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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汤洁茵
当前,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外部管理者的运行架构以及运行效果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织体的特性,并具有独立的税法主体资格。在明确这些问题后,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税法主体资格 有效课税模式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习彧
人工智能的热点效应引发了各类派生讨论,问题集中在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性上,涉及是否应赋予其法律人格等。思考是否应当将法律主体资格延伸至人工智能上,为法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思想实验。本文的观点是,为了解释人工智能的行为效力而主张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是没有必要的。毕竟只有人类才可以理解"权利"与"责任"的涵义,机器只能被设计成遵守规则,却不能理解规则。所以即便创设出类似于"电子人"的法律人格,法律规则也无法对机器本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相对现实的路径应当是考虑如何通过法律去影响机器背后的人(包括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商以及使用者等)的行为层面,进而解决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责任制度
[期刊] 财会通讯(学术版)
[作者]
余丹
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法律责任是国际发展趋势。本文认为,必须明确虚假会计信息、相关责任人及其法律责任比例认定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和法院由于自身的局限,不能作为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及法律责任边界界定的适格主体。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由于具备会计与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其社会地位的独立性、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专业性、公正性。能够成为未来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认定的适格主体。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张国清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独特的治理结构,与一般商事公司相比,投资基金领域的关联交易存在更大的滥用或不公平的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范从总体上来说还存在立法政策不清晰、相关条款简单粗略、缺乏系统化的规范体系等缺陷。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采取严格禁止的立法政策,并从合理界定关联交易的主体、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监管、完善投资基金的内部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制度、赋予基金持有人诉权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关联交易 法规完善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包屹沁 包屹红
一、基金及其纳税主体定位通常,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集中民众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股权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实践中有各种不同的基金运作方式,比如基金采用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取得的收入有来源于投资对象的分红、也有转让价差收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陈岱松
实证研究以及实践经验表明,在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危机中,之所以有大量商业银行倒闭,主要原因在于其多属于单一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收入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故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将促使收益多元化,增强抗风险能力。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模型多样,主要以金融控股集团和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为典型。为分散、避免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及法律风险发生,应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善金融"防火墙"制度,严格督导金融机构履行资本充足率指标,故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特殊性在于对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实行"资本双充足"原则。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丁洁
证券投资基金的一大优点就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而提升效益。但是,由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存在明显甚至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对利益冲突进行防范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是立法者所必须要进行的法律制度安排。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闫海 刘顺利
证券投资基金以集合投资方式进行专业理财并分散投资人的风险,日益成为大众投资的主渠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契约型信托基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通过信托契约构建。"托管"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创新,既包括国外"保管",又通过"受托",涵盖更为广泛的外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专门规定基金托管人,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2004年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期刊] 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作者]
胡浩
完善我国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避免“双重课税”,实行税收归集抵免制;对基金的各类所得尽快实行统一税率,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等等。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 归集抵免制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万慧勇
基金通过获得国际税收协定权益来避免双重征税遇到了一些资格认定上的阻碍,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基金能够上市流通的国家常采用基金代表投资者的方法作为取得协定资格的理由,但实践操作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在1997年国际财政协会的新德里会议上,各国就某些方面达成了共识,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资格确认规则,其在理论设计合理性和操作可行性上受到了很多国家的欢迎。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国际税收协定资格 解决规则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余丹
对虚假会计信息,理论及实务界曾一度要求注册会计师为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日趋严格的责任承担趋势却又会危及到该职业的生存。法经济理论分析表明,相关责任人应当按比例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未来国际发展趋势。事实表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法院本身固有的局限,难以使之真正成为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及法律责任边界界定的适格主体,而司法鉴定中心则堪当此任。
[期刊] 经济管理
[作者]
冯辉 万一
近几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有了迅速发展,在推动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2003年9月底,我国已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32家,有8家商业银行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已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87只,总规模超过了1600亿份。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第一,我国参与投资的大多数主体是个人投资者,承担风险能力较弱,迫切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王启迪
金融投资者是否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是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均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金融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实质不平等地位尤为突出,合同制度已不能给金融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护,而消费者法的实质正是消费者的弱处由法律予以强行弥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消费的界限逐渐模糊,确立金融投资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不能克服的障碍,恰恰是社会发展所需、法律制度的变迁所需。
关键词:
金融投资者 消费者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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