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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熊静文  
在我国医疗过失判定理论与实践中,"诊疗规范中心论"长期以来占据着决定性地位。立法语言的诱导、医事审判中的鉴定依赖不断将诊疗规范推至医疗过失判定标准的中心。基于对立法中医方优势地位论、以便利性牺牲正当性的反思,围绕诊疗规范的形式考察,以及对医疗过失认定理论与医疗行为特殊性的探究,我们应当认识到诊疗规范并不等同于实质的客观注意义务标准,其决定性地位应被予以否定。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医疗过失判定制度的重塑中,应摆脱"诊疗规范中心论"的泥淖,重新回归对客观医疗注意义务的实质考察。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贾先川  米伊尔别克·赛力克  
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财产关系方面存在交汇,使得税法与民法的协调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对同一财产关系,形成民法在先、税法在后的不同层次的法律调整秩序。因此,税法与民法的协调主要表现为税法在通用概念术语、相关制度、评价效果等方面对民法规范的适度承接,即应当对税法中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相冲突的规范进行清理,对《民法典》中可以借鉴的制度规定在税法中有条件地引入,对《民法典》中的新制度、新规范涉及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翁晓斌  郑云波  
证明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就其实质而言其实是实体法的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由于缺乏证明责任配置的自觉意识,法律规范存在缺失分配原则、正反表述、缺乏体系化的证明责任考量等各种问题,给实践适用造成了很多困扰。在我国当前修编《民法典》的大背景下,在法典编纂中应当具有证明责任分配意识,以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说"为基础,科学有效地对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进行体系化配置,以提升《民法典》的立法质量和诉讼适用性。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宋夏瀛洁  李西霞  
劳动关系从雇佣合同时代演进到劳动合同时代,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干预,但并未完全排除雇佣合同的作用。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带有雇佣性质的社会关系长期游离在法律规范之外,同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脱离民法契约法基础,这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不符,亟待我国民事立法填补这些法律空白。本文基于德国和意大利民法典关于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立法实践,认为民法典编纂应将雇佣合同纳入我国《合同法》之有名合同类别,并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雇佣合同的特殊规则,为其提供民法契约法基础,使其规范化。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王斐  朱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由国家政策由上而下强力推动产生,而非司法实践倒逼的结果。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八年,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没有被学界和实务界厘清。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名无实”,规范手段和立法目的之间有矛盾。作为主要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或自然生物因素的不利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民事赔偿诉讼只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运用该制度的有限功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设计功能。该类诉讼制度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或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相关的财产利益损害。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肖楚钢  
商誉权规范具有相当的时代价值与实践需求。商誉权的独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商誉权的客体是商誉利益,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二者不是简单的正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准许商誉权发生限制性让与,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商誉权的限制性让与具备足够的开放性。民商合一下的民法总则能够明确商誉权主体范围,涵括商事主体,实现民法典对商誉权主体的周延调整;人格权编应规定商誉权的权利内容,商誉权排他性权能以商誉维护权为典型,商誉权利用性权能主要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调整权、商誉转让权、商誉继承权;商誉侵权通常应采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统一救济规则应根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属性,参考我国司法实务与国外判例的经验总结。
[期刊] 财务与会计  [作者] 王培新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前提——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在理论上,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相关信息均属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在我国,信息披露的领域包括证券发行、上市和证券交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但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证券公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卞保田  
