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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焕文  
一、保险利益的重要性 在工业化文明发育得比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无论是何种社会制度,只要有保险法令都会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便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英国1774年寿险法》、《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我国台湾省《保险法》,还是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第11条都有此规定,因为这是保险合同与赌博合同最根本的区别。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希智  
在人身保险中,“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究竟是同一概念,还是两个概念,在许多人身保险书籍中有不同说法,因此,本文就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谈一点看法是有意义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廖兴佳  
我国《保险法》规定 ,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 ,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 ,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 ,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 ,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 ,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 ,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张福良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张福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目标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不幸事故或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医疗、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以满...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泉  
目前 ,寿险从业人员对于个人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规定关注较多 ,而法规对于团体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规定重视较少。但团体人身保险涉及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即企业法人 ) ,而且还包括了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职员 ,其牵涉面涵盖了两个法人主体和一个自然人主体。因此 ,为了更好地处理三方的利益 ,恰当地规定团体人身保险受益人显得尤为必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饶世权  
人身保险单质押是权利质押。目前实践中主要以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权为出质标的,从法律和质权的安全性考量,法律上应当明确人身保险单所表彰的投保人的现金价值权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均可以出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作为出质人,而有关风险由质权人来考量和控制。人身保险单质权的设立和公示为确保交易便捷和安全,应当以登记制度为宜。人身保险单质权的实现可以是收取和证券化后转让质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方赛仁  贾玉英  
近年来,国内人身保险恢复和发展很快,承保覆盖面大大提高,为稳定社会秩序、安定人民生活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身保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平衡,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险种方面显示出明显的差异性。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业务发展不平衡呢?笔者认为,直接影响和制约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因素,或称相关因素,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六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嘉亮  宋素霞  
《保险法》实施已近五年 ,在实践的检验中 ,法律条款存在着很多尚待完善之处 ,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立法存在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二是关于未成年人的保险问题 ;三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问题 ;四是关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 ;五是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问题 ;六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宁  
信息技术也称IT技术 ,在寿险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承保乃至整个寿险业面对的是庞大的客户群、大量的业务数据、快速膨胀的分支机构、多种销售渠道、多种需求而引发的产品快速更新等等都需要IT技术的广泛运用 ,因此各保险公司应合理地将IT技术应用于寿险业务 ,建立一个安全、高效的业务操作平台、智能化核保系统、以客户化管理为中心的适应管理需要和业务发展的业务系统。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康雷闪  任天一  
[期刊]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作者] 鲁晓彤  
自杀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其设立对解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冲突具有重大作用,是保险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旧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条款的规定过于模糊,在实践中引起了许多争议,故2009年对此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修改后的自杀条款对解决实践中的矛盾具有很大作用,但该规定在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自杀的法定概念、自杀条款的除外适用对象和保险合同复效后免责期的计算等方面,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因此亟需完善自杀条款存在的不足,在修改该条款时,可通过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判例,使自杀条款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缓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矛盾。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荆涛  陈雪  万里虹  
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现有的险种,大都针对城市富人和中产阶层,而实际上,社会低收入者比前者面临更多的人身风险。目前在世界多个发展中国家得到推广的小额保险恰可解决这一问题。小额保险具有保费低、产品设计简单、定位准确等特点。在推广该险种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要特别注意结合我国国情,创新险种设计,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保费收取模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姚新超  
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同样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但与其他险种相比,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更为复杂。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海上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但淑华  白飞鹏  
当前,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尚在保险期间的人身保险合同不能进行离婚分割,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主动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离婚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投资连结保险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对保险金和投资收益分别处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涛  
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目前我国农村人身保险起步晚、基础差,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必须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加大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村市场的特殊情况,各家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明确城市与农村不同的社会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出现;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争取尽可能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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