间人的跨境证券间接持有的法律关系。本文首先对QFII经纪业务的运作程序进行一般性分析,理清当中存在的几种法律关系;接着在国内实体法和国际冲突法层面对QFII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将我国的直接持有体系改造为间接持有体系的建议,并指出在国际社会层面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来明确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将是QFII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张晓凌  杨月萍  
本文首先指出将QFII经纪业务强行置入我国现行的直接持有法律框架的做法,并不利于保护跨境投资者的权利。接着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对QFII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将我国的直接持有体系改造为间接持有体系的建议,并指出在国际社会层面制定统一实体法规范,来明确间接持有证券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主张将QFII间接持有的境外投资者的证券权利界定为信托财产。
[期刊] 科技管理研究  [作者] 李兴鹏  
进入21世纪网络蓬勃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交易方式实现了无边界的贸易往来。依赖于网络全球性特征的电子商务可以让互联网用户不受地理因素限制,将各类产品与服务进行跨国界的市场交易。但在跨境零售和跨国公司运作过程中,个人信息无法规避跨境流动的现象发生。随着个人信息受到侵权等问题的影响,越来越多的贸易个体对跨境电商交易表示担忧,以期实施强有力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结合《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分析探讨应对跨境电商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相关政策的颁布希冀建立起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金晓晨  
影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两个证券法律问题金晓晨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一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为企业的发展筹集资金。但由于我国搞股份制试点是在原有企业上进行的,且存在着大量国家股、法人股的问题,使某些企业在发行股票时目的已有所...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涂明辉  
互联网出现以后,网络证券欺诈也随着产生并呈蔓延趋势,更为重要的是,传统的证券欺诈手段在互联网时代重新得到演绎,危害程度更深,范围更广,后果更为严重。而且,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网上证券欺诈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给证券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现有的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已经在网络证券欺诈监管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尤其是监管措施较为完善的美国。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措施需要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探索适合我国的网络证券欺诈监管体系。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王麟乐  张一  卢方元  
QFII制度作为实现资本市场渐进开放的过渡性安排,已经在多个国家成功实施。我国从2003年正式引入QFII制度,希望其能够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是提高市场的稳定性水平。作者通过自回归条件异方差(GARCH)模型对我国引进QFII前后的市场波动性进行实证分析,得出QFII在总体上对我国市场稳定性改善作用不明显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
[期刊] 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作者] 傅琳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票据和有价证券制度在许多方面尚不够健全和完善,还不能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鉴于此,应着重从法律制度方面入手,解决我国票据和有价证券当前所存在的问题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杨宏芹  胡茂刚  桑志刚  
从2002年6月鞍山证券被撤销开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多是行政性的,包括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证券经营资格)等。2007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本文比较研究美国和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借鉴美国成熟的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黄江东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意味着我国证券转融通制度已正式建立。证券转融通对于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完善市场机制、活跃市场交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主要的证券转融通模式有美国的市场化模式、日本的单轨制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模式,这是由各自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各有优劣利弊。我国当前选择了专业化、单轨制、分段式的转融通模式,并构建了转融通担保制度。证券金融公司是专业化转融通模式的核心,本文就其股权结构、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资金和证券来源、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吴汉铭  
境内外银行间跨境风险参与实为跨境债权转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仍为有效。银行跨境风险参与规避了我国现行的外债管制政策,影响我国宏观外债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弱化了外债管理的有效性,亟需填补相关法律漏洞,对其予以有效规范。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高菲  
深港通交易中,因证券交易地和投资者所在地分处不同的法域,在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方面容易产生冲突,如何解决跨境证券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法院面临的难题。新《证券法》确立了“效果主义”的域外管辖原则,但并未明确具体适用的标准。结合“深港通”证券监管的“主场原则”,建议内地法院在处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证券侵权纠纷管辖权冲突时,首先应遵循“属地管辖优先,域外管辖例外”的原则,即由证券交易发生地法院优先管辖,只有在侵权行为对内地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的、直接的、可预见的影响时,内地法院才行使域外管辖权。在明确管辖权后,应以法院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内地与香港还可以协商统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则,试点大湾区证券侵权纠纷联合解决机制,通过设立联合法庭、联合仲裁庭等方式,促进规则对接,统一法律适用。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程清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发展迅速,但囿于我国PPP资产证券化尚处探索阶段,整个项目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以PPP项目中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为视角,分析其中的法律难点,从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正当性不足、专项管理计划中真实出售效果弱、风险隔离能力差三个维度进行剖析,并探析解决路径,以期为PPP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进扫清法律障碍。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常彦君  
在当今我国体育改革进程中,投资不足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各级体育组织及运动项目生存、发展和制约体育产业向更高层次梯度迈进的"瓶颈"。而体育产业投资证券化是快速实现体育产业融资的必经之路,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增强银行资产的活动性,推进体育市场的发展,优化体育产业的资本结构。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处于缺失或者不完善的状态,本文通过分析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保障制度,提出我国体育产业实行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障碍。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程清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我国PPP项目资产证券发展迅速,但囿于我国PPP资产证券化尚处探索阶段,整个项目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以PPP项目中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为视角,分析其中的法律难点,从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正当性不足、专项管理计划中真实出售效果弱、风险隔离能力差三个维度进行剖析,并探析解决路径,以期为PPP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进扫清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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