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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胡元聪 吴函聪
轴辐协议较之传统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结构复杂与行为隐蔽的特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更为深刻。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轴辐协议虽有所关注,但并未引入新类型的垄断协议,也未就其法律属性界定、构成要件认定、违法性分析等问题进行详述。因此,基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应尽快明确轴辐协议的横向垄断属性,从表现形式、横向合谋认定、轴心经营者作用认定等方面厘清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结合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动态,淡化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间的违法性分析界限,由轴辐协议本身的竞争效果作为实质性标准进行违法性分析,以此完善轴辐协议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焦海涛
轴辐协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垄断协议,它将当事人借助纵向关系而实现的横向共谋比喻为一个自行车轮。轴辐协议由三要素构成:纵向参与者构成轴心(hub),横向参与者构成辐条(spokes),各辐条间的意思联络构成轮缘(rim)。轴辐协议不是一个横向协议和多个纵向协议的相加,本质上是横向垄断协议。证明轴辐协议的存在,关键是证明辐条之间存在横向共谋,这需要借助间接证据。在责任承担上,作为辐条的横向竞争者需为轴辐协议负责,轴心主体的责任则需根据其身份差异及其在轴辐协议中的作用大小而有所区别。
关键词:
轴辐协议 轮缘标准 默示共谋 协同行为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文江
随着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确立,反向支付协议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垄断进行,进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将成为我国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现实问题。虽然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具有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的危害性,但其是否构成垄断,在认定上又存在认定依据的局限性、内容上的隐蔽性和判断上的不确定性。为了认定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构成垄断行为,一方面,有必要借鉴美国关于反向支付协议的三个认定原则及其适用;另一方面,需要选择适合国情的认定原则,并论证实际审查方法的进路。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曾晶
由于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规制背后蕴涵的基本原理把握不够透彻,以至于无论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还是具体执法,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与豁免抗辩认定标准存在着诸多分歧与缺陷,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全面、准确地评估其对竞争的实际效果。因此,一方面我国要完善"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基本框架与步骤";另一方面也要完善"转售价格维持正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标准",从而最终形成完整、有效的规制方法与标准。
关键词:
转售价格维持 正反竞争效果 反垄断法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杨烁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 T O以及经济领域的进一步放开,外资在悄然并购国内企业的同时开始大规模涌入我国市场。外资并购确能为我国发展带来新动力,但也可能在相关市场产生垄断倾向,危害我国的产业安全,并进而危害我国的国家利益。本文分析目前外资并购存在的危害性,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反垄断法 规制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辛梓贺
算法合谋指的是,算法进入市场后形成的垄断协议,相较于传统的垄断协议,其具有更加复杂、精密的类型及特点,并且对于市场竞争的损害更为深远。此外,按照当前反垄断法的规定,算法合谋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垄断协议,出现了默契合谋难以被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主观意图难以证明,以及担责主体不明等问题,由此使得反垄断执法工作陷入了困境。为了应对上述问题,理论界与学术界纷纷提出了应对之策,虽有所不同,但主要集中在细化法律规范、注重事前审查,以及注重实质审查原则等方面。虽然算法合谋所带来的影响尚有待观察,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律不会任其发展,市场必须在法律的监管之下运行。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郭宗杰
垄断价格是市场势力滥用的表现,受到德国及欧盟其他国家等反垄断法的普遍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垄断价格规制在成本认定、理论准备等方面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反垄断实务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正确理解反垄断法规制垄断价格的立法初衷,合理界定执法边界,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准确定位自身的功能,促进市场机制合理发挥作用。
关键词:
垄断价格 价格规制 价格法 反垄断法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作者]
徐会志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对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不利影响。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是判断其是否违法的两项重要原则。美国在一系列经典判例中实现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转变。欧盟的立法模式是原则性禁止加豁免,倾向于本身违法原则。随着茅台五粮液案等执法实践的积累,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理原则来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合法性,对其市场竞争效果进行经济分析。应进一步明确认定垄断行为的标准,在案件审理中实行专业审理和专家介入,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以确保适用合理原则有效规定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
关键词: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董灵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神经中枢,是市场竞争最直接和最敏感的风向标。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基本手段是通过竞争性价格来实现的。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由竞争这一价格形成机制,禁止任何垄断协议通过人为操纵价格、限制产出来直接或间接地阻碍竞争性价格的形成,从而将市场价格提高到竞争性价格之上,扭曲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许光耀
垄断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协议、决定、协同行为。而关于决定与协同行为的准确含义与认定标准,执法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存在许多歧义,需要在学理上予以澄清。决定是行业协会采取的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也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手段;协同行为的认定上,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只有在它们之间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或者只有在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符合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在个案中,协议、决定与协同行为的证明不必严格区分,满足其中之一的要件即构成垄断协议。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孟雁北 姜姿含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丹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标准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一旦被滥用极易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形成市场垄断状态,导致国际贸易壁垒的形成,故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需要运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有关拒绝许可——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可视为对专利实施的默示许可,专利权人丧失拒绝许可的权利;有关许可费过高——专利权人无权获取基于技术标准产生的额外收益,专利许可费只能占产品利润的合理比例;有关搭售非必要专利——必要专利需符合"必要四属性",且需由独立专家依法定程序确定。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桑百川 李玉梅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曾晶
当今反垄断法在考察转售价格维持时,应适用合理规则,而不是本身违法规则。这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考察转售价格维持的负面效果,如果没有这类效果,则直接推定不予禁止;然后,再对有此效果的行为进行效率考察,如果该行为产生的效率能弥补其负面效果,则也不受禁止,反之则应禁止。2013年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高等法院处理的三个转售价格维持案件,均没有完整准确地把握这一方法,这将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践。基于反垄断执法的现实需要,我国今后应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和本土实际情况,尽早摸索出可行的规制路径。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聂鑫
专利恶意诉讼的反垄断法规制旨在寻求当事人诉权保障与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之间的平衡,以弥补侵权法规制的局限。文章通过对美国经验的考察,发现专利恶意诉讼反垄断法规制框架的构建包括两个层面:其一,确立专利恶意诉讼的反垄断法规范型理念类型及识别方法;其二,结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框架和思路,进行专利恶意诉讼的"个殊性"考量。我国应在现有反垄断法基本框架下,将欺诈型诉讼以及无合理根据型诉讼确立为规范型理念类型,并在相关市场界定层面,综合分析专利技术的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层面,则应突破市场份额理论的传统思维,重点考察行为人的市场份额控制能力,以建立专利恶意诉讼反垄断法禁止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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