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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比较教育研究  [作者] 申素平  
本文结合英美两国的法制背景,在分析大量文献与判例的基础上,对两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作了细致地梳理。文章认为,英美两国虽然是普通法国家,但对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仍然有不同的规定:公立高等学校被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更多地受行政法的约束;私立高等学校则是私人机构,主要受普通法的约束。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申素平  
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是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英国高等教育历史悠久,高等学校类型多样,高等学校法律地位较为复杂。论文选择了英国高等教育法制中较有价值的4个维度,从分类的视角研究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这4个分类标准分别是:大学与其他高等学校的区分,公立与私立高等学校的区分,特许状、法规与公司高等学校的区分,以及"公共机构"与非公共机构的区分。
[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胡劲松  
由于举办者与学校法人身份的分离 ,德国非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它可以是独立法人 ,也可以只是法人的成员或组成部分。其对外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自主办学权、教师和学生选择权体现出来 ,而其内部法律关系则主要建立在有条件的民事合同关系上。无论其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存在 ,都必须接受国家的法律监督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王波  程福蒙  
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要有一支较为稳定的、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因而对教师管理的改革和研究变得尤为重要。民办师资管理的改革发展,既需要政府制定和执行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需要民办学校本身科学的经营和管理,这是一项繁琐而长期的工程。当然,只要社会、学校、教师各方面齐心协力,采取有力措施,按教育规律办事,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创造活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民办学校的内涵发展道路会走得更坚实和宽广。这也是刊发本专题的期望之所在。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李宇航  
文章首先对智能投顾与传统投顾进行了分析比较,意在探究其特殊性。其科技色彩比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更重,在道德、信义层面和适当性义务、全权委托账户层面更是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其次,对中国、美国、欧盟关于智能投顾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原则进行了梳理。第三,整理归纳了各方学者对智能投顾法律地位的观点,其中包含:主体说、客体说与折衷说三种,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他们之间的相同观点和差异点,得出客体说更具有说服力的论断。第四,在上文的基础之上,从自主意识、独立财产、道德体系与机器人产生的"初心"角度切入,对智能投顾客体地位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从情理和法理的层面出发把智能投顾视为法律上的客体更加具有合理性的结论。
[期刊] 图书馆杂志  [作者] 沈小丁  
从现代图书馆以人为本的观念引出读者的法律地位的问题,分析读者与图书馆相互关系中所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因,讨论读者基本权利的内容,保障读者合法权利的社会效用。
[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卢威  周海涛  
民办学校的多样化发展,使其法律地位问题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从事学制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依教育法履行公共教育职能时具有公法地位;而从事非学制教育的民办学校则不具公法地位。现实中的民办学校是否具有公法地位,与营利与否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其法律地位与营利性两个维度,统筹采用精细、公平、合理的管理措施。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申素平  
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关键点在于教师是公务员还是劳动者。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立法或改革情况显示,公立学校教师不属于狭义的劳动者,而是具有专门职业特性的公职人员,其权利义务和管理应主要受到教师法的专门规范。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蔡国春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质言之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问题。国外关于这一特定法律关系的理论主要有宪法、特别权利关系说、契约说和部分社会说。在我国教育司法制度中 ,在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至今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国外的理论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蔡润英  
本文首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法学角度对农业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了界定。随后,就农业合作社与公司、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协会等三者之间关系进行了剖析,指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法人。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邵新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建文  伍操  
在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判断上,应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从法律关系的本质而非合同的名称出发,查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从属性,如果存在从属性,则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二是从法律关系的内容出发.查明劳务给付是否为合同的目的,劳务提供者是否对于劳动事务有较大之自主裁量权,如果仅以劳务给付为合同的目的,且劳务提供者对劳动事务缺乏自主裁量权,则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可认定为代理关系。因此,对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进行"劳务过程"的管理,还是对其进行"劳务成果"的考评,是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在法律上的根本区别。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许建宇  
在劳动法视野下观察和界定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我们既应注意到分支机构与民事主体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也应关注到分支机构与典型用人单位之间的异同。"用人单位资格"理论是研讨和厘清分支机构法律地位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分支机构具有雇主资格的共性,但又具有一定的要素差异性和人格独立的相对性,故实为一种"不完整用人主体",或可称为"二级用人单位"。相比于现有的"分支机构独立主体说""总公司主体说""人身性用人主体说"等其他学说,确立"不完整用人主体说"具有更为充足的法理和实践依据。在这一学说具体应用于我国劳动法律实务时,立法者和执法者应充分关注其一些特殊的适用思路和原则,从实体法、程序法两个方面对分支机构给予有...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王静  
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处境艰难,其性质从法理上分析应属非营利性法人。其中,农民专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属合作社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以明确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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