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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会通讯(综合版)  [作者] 于文波  蒋葵  
在确认商业秘密价值时必须弄清楚它所归属的资产类别。笔者认为,若项目的价值能可靠的计量,在符合“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标准后,便应予以确认,对无形资产确认而言,“价值能可靠计量”将是主要的确认标准。而商业秘密的根本特性是能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能可靠计量的价值,因此,商业秘密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黎桦  
基于对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功能以及适用原则的考察,我们认为,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领域,应该着手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本文从建立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运用等几个方面对这种赔偿机制进行了研究,以期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
[期刊] 经济与管理研究  [作者] 周汝成  
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周汝成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凝结着人的劳动与智慧,是一种无形财产。商业秘密可以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使权利人在竞争中居于优势,所以,经营者都把商业秘密看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财宝。如果说经济利益是触发经营者开展竞争的动因,但有时...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王斐民  刘雯  
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性,签订保密协议的高管一旦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会同时触犯多部法律。对于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法定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实践,本文认为,公司有权选择提起仲裁或诉讼,但当其同时提起多个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应当仅受理一个。法院裁判时应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密义务作为证据对待。
[期刊] 情报杂志  [作者] 韩俊英  
[目的/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司法裁判中存在着普遍性的赔付额度不足现象。既有的商业秘密保护补偿性赔偿责任已经无法起到填补权利人损失、威慑侵权行为人的制度功效。为了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人,应当变革既有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方法/过程]通过比较域外发达国家、地区的先进制度经验,发现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乃是势之所趋。[结果/结论]我国未来的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落实,应当仅限定适用于已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故意侵权行为。在司法裁判环节中,法官应以权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李延书  
《民法典》认可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公民人身权益保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相关条款表述较模糊,导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明,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清。因此,还需从法学解释的角度入手,明确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的判断标准。同时,物品所有权人并非一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通过判断物上承载的人身利益主体,确定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中的适格被侵权人。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王芳  
在著作权损害赔偿额确定问题上,ACTA的规定与TRIPS协定相比更为全面、细致,执法标准也更加严厉。其主要内容分为4个层面:三层方法(权利持有人的损失、侵权利润、替代方法)和一个范围(各项费用)。在具体适用上,主要体现如下特征:全面赔偿和附加威慑、各计算方法的平行适用、向权利人利益保护倾斜。鉴于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加入ACTA,但该协议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对我国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我国对此不能一味排斥,而应该辩证看待其利弊,根据我国国情有鉴别地取舍。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李强  
海洋领域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对损害赔偿金的综合计算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多种特征,如被侵害财产的特征、侵害行为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及侵权人逃避惩罚的概率,等等。对侵权者处以一般的补偿性赔偿金是普遍的做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还需要处以惩罚性赔偿金,才足以激励侵害人采取有效率的预防措施或者进入有效的谈判过程。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潘林伟  
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侵权行为较传统侵权而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普遍性。其结果不仅损害了个体的权益,还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现有侵权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不能很好地实现对受损社会利益的救济和补偿,也不能很好地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从宏观控制的角度出发,通过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和社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降低环境侵权的发生,实现社会环境利益。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思静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近年来,党中央不断加强规则体系建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其中,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的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制度建设,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行政机关追究环境危害行为人的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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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思静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近年来,党中央不断加强规则体系建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其中,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的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制度建设,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行政机关追究环境危害行为人的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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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师  [作者] 胡雪茹   成泰坤   李博儒  
新《刑诉法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但由于精神损害自身具有主观性强、非财产性以及不可恢复性的特性,致使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难以确定,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成本,也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于加害人自身经济能力差异、恶意转移财产等因素影响,在执行上容易“空判”,被害人权益难以得到真正实现。文章分析了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可行性,进而针对现存的“空判”和“数额难以确定”的困境,提出相应对策。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宋才发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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