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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汤欣  
"先行赔付"制度细则需要具体确定赔付主体、赔付规则、赔付数额、赔付方案的制订程序等,在此之前,更重要的应是厘清赔付的基本性质先行赔付又称为"先期赔付",按照2020年3月刚刚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赔付主体")先于司法裁判,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事后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张东昌  
2013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开创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之先河。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及其法律构造,因应了投资者保护的市场化逻辑和法治化逻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构建先行赔付制度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为此,有必要从资金筹集、基金用途、赔偿机制和代位求偿等方面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段丙华  
先行赔付证券投资者,与先行赔付消费者和劳动者等主体存在相似的法律逻辑。在证券法上构造先行赔付制度具有弱者保护、降低私权救济成本、提高效率和引导构建市场信用等正当性,同时也是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在实现先行赔付的模式上,宜同时运用行政性基金保障模式和自律性管理模式。在制度的具体构造上应科学认定和划分基本损害赔偿关系中的内部责任,妥善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市场风险自负理念。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段丙华  
先行赔付证券投资者,与先行赔付消费者和劳动者等主体存在相似的法律逻辑。在证券法上构造先行赔付制度具有弱者保护、降低私权救济成本、提高效率和引导构建市场信用等正当性,同时也是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化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在实现先行赔付的模式上,宜同时运用行政性基金保障模式和自律性管理模式。在制度的具体构造上应科学认定和划分基本损害赔偿关系中的内部责任,妥善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市场风险自负理念。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郭艳芳  
证券市场的先行赔付对象就是受损适格投资者。在确定了受损适格投资者范围后,先行赔付主体理应对其进行民事赔偿,使其成为获得赔付的受偿主体。然而,通过实践案例分析发现,受损适格投资者不一定是获得先行赔付的受偿主体。面对证券市场上不同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首先需要界定哪些受损投资者属于适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对象,即界定最终获得证券民事赔偿的受损适格投资者。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对象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界定,发现先行赔付对象尚未进行证券投资者类型化区分,势必在一定程度上给先行赔付主体积极主动地承担对先行赔付对象的赔付平添一份困扰或者压力,究其原因是主体地位不平等、先行赔付属于一种非强制性措施以及先行赔付资金来源有局限。建议从细化赔付对象确定标准与确定对受损适格普通投资者范围的优先赔付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对象类型化区分的立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郭艳芳  
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诠释入手,阐释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意在使相关主体实施的先予执行与赔付行为,可以让在证券市场中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获得救济,并在弥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运行中的缺陷,提高投资者获得赔偿数额的效率以及强化证券民事赔偿主体的责任追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鉴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功能发挥处于初级阶段,仍旧面临先行赔付主体的具体职责不清、先行赔付对象范围没有得到合理界定、先行赔付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先行赔付分配方案的设计程序缺乏合理性等挑战。针对以上挑战,分别从明确先行赔付主体之间的职责、先行赔付对象确定标准应细化、确定资金池模式的先行赔付资金来源以及细化先行赔付分配方案的设计程序等方面提出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
[期刊] 财会通讯  [作者] 陈贺鸿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做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不仅是资本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上市公司发展及运作的基本因素,但是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以首例因IPO欺诈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例为研究对象,发现退市先行赔付中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共性问题,以期为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降低上市公司违法性退市风险及提高投资者权益保护,如何处理好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三方的关系提供一定的参考。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朱晓婷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后,第九十三条面临的根本挑战和先行赔付的制度困境在于能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即如何以构建激励机制为手段,令相关责任主体有足够的动力先行赔付受损投资者,确保制度可以持续发挥优势作用。为了使先行赔付制度真正“落地”,充分彰显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优势,通过优化现有的概括性规则,合理平衡先行赔付主体、其他连带责任人和受损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赔付主体追偿权的实现,增强市场主体对制度实施效果的预期,可以产生积极的助推效果。同时立足长远,在第九十三条之外探索可以与之形成协同功能的正向与反向激励机制。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谢丽媛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引发关注。先行赔付在法律本质上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和解,先行赔付方案则是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先行赔付制度化能够弥补传统诉讼时间成本过大、投资者较为分散且诉讼成本过高、投资者利益无法获得充分保护的不足。目前,先行赔付制度还在逐步制定中,本文从先行赔付主体、赔付范围、程序性规范以及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四个方面讨论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汪金钗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其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先行赔付制度是一种诉讼外和解机制,有助于我国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充分、及时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督促证券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谨慎履职。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是先行赔付的主体,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先行赔付的制度优势,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实质参与赔付的程序和登记确认方式,创新激励机制以提高责任主体开展先行赔付的积极性,保障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赵吟  
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信息市场,但是基于巨大的融资利益,市场上不可避免地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在我国以散户为主要投资主体的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在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缺乏对信息的甄别能力,中小投资者因信赖虚假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导致遭受投资损失。在诉讼索赔面临较大障碍的现实情境下,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作为我国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谢丽媛  
2017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先行赔付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引发关注。先行赔付在法律本质上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和解,先行赔付方案则是双方之间的和解协议。先行赔付制度化能够弥补传统诉讼时间成本过大、投资者较为分散且诉讼成本过高、投资者利益无法获得充分保护的不足。目前,先行赔付制度还在逐步制定中,本文从先行赔付主体、赔付范围、程序性规范以及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四个方面讨论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刘志伟  
知情权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前提,亦是其他权利保障的基础。然而,金融创新中我国投资者知情权保护却面临巨大的冲击与挑战,隐藏其后的是理论假设失灵和现实制度缺陷,其具体表现为经济学上的信息失灵与法学上的契约失灵、传统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与新兴投资者适当制度的缺失两方面。有鉴于此,修正信息披露制度、补缺投资者适当制度实为证券投资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现实路径。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刘慧兰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他们对于一个良好运行的资本市场的信赖和参与,是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增长的根本力量;只有投资者权益得到足够的尊重、敬畏和保护,才有可能建成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不断完善,比如,我国于2005年正式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于2018年成立了上海金融法院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金融创新的推进,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也不断面临新的课题和挑战。本刊特别组织专题,围绕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成就和挑战进行探讨。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傅浩  
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来看,投资者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世界各国(地区)加强对金融市场参与者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之相并列的是规模更大的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购买人保护制度。例如2001年2月,英国就将这三种性质相同的制度统一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建立了统一的金融服务赔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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