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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贺克玲  
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颁布,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进程,并对其修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提出了一些的建议。
[期刊] 武汉金融  [作者] 程琦  夏黎  
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该条款的增修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与我国旧《保险法》相关条款和发达国家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对比研究后,本文系统地分析了该条款对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针对该条款对保险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和管理问题,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面和保险行业监管角度提出了有效规避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应对策略。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郁青峰  
不可抗辩条款从期限上限制了保险人因投保人如实告知上的瑕疵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该规则已为绝大部分国家的寿险业所采纳。在本次《保险法》修改过程中,要求完全引入该规则的呼声愈来愈高。然而,对于不可抗辩规则的欺诈例外问题,研究和关注程度不够。完善的不可抗辩规则,既要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利,又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本身就包含欺诈例外的要求。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江波  
我国现阶段正经历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为缓解此信任危机,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由此引发了广泛的关于相关道德风险的争论。时至今日,该条款已施行了超过三年的时间,目前正是该类保险合同纠纷高发的时期。本文以代表性案例和社会实证调查材料为基础,分析了保险行业信任危机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道德风险的担忧作出了回应,肯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推动该条款过程中的不足。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青武  
不可争辩条款制度通过约束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强化保障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合同权利,但同时也可能诱发保险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本文重点围绕我国保险法关于不可争辩条款制度的规定,结合他国立法例,论述我国不可争辩条款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陈晓安  孙蓉  
我国新《保险法》第16条正式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的引入必将对我国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本文梳理了国际不可抗辩条款引入的缘起及其发展进程,力图从国际视角分析引入该条款的必要性,并重点剖析了其对保险业的正面及负面影响,进而在分析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樊启荣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保单抗辩规则,为阻却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缔约之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而设,以督促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尽核保调查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之生命价值的特殊关怀,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评价功能,以及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容控制作用。我国保险法应当依据我国寿险业之现状,移植和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法则,以提高对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李理  
强制机动车保险法对保险人抗辩权的限制所谓强制保险,系指出于某种公共政策目的的考虑,由法律强制投保人投保某种保险。为妥善解决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各先进国家均以立法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投保机动车保险, 规定末经投保强制机动车保险者,不得领取机动车行车牌照或驾驶证,也不得上路行驶。故在现今各国,所谓强制保险一般是指强制机动车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国务院法制办于2005年元月12日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但是, 我国的现有规定过于简单,须借鉴国外的相关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军盛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大多数为二年或三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这个条款是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因为寿险合同是长期性的,保险人不宜在合同长期持续期间始终拥有对合同的解除权,否则将影响投保人的正当权益。因此有必要设立不可抗辩条款,对解除权的规定作出时间上的限制。 和大多数的保险条款相同,不可抗辩条款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刘学生  
新《保险法》第1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内容上对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所借鉴。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断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第1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重大;为避免矫枉过正,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玉焕  
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笔者着重分析了免责条款的告知形式不够严谨、退保的规定模糊不清、未限定保险投资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投资比例、对保险业务分类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保险公估人被边缘化等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李文中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理赔适用代位追偿原则,且适用情形比《保险法》的规定要宽泛。从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出发,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也有必要在理赔中适用代位追偿原则。当医疗保险同其他保险发生竞合时,应该按照一定规则在各保险人之间确定主要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应负责任,其可以向其他应负责保险人代位追偿。医疗保险机构的代位追偿权是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且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后的派生权利,不应该是保险人的选择权。不过,社会医疗保险需要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权作适当限制。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以顺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彭喜锋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12月出台《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对该解释的第37条规定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德齐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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