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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龙柯翰  柴莞庚  
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中,以适用金钱赔偿责任为常态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暴露出金钱赔偿责任认定难、与公法责任相冲突等问题。然而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并无适用金钱赔偿的情形和理由。制度目标的不明确亦是导致公益诉讼适用金钱赔偿的原因,对此应明确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损害”的制度目标。基于此,对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修正,以期实现与现有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期刊] 求索  [作者] 廖建凯  
[期刊] 征信  [作者] 何林翀  
以垃圾信息为代表的信息治理始终是国家通信领域治理的重点方向。当前,我国在民事维权和行政执法方面不断加大对垃圾信息治理的制度供给,但治理收效甚微。基于垃圾信息对公共利益的侵蚀趋势、公益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经济效率及其协同优势,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成为信息治理的新路径。应当明确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重路径,激活社会组织在垃圾信息治理中的功能作用,协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诉讼顺位,并建立公益诉讼赔偿对私益损害赔偿的流动补充机制,构筑兼顾私益救济与公益保护的多主体联合治理机制。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朱孝彦  
加强和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必要的。为了解决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应当取消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规定;应当扩大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把农民工讨薪诉讼纳入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涉及农民工的相关诉讼中,应当降低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争议的案件事实最终真伪不明时,由雇主承担败诉的风险;应当建立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检察长追缉制度;应当针对农民工完善欠薪支付令制度并建立农民工诉讼案件执行的绿色通道。
[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李树训  
与生物多样性自身广义性相较,目前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当中,法院主要聚焦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这一领域,且在保护过程中,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之名近乎成为唯一起诉主体,致使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陷入“虚化”状态。实质上,在“二元论”语境下,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并非形成必然的单线式诉讼结构。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冲击与检视,全面分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公益诉讼衔接的三种路径——优先权、代表论和范围说。尽管附带公益诉讼具有节省资源的经济优势,但这种回避行为却以牺牲法律公信力为代价。为避免检察院形成“垄断性”保护,在立法已赋予其索赔权基础上,充分发挥与激励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救济效能,同时基于未来立法发展趋向和操作便利的角度,应以范围说为主。
[期刊]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作者] 况安全  李峰  
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主,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宋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由于单个受害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远不及污染企业,为了弥补受害者个体诉讼能力的不足,我国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赋予环境公益组织有限的诉权,给予他们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保护广大民众的环境公共利益。
[期刊] 林业经济  [作者] 杨晓婉  刘永鑫  徐静柳  
新环保法背景下,中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益完善。随着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的宣布,其作为一个新兴法律制度,目前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也未对执行做出具体的规定,使该案胜诉后呈现出若干实务问题。文章力图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同阶段所发生的诉讼活动进行分析,总结出在诉讼实施方面的问题,并在目前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则性的制度内容进行细化,有针对性的拟定具体实施规则,以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施难问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胡雪茹   成泰坤   李博儒  
新《刑诉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但由于精神损害自身具有主观性强、非财产性以及不可恢复性的特性,致使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难以确定,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成本,也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于加害人自身经济能力差异、恶意转移财产等因素影响,在执行上容易“空判”,被害人权益难以得到真正实现。文章分析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可行性,进而针对现存的“空判”和“数额难以确定”的困境,提出相应对策。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蒋岩波  洪一军  
突破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排除个人诉权的传统障碍,需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比较集团诉讼和其他替代方式的制度正义和制度效率。集团诉讼的私人检察官启动模式把少数人的积极性和司法监控结合起来,把诉的利益真正直接赔偿给消费者,比其他替代方式更有效接近正义。集团诉讼的本质是让人数不确定的多数人扫清集体行动的障碍达成合并诉讼的一种治理机制,而代表人诉讼制度缺乏从人的角度考虑法律实施的交易成本,增加诉讼的难度。有必要引入集团诉讼完善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制。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王春业  
我国现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类型诉讼制度,难以达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救济的目的,必须建立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充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但尚未造成损害事实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达到预防危害发生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范围、提出时机、诉讼程序、裁判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郭翔   赵佳辰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文物的情况,由于文物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其在类型、性质与内容上均不同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受到侵害的文物仍然难以获得全面救济。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破坏文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且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规定为第一顺位的原告,将检察机关规定为第二顺位的起诉人。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郭翔  
部分残疾人因身体和其他原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私益诉讼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其维权比例偏低。保障残疾人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应当得到司法救济。近年来,人们已经意识到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来维护残疾人共同利益,但目前的起诉条件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残疾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因此,应当尽快修改《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明确规定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个人和检察机关提起残疾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及相互关系。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邓辉  张满洋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起诉权进行了配置,形成了由环保社会组织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两大类主体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格局。但这一配置未将行政执法作为起诉前置程序,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对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设置了起诉权顺位安排,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周期迟滞。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对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进行重置:一方面应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进行再造,适度引入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则应取消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权顺位安排,二者皆可独立提起诉讼。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郭翔   赵佳辰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文物的情况,由于文物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其在类型、性质与内容上均不同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受到侵害的文物仍然难以获得全面救济。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对破坏文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且将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规定为第一顺位的原告,将检察机关规定为第二顺位的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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