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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我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较为普遍,为了更为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但证券虚假陈述的清晰界定,又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为此,从证券虚假陈述的对象、表现形态、主体等方面对证券虚假陈述的内涵和外延加以论述,以准确界定其概念。
关键词:
证券 虚假陈述 构成要素
[期刊]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
[作者]
邵毅平 郑晓欧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界定虚假会计信息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也是法务会计工作者的工作重点。文章在对研究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首先界定案件相关会计信息,然后进一步区分盈余管理和利润操纵的定义,进而提出如何界定虚假会计信息,最终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实务鉴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 虚假会计信息 界定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关键词:
虚假信息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郜秀菊 王晓东 王帅超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层出不穷,各类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趋于复杂化和多样化,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行和经济的发展。作为经济类犯罪的高发类型之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既涉及复杂的会计专业信息,也涉及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作为一种会计和法律交叉学科的应对型会计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基于上述原因,本文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视角出发,结合案例详细分析法务会计的具体应用过程、应用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建设、理论发展、社会认知度和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损失计量 法务会计 虚假陈述 财务舞弊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邢会强
在我国证券法上,危险信号开始被用来论证证券虚假陈述的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危险信号理论的引入,有助于优化签字即担责的执法逻辑,科学精准地打击违法者,但我国对该理论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美国证券法上运用危险信号理论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判断危险信号,提升危险信号理论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危险信号虽因场景而异,甚至因人而异,但也有一定的边界,其应是发行人自身发生的一项具体事实,需具有警示性,需与被告的主观过错直接相关,并需达到一定的金额或比例。危险信号也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用来论证被告未勤勉尽责,也可能因其已被发行人主动披露而导致不够审慎的投资者败诉。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历丽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时有出现虚假陈述,这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给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会计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并进而讨论了为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李建伟 李欢
在新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我国法院逐渐认识到对中介机构机械适用全额连带责任会带来实质不公。为避免证券市场的滥诉和中介机构的寒蝉效应,商事审判中出现比例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即要求责任人员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亟待理论正当性的证成及其适用解释,以切实解决商事审判中的类案问题,其中典型难题包括比例如何确定、内部如何追偿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基础理论,侵权法中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部分连带责任规则为此可堪大用。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理论的重要性已在环境侵权的立法与司法中得到验证,故而可以充分引入该理论以解决虚假陈述案件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应修正该理论,以形成“外部比例”+“内部比例”的双比例内部追偿规则。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石晓波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赵国平 文杰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损失赔偿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方姝茜
虚假陈述案件中,司法裁判开始要求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的差异承担比例责任,但在注意义务边界厘定、因果关系证成、履职尽责抗辩等方面仍待细化。未来,除继续引导证券服务机构发挥“看门人”作用外,也要适度平衡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避免将过错推定责任演变为保证责任。具体可通过明确一般注意义务边界不存在类型化区分、释明特别注意义务的排除过错情形、厘清比例连带责任内部追偿法理、构建吹哨抗辩权制度等予以修正。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周淳
发行人中介降低直接融资市场的信息成本,为证券质量提供声誉担保。当下司法实践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责任认定过于严格和粗放,容易导致激励失当。作为发行人委任的信息披露辅助者,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核心争议为其是否直接参与虚假陈述且对此存在过错。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应以其客观职责为基础,以信息获取、核实与验证能力为前提,综合考量其是否以合理的审慎和勤勉控制发行人虚假陈述的风险。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须保持必要怀疑,对专业业务事项应积极行动,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止虚假陈述;对非专业业务事项,除确有证据表明存在虚假陈述外,原则上可消极信赖有关专业人士的陈述。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贾海东 冯果
同一诉讼纠纷中内嵌多个虚假陈述行为已成为一类新问题,但当前的司法审判在行为认定、模式选择和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难点。此类纠纷中,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影响双重劣后考察”的规则不宜继续适用,而应将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贯穿始终。个案中,宜通过“三步法”分析,明确合并抑或区分的处理模式,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单一性”作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标准。就交易因果关系而言,判定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究竟受哪一行为影响时,需综合考察各行为实施日间隔长短、重大性程度及前行为所披露信息在市场的传播密集度等因素,以确定前行为对投资者信赖的影响力截止点。而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一方面要提高非虚假陈述因素扣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不应拘泥于数学模型的构建,法官酌情处理的价值应得到重视。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琳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证券欺诈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根据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统计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总体上呈递增趋势,而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却没有呈现同比例增长。故将法律规制的影响内嵌于投资者和侵权人对于诉讼的预期之中,以成本—收益法权衡投资者和侵权人的预期净收益,根据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主体的行为对策。虚假陈述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利益权衡过程,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高侵权人的预期违法成本支付是一个必然的路径。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蒋尧明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计审计领域的研究成果尤为彰显。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在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及其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及其归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与赔偿等方面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未来研究应关注的四个方向:一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二是如何破解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困境,三是加强注册制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及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四是对从事特定实体审计服务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配置进行研究。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王琳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证券欺诈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根据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统计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总体上呈递增趋势,而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却没有呈现同比例增长。故将法律规制的影响内嵌于投资者和侵权人对于诉讼的预期之中,以成本—收益法权衡投资者和侵权人的预期净收益,根据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主体的行为对策。虚假陈述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利益权衡过程,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高侵权人的预期违法成本支付是一个必然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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