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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弓永钦  王健  
为了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一些区域经济组织制定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有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和欧盟的"约束性公司规则"。两套规则既有相同点,又在适用范围、参与方、申请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具有不同点;各有优劣,又殊途同归,正在谋求对接和互认。我国跨境电商和跨境贸易投资企业应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规则,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陈振华   张伟华   王秉  
[目的/意义]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对国家之间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设计提出了新要求。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作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主体规则,对其进行评价并探讨中国在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背景下的因应策略,对推动构建和完善中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意义重大。[方法/过程]运用文本分析与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成因、优越性、局限性与影响,并提出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中国因应策略。[结果/结论]研究发现,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的产生源于欧盟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欧盟对数据主权保护的考量及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维护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功能、数据规则话语权的抓取功能、单一市场数字经济发展的助推功能;它的局限性主要是指该制度本身的限制开放性、非客观性和非平等性;它树立了个人数据规则范例,但也扩大了全球数据发展鸿沟和加深了中欧数字经济壁垒。为回应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充分性决定制度,我国需坚持合作原则、对等原则、独立自主原则,加强中欧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对等的数据管辖权,加快培育数据市场要素。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徐磊  
为了增强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信心,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效率,在电子商务领域建立跨境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电子商务的跨境商业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本文通过对APEC跨境隐私保护规则体系及其实施进行讨论,以期对中国早日加入该规则体系有所帮助,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国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隐私。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梅傲  黄林羚  
数字经济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国际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据跨境转移作为数字经济驱动的产物,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设计已引起各国重视。欧盟较早对数据跨境转移进行探索,其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走在世界前沿。欧盟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经历了从公约到指令再到条例的法律层级变化,实现了从建议性规范到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升级,在全球树立了数据立法的“欧盟模式”。相较于数字经济规模的快速扩张,我国的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仍处于发展阶段。我国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的框架虽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碎片化、数据跨境转移监管较为薄弱及国际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话语权尚未掌握等缺憾。为进一步巩固数据跨境转移监管的法治基础,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健全数据跨境转移规则体系、完善数据跨境转移监管机制、增强全球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话语权,形成数据跨境转移的规则体系的“中国方案”。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弓永钦  王健  
数据外包业务是我国国际服务外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我国外包层次和竞争水平的机会所在。数据外包业务包括大量个人数据的处理,涉及隐私保护问题。目前,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针对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了立法保护,以我国8个主要发包国(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例可以看出,接包国是否具有隐私保护立法和是否加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隐私规则体系成为发包国(地区)的重要考虑因素。为了保证数据外包业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尽早颁布全国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或加入区域跨境隐私规则体系。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  [作者] 宋丁博男   吴德正  
[目的/意义]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在促进数字经济全球化与数字产业升级的同时,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在新安全格局下探索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的优化路径,有助于保障数据安全与数字人权,推动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方法/过程]通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律及政策分析等方法,基于对新安全格局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内涵和法理基础的厘定,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内容三个面向,比较考查欧盟、美国和中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的制度演进。[结果/结论]基于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变革趋势的总结,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监管体系优化构想,包括加强数据跨境监管力度,保障数据流动安全有序;提升数据监管治理精度,促进数字经济安全发展;拓展数据监管合作深度,构建全球数字共治格局等。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刘绍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加之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越发常态化。金融数据作为重要的个人数据,在全球化浪潮中成为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数据安全的矛盾与平衡,将对个人金融数据收集、加工、处理、保存等环节产生较大影响,这也对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全球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欧盟以个人隐私保护为核心的机制,美国以数据自由流动为核心的机制。借鉴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郑令晗  肖冬梅  
