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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窦鹏娟  
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对这一市场的投资者进行准入限制的必要性。美国、欧盟、日本等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有特色,但也都存在着改进和完善的空间。我国作为金融衍生品新兴市场,已经初步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也存在着诸多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改进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除了应提高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之外,还应调动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动性。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进行损害救济。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适当性规则并不能使投资者免于承担损失。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葛永波  曹婷婷  
为维护我国期货市场的繁荣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7年以来,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等部门通过一系列的规章、规则和指引等,逐步建立起我国内地衍生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目前,学术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问题的研究局限在如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成熟地区相关法规的介绍和对比,总结其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法规体系构建的启示;对国内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特定资本市场领域的研究;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关注。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国内整个期货市场不断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法规框架及实践细则等进行详细阐述,总结优点及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期为金融监管提供理论参考。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鲍彩慧  
买者自负理念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产品交易的基本法则。但在衍生品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有限理性的买者难以认知产品结构和识别风险,买者自负理念日渐式微;而卖者有责理念已有域外实践,更符合衍生品交易的实际,因此买者自负应当向卖者有责进行理念的转变。衍生品交易中的卖者有责不仅是理念,实则是一种制度构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制度之基石,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是制度之主体。在衍生品交易中构建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制度,要厘定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要从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考察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周燕明  
论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制度周燕明金融衍生品市场既是投机的场所,又是风险规避的港湾,因其财务杠杆性和虚拟性,如果管理不善就会掀起惊涛骇浪,造成巨大损失,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在家喻户晓的“327”事件中倾覆就是因风险控制不严而引起的。有效的监管制度(外...
[期刊] 上海经济研究  [作者] 熊玉莲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是市场交易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主体。我国应将目前针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转变为对交易商的监管,在统一市场分层,突出交易过程监管的同时,构建以交易商为基础的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防控机制。在制度建设上,重点要完善核心交易商的风险揭示制度和适当性判断规则,使最终用户在了解风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决策,并使特定风险产品与特定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力相适应。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樊新民  黄纯忠  黄守成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即将结束,金融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与世界接轨,是我们必然的选择。但在我国目前金融法律制度相对缺失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的不规范,势必会扩大金融衍生品创新发展的风险。因此,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创新要在强化监管,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环境下进行。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赵姿昂  
场外交易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双重特性,主要优势体现在资本容量的扩充及资本流动的加速,对金融风险和金融收益能够进行有效的管控。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场外交易规范的法律位阶过低,具体规定又相互冲突,因而场外交易给交易主体带来相当程度的交易风险,甚至因而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交易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此类风险,为场外交易提供了制度缓冲的空间。鉴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态势,创设与完善场外交易担保制度正当其时,而通行的ISDA主协议框架下的信用支持安排将提供有益的借鉴。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熊玉莲  
金融衍生品交易会计信息处理与传统会计理论有较大的差异。随着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金融衍生品的加速发展,司法会计鉴定无论是在内容、方法还是技术要求上都将面临挑战和变革。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司法会计制度环境,一方面应将金融衍生品司法会计鉴定作为独立的鉴定类别,完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制度;另一方面要制定金融衍生品司法会计的技术标准,对套期保值的适用条件、嵌入式金融衍生品与主合同的关系等制定相应的规则。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军岭  檀文  刘道云  
各国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从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比较分析境外重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发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计理念是监管机构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其制度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销售适当性要求。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应从提升立法层级和赋予法律依据、健全产品和制度体系、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和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向金融期货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转型等方面进行完善。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蔡泳  
由金融衍生工具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各国对金融衍生品发展的探讨和思考。我国在发展金融衍生品的过程中,具体分析了金融衍生品的特性及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的步伐,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路径制度分析,对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环境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孟飞  
本文以法与金融学的方法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信用风险的双边性质,并认为,我国金融机构在信用风险管理时应采用ISDA主协议或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文本,并应注意文本术语的差异。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立法经验和实务操作,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和《担保法》,对净额结算条款、信用支持文件、信用限额和信用衍生产品等法律效力给予明确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刘倩  
金融危机后,强化场外衍生品监管制度成为各发达国家金融改革的重点,推进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无疑是改革的基石。构建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监管制度,必须首先解决场外衍生品适格清算标准问题,确定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制度、集中清算的主体范围以及程序来执行适格清算标准。本文总结了危机后美国、欧盟场外衍生品适格清算标准监管制度发展及实施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场外衍生品适格清算标准立法实施现状,对完善中国场外衍生品适格清算标准和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温融  
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价值在于促进金融自由的同时,又不会危及金融安全。现有的法律监管制度贸然地将金融自由置于金融安全之前,造成制度价值错位,导致在监管内容上过度强调风险评估监管技术和过度迷信资本充足监管标准。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自由和金融安全的产物,客观上要求其法律监管的价值取向回归到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对立统一,重塑监管制度内容。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梁建华  
金融衍生品是一个经济实体将具体的金融风险转移给那些更愿意或更有能力管理风险的经济实体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和价格风险目的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运行状况,文章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作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做了详细阐述,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发展。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课题组  陈小云  
从整体来看,场外金融衍生品合同的内容相当一部分是通用的,一些国际性行业组织,如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SDA)应运而生,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化协议范本,以降低场外衍生产品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其中ISDA发布的一系列标准文件范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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