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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武朝  温春辉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驱动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度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是兼具垄断性质和消费者隐私利益保护的新型滥用行为,提出了反垄断法保护隐私利益的难题。本文以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损害后果为视角,可将其定性为剥削性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但在规制中存在《反垄断法》规范中的障碍、不同部门法之间难以协调、隐私数据保护难以衡量等困境。深入考察该行为所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和创新损害等其他竞争损害,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必要性,同时应对新型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进行调整。具体规制中应当全面分析过度收集行为造成的多元竞争损害,辅以隐私数据保护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工具,综合认定该类新型滥用行为。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王仁富  
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非会员正当竞争的限制、对会员竞争的限制以及协会之间的反竞争。然而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在范围界定、参与程度的判定标准、责任分担、处罚力度、处罚认定标准和豁免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占江  
政府反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制定、实施限制企业竞争制度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这是合理的,但超过必要限度就会损害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福利。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表明,要规制不合理的政府反竞争行为需要完整的路径体系。竞争评估,是分析、评价政府反竞争行为合理性的前置路径。竞争倡导,是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制度安排、制度实施,或促进法律向有利于竞争的方向修改的路径。竞争执法,是事后追究有关主体的反垄断责任,排除不合理制度影响的路径。鉴于我国政府对经济不合理干预导致的竞争限制的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现有制度的局限,必须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建构,建立、完善上述路径体系,推进体制改革。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刘廷涛  
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核心要件是竞争损害。竞争损害因竞争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区分为一线竞争与二线竞争。欧盟反垄断法理论及欧盟委员会指南虽肯定价格歧视的竞争损害适用经济效率标准,但欧盟法院未能践行以经济效率为基础的合理规则的适用,仍适用形式的准本身违法规则,体现了经济学的经济效率与法学对话的分离。我国司法实践应扬弃欧盟反垄断法形式主义保护竞争者的弊端,借鉴欧盟反垄断法指南及学者关于竞争损害认定所依据的经济效率理论,从而在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适用上恢复经济学与法学的对话。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廷涛  
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核心要件是竞争损害,竞争损害根据受害竞争者所在市场的不同划分为一线竞争损害和二线竞争损害。对于二线竞争损害的认定,美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已基本废弃竞争者保护方法,采用市场损害认定,使竞争损害评价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趋于一致,而欧盟反垄断司法实践仍适用形式方法的本身违法规则,以竞争者损害代替竞争损害,不仅在理论上致使法学与经济学的割裂,在实践中也多有缺陷。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应借鉴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损害认定的经济效率基础,克服欧盟法律形式主义的弊端。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孟雁北  姜姿含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徐晓静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价格的行为。基于对垄断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对垄断行为进行合理分析的原则,以判断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行为,进而明确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规范都不是对一种行为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进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合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分析原则,对经营者实施的某项具体行为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许丽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隐私数据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是平台重要的战略资产与关键的竞争要素。大数据、算法、算力作为平台经济发展的支撑要素,在提升平台服务智能化水平的同时,也使个人隐私数据面临被泄露、窃取、倒卖的风险。在实践中,平台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会实施侵犯个人隐私数据的行为,这既构成反垄断法上对个人隐私数据的剥削性滥用,也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排他性滥用,反垄断法应当介入。然而,当前个人隐私数据的反垄断法保护面临未将隐私数据保护纳入反垄断立法宗旨、隐私数据损害难以量化、隐私数据保护多部门法益存在冲突等难题。为实现对个人隐私数据的有效保护,应重探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功能,将个人隐私数据作为反垄断法独立的保护对象而非附属保护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比例原则,对过度收集使用个人隐私数据行为进行预备阶段的目的正当性分析以及实际适用阶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分析;明确平台企业数据治理责任,形成“国家—平台—用户”关系,进而形成“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三元构架;推动反垄断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同,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共同防范化解个人隐私数据滥用问题。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郭宗杰  
垄断价格是市场势力滥用的表现,受到德国及欧盟其他国家等反垄断法的普遍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垄断价格规制在成本认定、理论准备等方面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反垄断实务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正确理解反垄断法规制垄断价格的立法初衷,合理界定执法边界,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准确定位自身的功能,促进市场机制合理发挥作用。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陈学宇  
反垄断法规制数据库出版商的超高定价具有正当性。当相关数据库出版市场存在长期且持续的较高准入门槛、数据库出版商具有高度市场支配地位并且相关《价格法》和价格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管制之时,反垄断法的介入是推动数据文献资源价格水平回归市场竞争状态的重要手段。我国反垄断法对数据库出版商超高定价行为的规制,与规制一般经营者超高定价的基本逻辑一脉相承,但必须考虑到数据库出版行业的特殊性。其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可以在综合分析实际使用用户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因素基础上,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界定;判断数据库出版商定价是否超高的方法应当采用可参照价格比较法;如果实施经营者承诺制度就能推动数据文献资源价格水平回归市场竞争状态,则应予适用。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史际春  王先林  
目前中国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需研究的问题很多,其中,对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限制竞争暨垄断行为作出恰当、合理的规定,是核心及最具实质意义的问题。 在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无论是促成垄断的扩张和联合过程,还是垄断形成的后果,都表现为对竞争的限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丹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标准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一旦被滥用极易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形成市场垄断状态,导致国际贸易壁垒的形成,故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需要运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有关拒绝许可——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可视为对专利实施的默示许可,专利权人丧失拒绝许可的权利;有关许可费过高——专利权人无权获取基于技术标准产生的额外收益,专利许可费只能占产品利润的合理比例;有关搭售非必要专利——必要专利需符合"必要四属性",且需由独立专家依法定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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