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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蒲方合  
公共利益是判定土地征收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标准,然而在集体土地的征收中,征收被申请人对公共利益的认定没有程序性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程序规制也有不足之处。为了制止征地权的恣意行使,应赋予征地被申请人对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性权利,理清征地当事人、土地行政主管机关、人民政府在征地中的关系,使征地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征地纠纷的裁决中应实行回避制度、案卷排他制度。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邵长龙  
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至于不少地方对新法背景下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操作程序存在模糊认识。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新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简要分析。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李宴  
研究目的:实现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化。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规范—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中国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制度是残缺不全的,未能正确反映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致性。集体土地他项权利不仅具有对世性的物权效力,而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在世界许多国家或者地区法中,不动产他项权利都被普遍地纳入了征收补偿的权利范畴。研究结论:有必要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中,从登记条件要求、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三方面,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张书含  
集体土地征收的保障机制包括基于公共利益作出征收决定、给予被征收人及时且足额补偿、保障征收程序中公众充分参与三方面。本文对征收公益性认定、补偿条款功能转化、征收程序中公众参与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建立健全土地征收中的多元保障机制进行了探讨。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许中缘  崔雪炜  
就土地征收补偿而言,现有立法及研究呈现出系统性错误和功能定位的缺失。征收补偿制度之功能定位是设置补偿内容的前提。基于中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特定情形,征收补偿制度研究必须融入到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大框架之中;公平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存在基础不足的问题;各国征收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实现被征收权益"同等置换"的共同目标,呈现出由"对物主义"向"对人主义"的立法转化。我国征收补偿制度应以被征地农民为主体展开相应的立法设计,赋予被征地农民独立的补偿主体地位,明确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则,满足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需求,并根据被征收权利所承载的功能属性确定具体的补偿方式。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王琦  
由于我国在最初构建征地补偿制度时,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是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各项财产损失,即对被征收土地实行充分补偿原则,而缺乏对被征地农民实际生产与生活需求的考虑,从而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中央及地方政府试图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时,又出现了挤占城镇建设发展资金,使城镇建设发展所需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如何权衡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通过金融手段缓解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应当成为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研究的重点。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权典  陈利根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创制已陷于僵局,其理论困惑与实践冲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征收什么(征收客体对象);二是为何征收(征收正当理由);三是如何征收(征收程序机制);四是如何补偿(补偿原则方式);五是非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措施)。结合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通过多維审视与实证比较分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根本在于如何衡量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即关乎立法理念的更新,关键在于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而需要重构立法框架与创制范式:明晰征地补偿客体,完善公平补偿机制、征地操作流程、利益分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吴睿  
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确定其内涵。实体标准是从内容上判定某一利益是否为公共利益的标准,包括公共产品标准、交易成本标准、公共选择标准。程序标准指的是确认公共利益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包括全民公投确认公共利益、代议机构依立法程序确认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确定公共利益。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也应当在正视公共利益概念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强化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加强公共利益确认程序中的协商机制建设,完善补偿机制,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贺鲲鹏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导致大量集体土地被征收,而对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不力。明确公共利益的外延以限定征收范围,拓宽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的安置途径,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问题的解决之策。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王文  
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条例》确立了"公平补偿原则"和"市价补偿标准",并对"公共利益"有了较清晰的界定,但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却迟迟没有出台。由于历史原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既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官强  
我国目前主要的两种行政征收形式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其最终目的,均是政府为了取得同一块土地的再次利用权。可以将前者简称为房屋征收,后者简称为土地征收。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房屋征收已经有较为规范的法律支持;而后者
[期刊] 调研世界  [作者] 徐凤真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惟一正当理由。公共利益虽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但对其内涵的认识仍然可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国外关于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采用列举兼概括模式,在个案中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则应兼顾效率与公平。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刘连泰  余文清  
在征收集体土地计算补偿款时,应将土地集体所有视为"一束权利",包含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多支权利。随着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属性日趋明显,土地财产权能逐渐从"所有"转向"利用",土地集体所有所含的各支权利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可以使用不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方法计算。对于不能自由交易的权利,采用收益资本法;对于可以自由交易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采用可比销售法。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应从专注于集体的权利转向更多专注于成员的权利。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段凯  
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现如今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也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土地的需求在与日俱增,因此土地供需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缺口。这也激发了政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而牟取巨额利益的冲动,使得土地征收项目越来越频繁,而这期间呈现出来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在解决这些矛盾的过程中,突显出了传统的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面对与目前的土地改革形势的不适应和消极制约,因此只有修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够更好的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英豪  乔新生  
征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必然包含征收补偿法定主义,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定化在于以市场化估价为基础,征收补偿所支付的这个补偿实质上是针对征收标的物的一个对价,而关于征收补偿标准,公平补偿标准应当让位于完全补偿标准;征收损失补偿的争议应当是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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