《民法典》把债权人代位权设置在合同编第五章,沿袭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债法专编的传统,与我国长期民事实践相吻合;代位权成立要件中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认定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民法典》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有利于债权保护,对债权的从权利可广义上理解;"入库规则说"与"优行受偿说",应该区分不同情形来适用。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阿力木江·依明  
[目的/意义]系统分析20年来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旨在从实务的角度为图书馆提供对策。[方法/过程]运用案例实证分析法,先从宏观角度归纳图书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失利的具体表现,再从微观角度对具体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剖析失利的原因。[结果/结论]结果表明图书馆败诉率、法院判赔支持率以及经济赔偿金额均逐年上升,主要原因在于数字化作品在线阅读服务运作模式中图书馆往往因数据库提供商的过错而被迫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上图书馆应通过积极防范侵权、积极应对诉讼以及诉后及时追偿来保护自身利益。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骆正言  
民法典人格权立法不仅是民法学界的事情,也与宪法学有关。因为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最早又是从宪法规范衍生出来,民法典人格权规范的设定要符合宪法的精神。从宪法视角看人格权立法可以发现,近现代的"人格权"概念与古罗马时期表示人的主体资格的"人格"概念没有实质联系。人格权是个人自由建构、自由维持和自由展现其人格(或个性)的权利,是在人性尊严(人格尊严)之下,和平等权并列,并作为宪法列举的特别人格权之补充的概括权利。从宪法视角看《民法典》人格权立法,在姓名权方面,应将姓名登记和变更规范列入行政立法的范围;在肖像权方面,应将肖像制作权纳入肖像权的范畴,并将公众人物作为肖像权的抗辩事由;在名誉权方面,应将内在名誉(或名誉情感)列为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并把对抗性言论作为名誉权的抗辩事由;在隐私权方面,应注意给予个人最核心的私密领域以绝对保护,并为隐私侵权设定相应的抗辩事由;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应在兼顾大数据经济的前提下,要求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姚辉  叶翔  
《民法通则》第102条作为中国民法荣誉权民事立法之肇端,实际是出于对前苏联民法的错误继受。通过对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典和民法理论的检索可见,并不存在独立于名誉权(right to reputation)的所谓荣誉权(right to honour)规则。就我国民法中独树一帜的荣誉权规范及学说,结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规范设计以及荣誉权纠纷实践的分析可见,荣誉利益可被逐层剥离且分别归属于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名誉权和财产权等理论的规制范畴。当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相关荣誉权条文会造成既有的民事权利体系的龃龉以及跨越公私法界限的暧昧,在考虑民法的功能、立法稳定性、受众预期和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应予以修改并严格地限制适用。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作者] 常欢欢  高树宽  陈增辉  李敬伟  贾贺堂  于丽华  郑雪倩  
通过对《(试行)2001年版》及《(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版》中临床诊疗服务修订内容的研究,从框架、栏目、内容以及计费方式等方面对修订的情况进行分析阐述,对临床诊疗服务的修订原则进行总结,为医疗服务项目的合理定价提供参考。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维  
商标使用行为在商标侵权理论和实务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然而由于其概念的抽象性、法条规定的概括性,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要件地位和界定方法一直"迷雾重重"。商标使用行为区别于商业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判断方法和法律性质,商业行为的界定只是判定商标使用行为的第一步,并非商标侵权构成的独立要件。考察商标侵权救济的历史可以发现,商标使用行为是商标侵权救济的传统形式,对商标进行非来源识别意义上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权的控制范围;从体系上看,商标使用行为是划分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商标直接侵权与商标间接侵权的标准,只有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袁峥嵘  陶敏  
近年来,国内商业外观侵权案件频频出现,相关案件裁判结果常常有很大分歧,甚至发生"相同或近似案件差别判决"的状况。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我国商业外观侵权判定法律适用及相关司法判例,以判定商业外观是否受法律保护为基准,为我国商业外观侵权判定标准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土地管理法》(修正)和《民法典》为基本法,建立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容层面,《土地管理法》(修正)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基本规则、配套规则以及参照规则的规则体系,但也存在不足。《民法典》则通过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在结构层面实现了对其规范的重新定位与体系整合。基于此,可从“同地同权不同适用”落实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适用规范。其中,集体成员自治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同适用”的基本途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不同适用”的主要内容。在一级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受到统一的规划条件和用途管制;在二级市场,应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体化流转的配套机制。以此,在规则体系和结构体系内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体系,能最终实现“三位一体”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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