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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朱志峰   夏迪旸  
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平台具有数据质量、数量上的优势,极易利用数据优势获取消费者注意力,形成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助于平台不断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形成平台经济的新模式、新产业与新业态;另一方面,超级平台一旦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很容易在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有效区分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正常经营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应细化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的考量因素,将隐私、创新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之中,审慎衡量行为的竞争效果。总之,应强化对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力度,为中小平台企业发展提供帮助,释放平台经济创新动能。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江山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中用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三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的相对原则性,在此基础上认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可能会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就此,笔者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  [作者] 马其家  黄昊明  
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命题饱受争议。该命题的证立是正确解决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前提。目前学术界赞同与否定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两种学说及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证立该命题,应采取竞争效果分析与法律标准相结合进行论证。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区分为“数据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基于数据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基于“谦抑性”的审慎规制理念和新布兰代斯主义,将数据特性、数据控制能力和经济民主纳入法律认定标准。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申文君  
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较为特殊,本质上是一种非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是其主要手段,且竞争损害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要综合考量大数据的特性、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力、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及数据在关联市场的影响力;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需要细分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各个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除需要考虑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隐私保护、消费者使用成本上升等动态问题;在抗辩事由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经营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些认定标准及因素,在规制过程中需要回应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综合考量大数据在提升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健全以成本、质量为核心的分析范式,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则及实施细则。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石达  曹庆贺  
数据驱动型企业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诞生于传统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无法直接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逻辑中,如何规制这些企业成为反垄断法改革面临的新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反垄断法的理念、对数据垄断行为的认识、反垄断法体系、数据特性等方面的争议,对此必须深入研究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竞争模式,区分自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与他用型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后,应结合大数据市场的特质,革新现行反垄断法的行为框架,区分排他性滥用行为与剥削性滥用行为具体识别垄断行为、研判危害结果。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陈可   侯利阳  
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已经成为网络交易中的主要市场主体。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市场力量过于强大,导致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力量过于悬殊,进而引发二者之间的谈判地位失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作为规制这一问题的法律条款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该法律条款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角度出发,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但是对于如何理解“不合理”却始终没有释明,导致该条款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本文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特性以及特有的市场结构,从继续性合同角度出发,探讨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非对称依赖关系,在继续性合同和非对称依赖关系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展开分析,并结合二者之间交易关系的特殊性,从再交涉义务以及专用资产损害性两个方面对何为“不合理”进行解读。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白让让  
行政权力与经营者场支配地位相互交织的现象,在中国反垄断执法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针对行政权力与市场支配地位双重滥用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本文提出了杠杆效应、规制俘获和规制者惰性等三个理论假说。执法案例的统计分析和代表性案例的研究,既验证了理论假说的合理性,也表明双重滥用行为严重制约着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查处周期长、行政成本高、惩罚和救济方式单一、威慑力不强是双重滥用案件执法效能不佳的主要表现。因此,需要从增强执法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完善反垄断立法执法的规则、增加对行政垄断主体和参与者的经济惩罚和损失赔偿责任、合理安排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权力边界等多个方面入手,这不仅能够提高反垄断法的监管效能,也有利于削弱行政权力对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阻碍作用。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刘文琦  
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龙柯宇  
该文在案例分析与重组的基础上,探讨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超高定价等与价格相关的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之典型行为,明确不同滥用行为之构成要件及反垄断规制之核心点所在,并对理论与实践中出现的最新发展趋势做出展望。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小明  吴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期刊]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王生卫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 ,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  [作者] 孙怡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制度采用了"双层多级"模式,与世界主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不同,给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在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探索。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文铁人  
界定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本文在阐述某水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基本案情的基础上,首先准确界定了相关市场,然后详细阐述了界定相关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和路径,进而对案件进行了准确定性。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袁嘉  刘维俊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对竞争立法、执法和司法提出诸多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问题。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在理论上并非新概念,实践中也屡有发生,但在互联网行业却不断引发波澜。为更好地规范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文以互联网行业出现的"二选一"行为为视角,结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性质和我国竞争法体系现状,提出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纳入我国竞争法体系加以规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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