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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胡劲松
由于举办者与学校法人身份的分离 ,德国非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它可以是独立法人 ,也可以只是法人的成员或组成部分。其对外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自主办学权、教师和学生选择权体现出来 ,而其内部法律关系则主要建立在有条件的民事合同关系上。无论其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存在 ,都必须接受国家的法律监督
关键词:
德国 非公立学校 法律地位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申素平
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关键点在于教师是公务员还是劳动者。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立法或改革情况显示,公立学校教师不属于狭义的劳动者,而是具有专门职业特性的公职人员,其权利义务和管理应主要受到教师法的专门规范。
关键词:
公立学校教师 法律地位 公务员 劳动者
[期刊] 比较教育研究
[作者]
申素平
本文结合英美两国的法制背景,在分析大量文献与判例的基础上,对两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作了细致地梳理。文章认为,英美两国虽然是普通法国家,但对不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仍然有不同的规定:公立高等学校被作为法定公共机构对待,更多地受行政法的约束;私立高等学校则是私人机构,主要受普通法的约束。
关键词:
英国 美国 高等学校 法律地位
[期刊] 比较教育研究
[作者]
王俊 秦惠民
全球教育治理对教师职业的符号控制随着国际组织在治理权竞合中的变化,逐渐从"强分类"转向"强架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等推崇自由市场和竞争比较的国际组织,通过全球教育评价中的认识论权威对各国教师法律制度改革产生合规拉动。以数据比较和指标竞争为基础的"善治"方案,成为主权国家启动教师法律制度改革的外部合法性来源。主权国家在与国际组织的互动中达成教育立法合意,以表现性和问责制为主线推进教师法律制度改革,改变教师权利与义务构成的权重导向。教师法律地位重构存在潜在风险,应重视教师法律制度尊师重教的价值导向,发挥其基本功能。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姚荣
德国公立高校经历了从国家机构与公法社团的双重法律地位向多种类型法律身份的转变,表现为国家调控介入与大学自主变革的复杂博弈与动态平衡,潜藏着官僚化与市场化的风险。以公法社团为主、复合多元的公法人形态是公立高校破解多元价值冲突、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应然逻辑。中国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应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内,实现公权力运行的"契约化"与私法行为的"公法规制",建构各方权力动态制衡的"互动式"法权结构。
[期刊] 比较教育研究
[作者]
周海霞
德国是为数极少的不承认家庭学校合法地位的西方国家之一。德国的义务教育实为权利义务复合体,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在学校接受教育。如非特例情况,在德国实行家庭学校教育构成违法。虽然如此,德国自20世纪末以来还是形成了一波家庭学校运动,动因可分为宗教动因和替代式教育动因两类。囿于家庭学校不具合法地位,选择家庭学校教育的德国家长不得不采取各种策略应对司法困境。德国对于家庭学校的低容忍度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原因,从长期看,家庭学校合法化在德国应是大势所趋,但是鉴于历史和文化原因,实现的过程必然是漫长的。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申素平
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是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英国高等教育历史悠久,高等学校类型多样,高等学校法律地位较为复杂。论文选择了英国高等教育法制中较有价值的4个维度,从分类的视角研究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这4个分类标准分别是:大学与其他高等学校的区分,公立与私立高等学校的区分,特许状、法规与公司高等学校的区分,以及"公共机构"与非公共机构的区分。
关键词:
英国 高等学校 法律地位 公共机构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王波 程福蒙
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要有一支较为稳定的、高质量的师资队伍,因而对教师管理的改革和研究变得尤为重要。民办师资管理的改革发展,既需要政府制定和执行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需要民办学校本身科学的经营和管理,这是一项繁琐而长期的工程。当然,只要社会、学校、教师各方面齐心协力,采取有力措施,按教育规律办事,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创造活力,我们有理由相信民办学校的内涵发展道路会走得更坚实和宽广。这也是刊发本专题的期望之所在。
[期刊] 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
杨梅
美国公立学校的变革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私营公司对教育的加盟。私营公司对教育的介入如今已成为推动公立学校变革的主要力量。在政府为公立学校变革提供强有力支持的大背景下,私营公司的参与为公立学校的变革注入了新鲜血液,因为无论在办学理念上还是在办学效益上,后者都为公立学校的变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美国特许学校运动正是这种力量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典型。
关键词:
特许学校 公立学校变革 主要力量 美国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李宇航
文章首先对智能投顾与传统投顾进行了分析比较,意在探究其特殊性。其科技色彩比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更重,在道德、信义层面和适当性义务、全权委托账户层面更是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其次,对中国、美国、欧盟关于智能投顾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原则进行了梳理。第三,整理归纳了各方学者对智能投顾法律地位的观点,其中包含:主体说、客体说与折衷说三种,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他们之间的相同观点和差异点,得出客体说更具有说服力的论断。第四,在上文的基础之上,从自主意识、独立财产、道德体系与机器人产生的"初心"角度切入,对智能投顾客体地位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从情理和法理的层面出发把智能投顾视为法律上的客体更加具有合理性的结论。
[期刊]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作者]
卢威 周海涛
民办学校的多样化发展,使其法律地位问题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从事学制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依教育法履行公共教育职能时具有公法地位;而从事非学制教育的民办学校则不具公法地位。现实中的民办学校是否具有公法地位,与营利与否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过程中,需综合考虑其法律地位与营利性两个维度,统筹采用精细、公平、合理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
民办学校 法律地位 分类管理
[期刊]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作者]
张冉 姚金菊
本文通过考查美国州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及处分决定,描述和分析美国对公立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进行法律规制的范围、原理、目的、手段以及相关惩戒制度,发现美国地方政府通常"有条件禁止"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由此,本文主张对公立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是教师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这一规制同时需要满足目的合法和手段合理的要求。与美国相比,我国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规制具有全国性政策但是效力不高、限制范围宽泛并突出规制"有组织"的行为、缺乏对规制目的和手段的细致论证以及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戒轻预防的特点,本文对此提出
[期刊] 教育科学
[作者]
吴希
高校人事制度变迁导致公立高校与教师法律关系性质的转变。教师法律地位由"国家干部"的公职属性向市场契约化转变,并同时具有私法上"劳动者"的双重特性。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教育活动中权利配置与义务履行的实际状态,也明确了教师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基于此,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结合了"公法"与"私法"的属性,并融合了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双重特质。本文尝试以社会法理念为视角,将公立高校教师界定为"特殊劳动者",通过教师法律地位遵循的基本原则、利益观、权利观及人事争议立法调整模式进行厘清与解构。
[期刊] 比较教育研究
[作者]
王绽蕊
董事会是美国高校的法定代表机关。按照美国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可以将它们分为具有宪法权力的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与具有普通法规权力的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两种类型,前者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后者则受到较多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机关等公共制度组织的规制。通常情况下,由宪法对公立高校或高校系统董事会进行规制比由普通法规进行规制具有更大的效率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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