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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萃  张伟  
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股息红利,应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需要考虑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等问题。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合伙人根据身份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合伙企业全部所得纳税,无论是否实际分配。但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纳税目前仍存在争议,政策趋向应该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王利娜  张伟  
本文对居民企业取得分红的特殊问题进行了税务解析。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款、撤资减资款、清算的剩余资产时,其中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份额部分属于特殊方式分红。其中,股权转让款中包含的留存收益份额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减资撤资分回资产时,先扣除投资成本,剩余部分再按享有的留存收益份额视同分红,享受免税政策;因清算收回的资产,先按享有的留存收益视同分红,享受免税政策,剩余部分再扣减投资成本。居民企业从特殊被投资主体取得的分红,税务处理也有特殊规定。其中,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但可以抵免其在境外直接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款;从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通过沪(深)港通投资港股,其中符合条件的H股分红,可享受免税待遇。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李萃  张伟  
本文利用案例分析了作为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的几个税务问题。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应注意四个税务风险;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购买股票分红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分红,可按规定抵免在境外缴纳税款;通过沪(深)港通购买港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非H股分红可适用税收抵免;股东向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或者购买不动产、汽车过户给股东,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部分省市适用核定利润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王利娜  张伟  
从税收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当投资者以稳定的分红为投资目标时,适宜采用中间层法人控股的间接持股模式;当投资者以转让股权获利为投资目标时,适宜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模式。在间接持股模式下,居民企业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适用免税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不符合免税条件;采用"约定分红"方式时,超过持股比例分得的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投资时,实际分得股利的年度应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上做调增和调减处理,否则会造成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段爱群  
有限合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在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中兴起的企业组织制度。合伙企业由以前纯粹的自然人之间的组织形式演变为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间的投资组织模式,无论是在法律、会计和税收处理以及税收法律政策等环节都亟待对接、调整和完善。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陈烈鑫  
非居民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一直是国际税收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2019年以后非居民个人有限合伙人的税收政策已基本清晰,但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相关税收政策仍较为模糊,给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扰。本文对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现状进行了梳理,并立足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税收协定等现有法律框架开展分析,对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税务处理问题提出两种立法思路供参考。
[期刊] 国际税收  [作者] 梅桢  
从税法的角度分析,合伙制企业作为穿透实体,与公司制企业较易区分。然而,随着合伙制企业法的发展,公开交易的合伙制企业也可以集中管理、相对自由和公开地转让股份、享受公司制企业的待遇,这些特征使其和一家公司制企业几乎完全一致。因此,经营者仍然坚持选择合伙制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享受较低的税负。2017年美国《减税与就业法案》的出台大幅度降低了公司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之间的税负差。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投资界的巨头黑石与KKR,先后转型为公司制企业。本文重点分析此类企业转型背后的税务原因,进而对合伙制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思考。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黄素梅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王震  
一、案例实况某有限合伙基金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A公司(系在中国上海设立的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出资1000万元;B公司(系中国上海的一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出资2000万元;C企业(系某有限合伙型基金)出资4000万元;D(系浙江宁波人,主要从事风险投资)出资3000万元;E(系香港特区人,在国内没有住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钱雅静  袁晓红  赵春雷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目前,关于合伙企业中自然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比较明确,而关于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在以下几个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骆剑华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可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其从创投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属于税后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该所得应分别按投资期是否满2年进行划分,以此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高金平  
合伙制因其具有公司制和信托制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深得投资人的青睐。合伙制组织形式最初应用于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企业,后来被广泛应用于股权投资和嵌套式合伙架构的股权投资基金。随着合伙制度实践的不断探索,我国将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征税的基础理论已明显不适应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实际情况,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问题日益凸显,亟需修订和完善。本文对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与股权投资分别征税提出设想,并从制度设计和税收征管两个层面进行了可行性探讨,对合伙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提出改革与完善建议。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王筱红  
现代企业间的竞争已经深化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竞争,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都非常注重内部管理的效率,而税务筹划作为重要的资金运作手段是内部管理的重点。随着企业经营规模越来越大,经济事项越来越多,涉税问题也就变得更加复杂,有必要改进税务筹划以及风险管理。本文以QDZJ公司为研究对象,为其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并对比筹划前后的纳税情况,探讨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存在的疏漏,希望能够为其它企业提供一定的管理参考。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许亥隆  
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合伙企业的合伙形式正在变得日益多样。与此相对的,我国针对合伙企业的约束性税收政策较少,对其所报送资料的要求也相对简单,为部分企业及合伙人利用各类手段避税留下了一定空间。目前,我国实体法反避税规定不够完备、程序法中的反避税规定约束力不强,实践中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监管仍然面临调整利润分配或拆分收入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税收优惠滥用风险、涉外税收风险。建议尽快通过完善一般反避税规则、建立特殊反避税规则、完善现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等方式加强我国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监管。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王巧兰  张幸  
在实际经营中,因为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往往容易进行税收筹划,本文主要对个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两种形式的税负临界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不同的假设条件,层层递进,然后依据不同假设条件提出了相应的税收筹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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