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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雍晨  
高频交易是科技与金融结合的产物,是资本市场的创新选择。本文着重论述了高频交易产生的市场风险以及在我国发展和监管中面临的困境,并从主体责任、风险控制、市场监管三方面提出监管建议。通过分析高频交易的现状及对市场的负面效应,本文认为应引入个股动态涨跌幅限制机制和错误撤销机制,避免系统性新风险的发生,修改《证券法》中完善高频操纵的认定,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配套建立一套审计追踪系统,完善操纵市场的因果和责任认定。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夏业成  
文章简要介绍了江西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并根据当前证券期货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了促进江西证券期货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包括市场培育、支持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加强市场监管、市场基础建设、维护稳定以及监管工作的改革创新等。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李凤雨  
高频交易在欧美发达证券市场已经非常活跃,并促进了市场的有效性,但对其仍然褒贬不一。高频交易固然存在一些风险,但是市场的需求推动其不断获得交易商的青睐。虽然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状况限制了高频交易的发展,但是,未来的市场竞争必然要求监管部门改革证券市场交易制度,放开对高频交易的管制。因此,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制定监管的法律标准,引导高频交易对证券市场发挥积极作用。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徐信喆  杨朝军  
本文首先回顾了美国证券市场高频交易的历史,之后对高频环境下流动性水平的新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讨论了在高频交易环境下,如何对流动性进行市场监管。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一、浙江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发展及监管工作概况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郭文龙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向纵深发展,保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免受不法侵害的各种罪名逐步建立,进而形成较为完善的证券期货犯罪防范体系,但我国目前该体系尚处于割裂、静态、平面研究阶段。站在更高的角度将分散的各种犯罪进行集中研究,实质上是将静态的犯罪防范体系"盘活"的重要方法。经济学上的价格理论与供求关系理论正是打开这一全新领域的钥匙。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林雨佳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具有强大的预测分析能力、投资策略制定能力以及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与之相适应,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重点也应当从交易的行为方式向交易技术转移。鉴于利用人工智能交易可以实施滥用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交易予以规制,并且这种规制利大于弊。规制应当明确区分人工智能交易的正当使用和滥用,并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
[期刊] 上海经济研究  [作者] 汪开振  
旧中国的证券期货市场是在外国商品和资本入侵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从打破洋人一统天下的局面到掌握自己的市场命脉,从初级散乱的公会组织到高级规范化的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历经波折.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周冰  
高频交易是当前日益显著的证券交易方式,其各类策略的兴起不仅得益于自动化算法带来的速度优势,还与法律提供的特定市场基础结构密切相关。根据微观市场结构理论的分析,高频交易从根本上影响了市场流动性供给与有效价格形成机制,造成了两方面重大监管挑战:一是高频交易者因市场异常波动而大量撤出可能放大市场的流动性危机,乃至形成系统性的市场崩盘风险;二是其算法模型的内在缺陷及其对专业知情交易者的利益损害,可能削弱长期的市场价格发现能力和资源分配效率。面对高频交易对市场质量的潜在负面影响,证券监管需要超越传统的披露范式,着重在证券市场基础结构层面予以回应。具体而言,监管者应当采取交易减速机制作为事后规制策略,确立高频交易者的做市义务与相应的报偿方案,以及保障投资者对市场数据的公平获取。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1995年12月27日,以计价格[1995]2393号文,联合发出通知,对证券、期货币场监管费标准规定如下;一、证券市场监管费标准(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0.025‰向经国务院批...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煜  
交易型操纵行为的主观认定不适用于欺诈行为理论,因此无法回避人为价格的界定与验证问题。从美国《商品交易法》的立法与实践来看,非市场化行为扰乱市场供需并"触发"人为价格,可以作为交易型操纵行为主观认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区分触发人为价格的具体情形。因此,建议构建和运用"触发—目标"因果关系规则,区分"触发行为"类型并测定人为价格的主观成因,以加强对交易型操纵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煜  
交易型操纵行为的主观认定不适用于欺诈行为理论,因此无法回避人为价格的界定与验证问题。从美国《商品交易法》的立法与实践来看,非市场化行为扰乱市场供需并"触发"人为价格,可以作为交易型操纵行为主观认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区分触发人为价格的具体情形。因此,建议构建和运用"触发—目标"因果关系规则,区分"触发行为"类型并测定人为价格的主观成因,以加强对交易型操纵行为的监管与规制。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陈崇跃  李凌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在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发现、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工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证券期货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证券期货行业在资金结算、交易规则等方面发生的较大变化也导致了该办法部分条款出现无法适应的现象。本文深入分析了当前证券期货业务与交易的实际情况与可能面临的可疑交易情形之间的关系,为进一步修订完善该办法、提高该办法的适应性、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马其家  王淼  
证券期货市场上的高频交易行为中,有一部分属于不公平的高频交易。不公平的高频交易行为不仅有可能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稳定,也有可能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有必要在借鉴美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证券法》,明确高频交易的定义,禁止高频交易中的操纵市场和"试单"行为,限制不公平的主机托管行为。《证券法》还应规定或授权证监会、交易所对高频交易报价采取实时监控、限制撤单、强制减速带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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