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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泽忠  
美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ICSID"中心"秘书处提出的有关创立上诉机制的建议对传统的"一审终审制"提出挑战。建立上诉机制有益于保持裁决的一致性、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和可能的严重事实错误以及弥补目前裁决审查机制的不足,但也存在与仲裁终局性原则相矛盾、增加待解决案件的数量以及导致争端解决制度政治化的缺限。少数发达国家和ICISD率先尝试建立国际投资争端上诉机制的行为反映了发达国家力图提升东道国对外资保护的强度;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警惕并采取因应之策。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漆彤  方镇邦  
ISDS上诉机制改革是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讨论焦点。从理论起点到制度设计再到各国立场,均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关于建立ISDS上诉机制的理论起点,争议主要集中于上诉机构在解决ISDS机制一致性和准确性问题方面的作用以及有关终局性与效率的讨论。关于ISDS上诉机制的制度设计,分歧主要存在于审查范围与标准、上诉效力、审裁员选任、裁决执行等方面。作为政府领导型的改革,国家在ISDS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由此反映出不同的路径偏好和动力差异。有关ISDS上诉机构改革的分歧从根本上体现了国际投资法治正围绕着"南北矛盾"及"公私矛盾"演化形成新的平衡。尽管如此,ISDS上诉机制改革仍有望在提高仲裁员的公正性与专业性、提高仲裁效率等已有较高程度共识的领域形成突破并向前发展。保护主义抬头及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下的外部环境亦呼唤ISDS上诉机制改革为提升全球投资治理结构注入新的活力。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龚柏华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期刊] 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 盛斌  段然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成为当代投资协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制度性与技术性缺陷,在处理投资争端问题中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分析与研究ISDS机制有助于中国在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并增强中国在制订国际投资新规则领域的话语权。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叶波  梁咏  
设计投资仲裁机制的初衷是以非政治化方式解决争端,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挑战东道国政策措施的手段,所以澳大利亚等国目前不再纳入上述条款。可以通过设立上诉机构、常设国际投资法院以及引入调解等替代争端解决方式改革投资仲裁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应用于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实践。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乔慧娟  
我国签订的BIT中关于东道国与投资者争端解决条款一般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协商、东道国国内救济、国际仲裁。在新近签订的BIT中,中国对外资的管辖权逐步放弃。中国在今后签订或修订BIT时,有必要参考或借鉴中国BIT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BIT的经验或教训。
[期刊] 现代管理科学  [作者] 张熠星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其正当性危机受到了质疑和批评。伴随TTIP的谈判,新一代欧盟模式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逐渐成型,该模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求,利用制度设计防止滥用争端解决机制,规定较高的仲裁员资质要求和仲裁员行为准则,引入两审终审的常设投资法庭;它将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在与欧盟进行投资协定谈判时,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形成中的欧盟模式的特点,结合双方的谈判诉求,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积极抓住制定和决策国际投资规则的机遇。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薛源  
随着我国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机制对我国的深刻影响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国及时应对,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机制作出适时调整,通过司法机制的衔接,国家豁免立法和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等举措,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利益,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薛源  
随着我国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机制对我国的深刻影响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国及时应对,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机制作出适时调整,通过司法机制的衔接,国家豁免立法和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等举措,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利益,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宋俊荣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美国和欧盟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有着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在强化对东道国权益保护的同时,谋求在保护投资者私人利益和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上,它们也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包括鼓励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端、限制投资者对诉权的滥用、提升透明度、强化第三方参与、增强对仲裁庭和仲裁员的约束和监督等。不过,欧盟在总体上更加注重对东道国利益的考量。在目前的中美和中欧BIT谈判中,我国可以将欧美在ISDS条款上的要价作为谈判筹码,换取欧美在其他有利于我国的条款上的让步。此外,我国还应采取切实措施提升我国政府和企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的能力。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倪小璐  
印度2015年BIT范本纳入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标志着其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也暗含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新的发展趋势。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曾经是国际投资领域中一项重要的争端解决规则。晚近以来,受投资自由化理论的影响,加之投资仲裁体制的盛行,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日趋"衰亡"。但随着投资仲裁制度正当性危机的日益加剧以及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影响,结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自身的合理性,该规则似乎出现了"复活"的新动向。中国可以积极顺应这一趋势,重新考虑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部分投资条约中的适用,以妥
[期刊]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作者] 龚柏华  
中国政府或中国海外投资者已卷入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涉华仲裁案涉及的法律点包括工程受阻、项目中止、收购否定、取消许可、税收冻结、强制拆迁等。中国海外投资国有企业的投资仲裁主体资格问题值得澄清,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地方政府行政措施的诉讼已是一种趋势。总体而言,中国需要处理好国际投资中经济发展与公共政策管控目标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投资者—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张正怡  
随着多边投资改革的深入推进,投资争端预防机制被作为可选择的建议方案用于改善传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成为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制度规范设计。面对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机制,我国应分别从国内法与国际法层面完善制度构建与实践平台,结合我国实际并合理借鉴域外经验,推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向沟通机制转变,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增强对话机制,为投资争端预防机制的落地与实施创造良好的适用空间,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中积极倡导和运用该机制。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莫建建  高建勋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汪梅清  吴岚  
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长久以来因裁决不一致、忽视东道国主权等问题而遭受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欧盟提出对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革,建立国际投资法庭体系,该体系包含上诉机制,明确规定东道国的规制权并设立高标准的法官行为准则。通过对欧盟投资法庭机制中的上诉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其存在上诉范围与发回重审范围界限不清、上诉法庭成员的选拔方式不明、法官薪酬过低、实践经验参差不齐等不足。在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可以部分借鉴欧盟主导的投资法庭机制,建立上诉机制,但应在上诉程序中增加磋商机制;同时坚持保留争议双方在上诉机构成员选择上的自主性,并采用双层酬劳机制以确保高水平法官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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