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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平  赵亚平  
针对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越来越严重的情况,近年来我国采取了积极的规制措施,并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制、行政规制等几个方面。但是,跨国零售依然以各种方式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零供矛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了增强规制效果,建议增强《反垄断法》的实效性,制定统一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法》,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期刊] 改革与战略  [作者] 王平  潘月杰  
跨国零售在我国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越来越明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规制措施,主要集中于法律规制、行政规制,地方政府规制和行业规制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跨国零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势头,为了增强规制效果,建议强化产业安全意识,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统一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法》,增强行政执法效果,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孙艺军  
通过分析可以认定大型零售商已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其优势地位,导致供应商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生存状况十分严峻。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谈判机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帮助中小供应商维权。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戴龙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规定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的义务规定,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行为。但是,第35条并没有对滥用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标准进行清晰的界定,实践中可能导致该条款过度适用或者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适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滥用优势地位规制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明确第35条的适用范围和违法条件,对于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法》竞争规制条款的作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袁嘉  刘维俊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对竞争立法、执法和司法提出诸多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问题。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在理论上并非新概念,实践中也屡有发生,但在互联网行业却不断引发波澜。为更好地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文以互联网行业出现的"二选一"行为为视角,结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性质和我国竞争法体系现状,提出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纳入我国竞争法体系加以规制的建议。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江山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中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三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原则性,在此基础上认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可能会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就此,笔者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马龙龙  裴艳丽  
零售商的连锁化、规模化和零售商为主导的供应链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这种趋势对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具有正面影响 ,但伴随而来的是零售业竞争的扭曲 ,大型零售商滥用其买方势力侵害供应商与消费者利益 ,从而对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造成损害 ,因此 ,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须在利弊间权衡。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分析 ,探讨正确认识和评价零售商买方势力的方法 ,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刘继峰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通常表现在交易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违背正常的商业习惯和规则,设定并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滥用优势地位不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场所依赖所产生的交易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行为类型上,滥用优势地位包括企业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和个人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应将未经消费者邀请的上门推销明确列入滥用优势地位之中。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小明  吴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申文君  
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较为特殊,本质上是一种非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是其主要手段,且竞争损害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要综合考量大数据的特性、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力、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及数据在关联市场的影响力;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需要细分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各个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除需要考虑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隐私保护、消费者使用成本上升等动态问题;在抗辩事由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经营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些认定标准及因素,在规制过程中需要回应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综合考量大数据在提升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健全以成本、质量为核心的分析范式,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则及实施细则。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石达  曹庆贺  
数据驱动型企业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诞生于传统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无法直接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逻辑中,如何规制这些企业成为反垄断法改革面临的新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反垄断法的理念、对数据垄断行为的认识、反垄断法体系、数据特性等方面的争议,对此必须深入研究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竞争模式,区分自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与他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应结合大数据市场的特质,革新现行反垄断法的行为框架,区分排他性滥用行为与剥削性滥用行为具体识别垄断行为、研判危害结果。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杜晓丽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是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手段之一。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导致资本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格局的高风险性,因而应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制。在反垄断法中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制度”是解决实践中日益严重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的重要途径,应从制度价值目标、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滥用行为导致破坏市场竞争结构的风险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朱志峰   夏迪旸  
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平台具有数据质量、数量上的优势,极易利用数据优势获取消费者注意力,形成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助于平台不断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形成平台经济的新模式、新产业与新业态;另一方面,超级平台一旦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很容易在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有效区分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正常经营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应细化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的考量因素,将隐私、创新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之中,审慎衡量行为的竞争效果。总之,应强化对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力度,为中小平台企业发展提供帮助,释放平台经济创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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