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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宋澜  姚晓光  
Libor及WM/R汇率指数代表了金融基准产生的两种机制:通过报价产生与通过真实交易产生。在金融基准被法律文件明确援引的情况下,基准已不再是提示价格的一种"信息"或"参照",这使得金融基准具有的"合同硬相关"等属性。金融基准操纵突破了传统理论界对"市场操纵"、"价格操纵"的认识,也对现有以"欺诈"为要件的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金融消费者由于报价行合谋而遭受的垄断损失是否有资格获得民事赔偿?如果金融基准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价格",那么现有针对价格操纵的法律规制能否对金融基准操纵直接适用?在改革路径上,像欧盟立法一样,要求增加金融基准计算数据的客观性、如以回购利率替代报价利率能否有效预防操纵?还是参照美国《商品交易法》第9条第1款建立"价格报告规则"从而将"价格"进行细化、对任何"影响价格"的行为都认定为违法、更能有效打击犯罪?本文将试图回答这些问题,并基于国际金融风险外溢性突出的考虑,建议我国《刑法》前瞻性地新增"操纵市场基准罪"。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宋澜  姚晓光  
Libor及WM/R汇率指数代表了金融基准产生的两种机制:通过报价产生与通过真实交易产生。在金融基准被法律文件明确援引的情况下,基准已不再是提示价格的一种"信息"或"参照",这使得金融基准具有的"合同硬相关"等属性。金融基准操纵突破了传统理论界对"市场操纵"、"价格操纵"的认识,也对现有以"欺诈"为要件的监管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金融消费者由于报价行合谋而遭受的垄断损失是否有资格获得民事赔偿?如果金融基准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价格",那么现有针对价格操纵的法律规制能否对金融基准操纵直接适用?在改革路径上,像欧盟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淑莲  
《刑法修正案(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使本罪的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形态由目的犯(结果犯)转为行为犯,修改和完善了相对委托和洗售行为的罪状表述,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新规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郭文龙  
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法定犯而言,掌握其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远比泛泛而谈重要得多;修正案两次对该罪进行大规模完善并非《证券法》修订所致,而是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操纵证券、期货犯罪的判断要素依然在丰富和变化,并将继续深化发展;通过剥离层层表面现象,深入掌握精髓是研究该罪的必要法宝。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煜  
交易型操纵行为的主观认定不适用于欺诈行为理论,因此无法回避人为价格的界定与验证问题。从美国《商品交易法》的立法与实践来看,非市场化行为扰乱市场供需并"触发"人为价格,可以作为交易型操纵行为主观认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区分触发人为价格的具体情形。因此,建议构建和运用"触发—目标"因果关系规则,区分"触发行为"类型并测定人为价格的主观成因,以加强对交易型操纵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煜  
交易型操纵行为的主观认定不适用于欺诈行为理论,因此无法回避人为价格的界定与验证问题。从美国《商品交易法》的立法与实践来看,非市场化行为扰乱市场供需并"触发"人为价格,可以作为交易型操纵行为主观认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区分触发人为价格的具体情形。因此,建议构建和运用"触发—目标"因果关系规则,区分"触发行为"类型并测定人为价格的主观成因,以加强对交易型操纵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建军  费方域  
投资者在享受远程交易的同时,由于网络交易的开放性、无边界性等特点使得一些别有用心者有了可乘之机,导致证券交易中的网络欺诈和操纵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本文对证券网上交易的常见价格欺诈和操纵的形态以及部分国家的监管经验进行了讨论,为投资者和监管者提供参考。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林雨佳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具有强大的预测分析能力、投资策略制定能力以及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与之相适应,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重点也应当从交易的行为方式向交易技术转移。鉴于利用人工智能交易可以实施滥用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交易予以规制,并且这种规制利大于弊。规制应当明确区分人工智能交易的正当使用和滥用,并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
[期刊] 开发研究  [作者] 高达  
证券欺诈发行犯罪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普遍"顽疾"。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这一违法犯罪类型屡禁不止的制度原因有刑罚设计不够科学、规制主体不够明确、分类不够合理等,实践原因有证券发行的高盈利性、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暗数大、惩处力度偏软等。要切实有效遏制证券欺诈发行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利益,就要将证券欺诈发行犯罪刑事政策从宽和转向适度严厉,扩大规制的行为类型范围,对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加以特殊规制,设计合理、科学的量刑体系。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晨  
违法所得是影响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但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性和违法犯罪形态的复杂化,导致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操纵期间是计算违法所得的时间基准,应基于操纵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金融机理,完整刻画操纵行为和准确划分操纵期间。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执法司法目标,继续采用实际收益法认定违法所得是较优选择,同时应赋予行为人以其他金融模型矫正计算结果的申辩权利。操纵期末持有的余券价格属于操纵违法所得,应根据操纵行为与市场价格关联性、持仓水平、行政稽查或司法介入情况、复牌后市场反应等具体要素进行司法核定。股票分红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异常因素”,操纵主体用以获得资金、账户等的费用属于犯罪成本,均应纳入违法所得计算。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郭文龙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向纵深发展,保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免受不法侵害的各种罪名逐步建立,进而形成较为完善的证券期货犯罪防范体系,但我国目前该体系尚处于割裂、静态、平面研究阶段。站在更高的角度将分散的各种犯罪进行集中研究,实质上是将静态的犯罪防范体系"盘活"的重要方法。经济学上的价格理论与供求关系理论正是打开这一全新领域的钥匙。
[期刊] 征信  [作者] 周伍阳  
在我国证券市场特殊结构下,探讨短期内集中资金拉升股票以带动证券市场指数上涨的这种股指期货操纵模式,总结针对我国市场结构特征的股指期货操纵具体手法与理论实现路径,并进一步采集实际交易的日内高频数据筛选出模拟操纵案例,最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理论操纵路径进行识别。研究结果表明,指数杠杆型的操纵路径可行性较高,短期内拉升上证综指权重股的成本较低,潜在收益大,而选择沪深300指数权重股的指数拉动型路径很难成功,为防范此类操纵风险,建议完善证券市场结构等。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胡江华  张宗成  
本文从操纵者的个人选择行为出发,通过建立个人选择模型,分析影响期货市场操纵者决策的因素。文章分析了操纵者如何根据成本情况,来决定他们操纵期货市场的程度和成功的概率。通过对当前期货市场操纵的新趋势进行分析,发现了操纵者偏向于跨市场跨国界操纵,偏向于软逼仓和流言操纵。文章最后提出了应对措施:各国监管当局、司法当局和交易所应当联合起来进行监管,对软逼仓和流言操纵现象应当警惕。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蔡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马江河  
操纵在美国证券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执法和司法中以及学术界虽然都试图对操纵进行界定,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操纵行为的认定始终存在着很大困难。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框架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由于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对美国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研究必须根据法院在不同时期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总体来说,经过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美国的认定标准基本清晰,可供我国在修订证券法和执法、司法实践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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