[目的/意义]针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法制缺位问题,从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制度中探求规范性经验。[方法/过程]运用网络调研方法对域外法律政策涉及的非个人数据制度进行梳理,并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展开解构,得出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内在需求和已具备数据自由流动的制度基础。[结果/结论]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废止数据本地化要求,鼓励制定数据迁移自律行为准则,允许有权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访问数据,评估《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实施情况以及制定其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协调适用指南等方面。于我国而言,应该将构建非个人数据有序流动规则体系列入立法规划,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起草中设定个人信息可携权和非个人数据迁移权。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王玫黎  陈雨  
随着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中国研究的重点已从之前的“要不要加入”转向“能不能加入”。在数据治理中,数据跨境流动长期为学界关注。当前,中国已经基本构建起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框架,这为深入分析中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理念和全面比对CPTPP的相关规定奠定了基础。从内容上看,中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由规范流动的主要规则和其他规则构成,并形成了以数据本土化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为主要代表的一系列限制规则。总体说来,这些规则在“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凸显了“数据自由”的价值倾向,对数据的跨境流动虽有所限制但相对克制。仅就数据跨境流动而言,从对接难度上看,中国现行规则中的大多数都是符合CPTPP设置的标准的。在文本上与CPTPP差距较大的一些限制规则,如数据本土化制度、限制/禁止出境制度等,在利用好并解释好CPTPP自身规则的情况下也存在对接可能,但这以中国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细则为根本前提。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邢张睿  
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爆炸"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跨境电子商务在数字经济中具有一席之地,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妥善解决大数据下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数字时代下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自身发展趋势。
[期刊] 征信  [作者] 黄鹂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跨境流动愈发频繁,对其监管也逐渐成为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的重点领域。澳大利亚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通过对澳大利亚联邦和州层面的数据保护立法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制度情况进行梳理研究,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东方  
欧盟、美国主导形成了国际上较为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体系,对全球商贸活动和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意义。运用文献查阅和比较方法,对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进行分析,考察其主要差异及相同之处。结论认为,欧盟、美国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规制模式、立法基础、价值取向三方面,但都努力维护跨境数据流动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应发挥"中国智慧",积极应对跨境数据流动挑战。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刘益灯   宋歌  
美欧围绕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主导权之争展开多轮激烈博弈。从《安全港协议》到《隐私盾协议》,再到《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DPF)》的充分性认定,这一博弈进程不仅凸显了双方在“权利本位”与“市场本位”之间的根本矛盾,也揭示了欧盟通过“布鲁塞尔效应”扩大其监管力的战略取向。DPF通过创设新的隐私义务、引入约束性的双层救济保障措施和定期审查机制等有针对性的改革,填补了先前体系的缺憾,为跨大西洋数据流动增添了法律确定性。这一变革不仅深刻影响了国际数据治理格局,也为中国数据保护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新的机遇。在规则变革的浪潮下,中国应客观地审视和借鉴,对内完善跨境数据流动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对外加强国际规则的衔接与合作,依托内外联动全面提升中国在国际数据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张涛  
欧盟对个人数据采取的是情境定义,即对个人数据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数据环境,这决定了匿名数据与个人数据之间的界限是动态的。面对个人数据匿名化,欧盟既从宏观上规定了治理的基本原则,也从微观上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强调匿名化的结果,即不能通过"一切""可能""合理"的手段来识别数据主体。《第05/2014号意见:匿名化技术》关注匿名化过程,对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标准设定、风险评估、技术应用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举措共同形成了一个稳健的个人数据匿名化治理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在立法层面,完善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立法;在执法层面,建构基于风险的去识别化治理机制。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张涛  
大数据时代来临,个人隐私与数据效用之间的张力也随之出现。数据匿名化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也致力于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对已有文献及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对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内容进行考查,对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引发的争议进行评析,得出对我国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启示。研究发现,欧盟个人数据匿名化是以"情境化"的个人数据概念为前提,并确立了个人数据匿名化的有效性标准,即数据控制者与任何第三方均不能通过"一切"、"可能"和"合理"的手段来识别数据主体,同时强调对匿名数据的风险评估。中国有必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建立个人信息匿名化之有效性标准,强化匿名信息之风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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