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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霍俊先  
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期刊] 征信  [作者] 郭德香   刘畅  
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对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要求。数据主权理论、数据安全理论、有限理性理论构成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把握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法治理动向,分析不同司法管辖区内金融数据治理体系的特点,为完善我国个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供经验借鉴。从价值导向、规制主体、域外效力、国际合作等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使我国金融数据治理体系运行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宋瑞琛  冯纯纯  
数据跨境流动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但也可能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产生不利影响。中美两国对数据跨境流动有着不同认识,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了不同的国际法规制路径,美国试图以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CBPRs)为基础,以“美式标准”主导全球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中国则主张在维护各国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实行多元化的数据治理。中美两国在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例外情形等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因此,中国需要在维护核心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规则,建立对数据规制措施的必要性评估制度,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规则等,以弥合中美分歧,促进中美数字贸易合作。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文铭   李星熠  
目前跨境数据流动尚未形成统一的全球规制体系,中国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法律规制尚未完善。文章试图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探究和本质性分析,建立“自由-规制”张力框架,并以此为抓手,对中国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进行检视,分析比较欧盟、美国治理模式,为探索中国治理方向和路径,构建出一套更加规范的、可持续的、中国化的法律体系提出参考建议。中国应在跨境数据流通“自由-规制”框架下坚守国家安全的基点,明确“自由-规制”数据平衡路径,同时探索公私共治的自由激励模式,找寻“自由-规制”框架平衡。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梅傲  李淮俊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建立了以安全评估为主要手段的数据出境管理机制,成为我国数据治理的最新标准。继RCEP之后,DEPA的出现为我国深度融入国际数字市场提供了崭新的理念依据与路径选择。未来我国顺利加入DEPA后,该《办法》将对我国与DEPA其他成员国的数字贸易自由度与流畅度产生实质性影响。通过解读二者的数字贸易规则,考察该《办法》与DEPA在理念与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挖掘二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制度衔接路径,有利于明晰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发展前景,在对外数字贸易中贯彻落实我国安全与自由兼顾的数据跨境流动理念,最终在国际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中走出中国道路。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徐程锦  
中国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但国内外始终存在质疑,认为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不符合CPTPP规则。近年来,中国通过设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机制逐步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框架。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并非如外界一般认为的普遍设置数据本地化要求或禁止数据出境,制度总体符合CPTPP规则,或可以援引例外规则进行抗辩。与美欧相比,中国的重要数据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是对现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创新和必要补充。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外国部分网站的整体屏蔽在加入CPTPP谈判中宜单独处理。
[期刊] 求索  [作者] 徐莉  
自签署RCEP以来,中国又陆续提出申请加入CPTPP和DEPA。这些RTAs均设置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条款,允许为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而实施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实践中,CPTPP和DEPA“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与中国的跨境数据流动实践并不完全一致,尤其在证明相关限制措施不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方面尚有难度。为此,我国可考虑推动合法公共政策目标限缩适用发展,增强本国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标准和实践引领作用,并利用容错机制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层面先行先试。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徐德顺  刘昆  
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洪治纲  霍俊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重要的区域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对数据跨境流动作出了新规定。RCEP注重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即在尊重国家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同时设置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这种以尊重为基础的合作共治模式与欧美的“零和博弈”思维相异。另外,RCEP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在WTO相关规则滞后的情况下对推动区域数字治理、健全全球数据流动规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作为RCEP的缔约国,中国应当以此为外在推动力,在坚守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扩大数据跨境流动的开放水平,形成数据治理“中式模板”,为数字发展和数据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形成更加包容、更加贯通、更加开放的国际数字法治格局。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黄琳琳  
数字金融时代,金融科技的创新离不开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并由此产生通过国际贸易法规制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很早就受国际贸易法的规制,并在近年逐渐凸显。当前,国际社会对于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贸易法规制形成了多种发展模式,如欧盟的隐私保护优先的限制性流动模式、美国的经济利益优先的自由流动模式以及中国的主权和安全优先的谨慎适用模式,但发展模式的不同并没有妨碍国家或地区间的自由贸易协定通过日常经营活动下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自由条款、例外条款以及数据存储本地化条款等对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规制。在此背景下,为推动金融数据多边贸易规则的形成,我国可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贸易法规制发展模式方面求同存异,在制定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贸易条款时吸收并纳入国际规则,并加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贸易法规制的国际合作。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彭德雷  张子琳  
数字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提出新要求。金融数据是金融信息的重要载体,由于金融数据的敏感性,其跨境流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乃至国家金融安全。在实践中,如果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缺乏有效规制,不仅难以发掘金融数据的潜在价值,而且还将引发各类风险。当前,美欧针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美国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日趋宽松;欧盟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要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框架,更加强调保护个人权利。为应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措施,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分级监管的规制思路。与此同时,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和金融机构自身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有效利用金融数据的价值。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陈咏梅  张姣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已逐渐成为新一轮双边、区域贸易谈判的新议题。美国极力倡导贸易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TPP成为第一个在"电子商务"章中纳入具有约束力的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贸易协定,为未来贸易谈判提供了参考。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各国数据本地化要求的障碍,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内措施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WTO规则和TPP协定在识别数据本地化要求中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不合理贸易限制时,存在着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及适用困难。文章认为,全球治理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未来路径,可以设计为在对数据进行分类的前提下,由各国通过谈判对分类数据加以承诺。中国则应当关注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新发展,完善国内规制,并积极争取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话语权。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陈咏梅  张姣  
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规制已逐渐成为新一轮双边、区域贸易谈判的新议题。美国极力倡导贸易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TPP成为第一个在"电子商务"章中纳入具有约束力的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自由贸易协定,为未来贸易谈判提供了参考。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面临各国数据本地化要求的障碍,主要表现为通过国内措施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WTO规则和TPP协定在识别数据本地化要求中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不合理贸易限制时,存在着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及适用困难。文章认为,全球治理背景下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的未来路径,可以设计为在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夏杰长   张雅俊  
跨境数据流动作为国际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议题,其规制是数字贸易规制的关键环节。当前,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范式间存在显著的分歧乃至冲突,新的数字空间竞争和“数字鸿沟”正在形成,基于工业经济时代治理逻辑构建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受到严峻挑战,存在数据流动壁垒、治理诉求差异、国际规则碎片化、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滞后、跨境数据判定难度大等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困境。为充分释放数据自由流动带来的数字红利,中国应基于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主要困境,借鉴国际经验,从破除数据流动壁垒、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自由流动的诉求、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贸易协定制定、优化跨境数据流动税收征管体系等路径入手,统筹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构建跨境数据流动信任体系,积极回应数字贸易规则与数据全球治理,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东方  
欧盟、美国主导形成了国际上较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体系,对全球商贸活动和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意义。运用文献查阅和比较方法,对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进行分析,考察其主要差异及相同之处。结论认为,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规制模式、立法基础、价值取向三方面,但都努力维护跨境数据流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应发挥"中国智慧",积极应对跨境数据流动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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