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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罗亚文  
研究目的:明晰宅基地的盘活形式由“农户自主流转”向“集体主导、统筹流转”的模式转变,探索集体主导盘活闲置宅基地的实践路径及制度规范。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逻辑演绎法。研究结果:(1)集体主导盘活的试点路径可总结为委托流转、转权流转和扩权流转。(2)路径局限:农户退出意愿掣肘盘活效率、地性转换易导致宅基地面积缩减、受让方权利名称及属性未明晰、单一赋权逻辑较难契合多元流转形式。(3)委托代理方式以及宅基地经营权的规范构造可为集体盘活路径所吸收。研究结论:宅基地用途应适当向经营性利用扩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盘活主体和宅基地所有权人,应在充分尊重农户退出意愿的基础上,为受让人设立宅基地经营权,由此构建以农户退出意愿为前提的多元盘活路径。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吕军书  张喆琪  
《土地管理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立法缺陷和制度模糊已成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最大障碍。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必须加强宅基地管理立法,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创新盘活利用机制,建立配套制度措施。
[期刊]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胡大伟  
杭州积极推进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创新实践,开展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联众模式""淳安实验"和临安天目山试点。基于杭州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的观察发现,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着实践需求与政策供给的不匹配,宅基地所有权难以显化、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及规范保护比较模糊、宅基地使用权规范流转和盘活的市场机制及法治保障不足等困境。深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应该坚持城乡融合、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视角,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充分发挥村集体在宅基地开发利用中的主导作用,保障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落实;科学界定农村宅基地"三权"之间的权责关系,显化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建构完善的确权赋能机制;完善政策扶持、平台搭建和空间管制等政府资源配置机制,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放活;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相关领域改革的协同融合,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机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肖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肖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肖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主体地位,应当着重厘清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既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也可以依法经营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闲置宅基地,或者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将闲置宅基地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由理事会起草盘活利用方案,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盘活利用决议,并由理事会负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获得的管理费用、居间服务费用和财产经营收益,应当根据不同的规则予以分配。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肖顺武   董鹏斌  
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对农民居住权益和财产权益之间的新权衡。在分析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正当性根据的基础上,文章基于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约束条件探讨了入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路径进行剖析。从根本上讲,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主要是基于宅基地财产性价值凸显这一内生性条件的推动,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刺激、农村土地要素化市场改革的促进仅发挥着外因的作用。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现行规则体系为入股提供了基础性的制度框架,而各地入股的实践提供了地方法治经验的鲜活素材,进言之,实践矛盾的充分展开亦有助于制度的理性演进与成熟。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推进路径择要如下:一是要增加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制度厚度,如此才能补强入股的正当性基础;二是要明确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客体及价值评估机制,并严格规范入股的程序;三是要完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的收益分配机制;四是要确保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权益保障机制落地,特别是要完善入股退出制度以契合农村的客观实践。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朱方林  朱大威  
农村宅基地制度为我国所特有的一项土地制度安排,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三块地"改革的破题关键。本文选取江苏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的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典型案例,探讨在盘活途径、盈利模式、利益分配、带动农民等方面的经验与成效。围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了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有偿使用、放活权能、多元化盘活利用等方面的对策建议,以期探寻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路径,为经济发达地区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陈小君  蒋省三  
宅基地对满足我国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农民的基本土地权利。我们近些年来所做的实证调研表明,现行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内涵以及取得、使用、收益、转让和消灭等的规定都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应在立法模式的选择、用途的法律管制、农民的无偿取得以及附条件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现行法律规定,以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政策,推动城乡土地市场的一体化,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期刊]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作者] 张诗懿   杜欣蔚   李哲敏  
[目的]文章旨在凝练总结浙江省钱塘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资源盘活利用模式及其特征,分析形成此模式的条件,探讨具体实现路径,为构建兼顾满足多方利益、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协调城乡融合发展的农村房地资源利用管理机制提供建议。[方法]该文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运用案例研究法,结合实地调研,探讨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主体在闲置宅基地与农房盘活利用过程中的参与条件与实施路径。[结果](1)案例形成了政府主体负责制度建设和政策引领,市场机制主导资源配置,社会组织和个体共同参与的闲置宅基地与农房资源盘活利用模式。(2)参与主体共同的发展意愿、相互制衡的能力和协调合作的动机是该模式形成的必要条件。(3)具体实践中,应确立满足整体利益的目标;赋予各参与主体内部复杂系统构建的空间和能力;构建短期快速实现经济效益,长期可持续增收的机制;设置有限职能发挥和竞合机制,利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辅助建立协同机制。[结论]有效推进闲置宅基地与农房资源盘活利用,应充分挖掘各主体内部协同潜力,形成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力量,完善协同系统规则和可控机制,强化预警、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以及技术应用的负面效应评估。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史卫民  曹姣  
农村闲置宅基地与农房收储制度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与农房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在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中,仅有少数地区进行了探索,尚未形成系统的收储制度。闲置宅基地与农房收储的实践探索主要分为村集体主导和政府主导两种模式。闲置宅基地与农房收储制度应从制定收储指导意见、设置管理模式及机构、明确收储条件和补偿标准、强化收储资金保障、健全收储程序、完善收储监管与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构建。闲置宅基地与农房收储后可通过复垦复耕统筹使用,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入市流转,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兴办厂房、仓储或发展特色产业等路径,激活"沉睡"闲置的宅基地与农房,实现宅基地与农房由资产到资金的蜕变。
[期刊] 农业经济  [作者] 朱方林  朱大威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抓手之一。本文探讨了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闲置率高、权能受限、混乱无序、确权颁证缓慢等阻点问题,总结了典型省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提出了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主要内容和选择策略。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喻文莉  
根据宅基地置换是否触及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可以将其区分为征收置换和协议置换两种形态。为了弥补宅基地置换国家立法的不足,各地地方规范性文件就置换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征收置换补偿涵盖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三类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土地回收权,这是宅基地协议置换的逻辑起点。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应是征收置换补偿对象;作为宅基地置换补偿对象的农民应当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限。宅基地置换补偿标准应当以被置换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为基准,结合考虑农户成员数量予以核定。宅基地征收置换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应当是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议置换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限。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冯小  
农村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规定了农民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而在具体的产权实践中,农民对宅基地的产权认知越来越趋向于私有化。宅基地产权的地方性建构意味着对土地产权的讨论必须进行"在地化"的理解,S村宅基地制度的在地化实践以及土地管理权的上收为农民提供了富有弹性的私人化实践空间。同时,基于地方性共识的农民宅基地需求同该制度空间相耦合,共同形塑了农民对宅基地属性的私化认知。
[期刊] 财经论丛  [作者] 卢江海  钱泓澎  
本文梳理宅基地制度变迁后发现,其主要遵循三条逻辑主线:是否允许非农户购买宅基地经历一个允许到禁止的过程;要求土地集约利用,以提高用地效率;逐步放开宅基地及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允许其有偿使用。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把市场化作为改革方向,在原先村集体内部流转这个唯一合法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将一些隐形市场公开化、合法化,农民对此项改革的满意度较高。市场化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制度变迁中各级政府应明晰自身定位,谨慎推广试点地区的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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