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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陆宸  
从本质上看,场外配资是一种借钱炒股的行为,其法律关系复杂。场外配资合同类型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根据合同架构,可将场外配资合同分为融配资双方直接交易的配资合同、P2P互联网配资合同、伞型结构化信托配资合同等几种类型。在实务中,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场外配资违反融资融券特许经营制度,出借账户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由此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同效力与合同效果分离的创新观点,而《九民会议纪要》则正式确立了场外配资合同的无效性。但是,由于国家特许经营制度不能成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出借账户并不违反账户实名制的初衷,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也很难适用于场外配资合同,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理由并非必然成立。因此,为更好地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效力,应当直面杠杆化市场风险,本着注重私权保护、尊重意思自治、保护金融创新的理念,有条件地赋予场外配资合同以合法性,允许场外配资中的账户出借,设定准入标准并建立事先备案制度,提高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处理问题的能力,推动场外配资阳光化、规范化运行,在规制层面平等对待场内与场外融资行为,在司法环节坚持个案认定原则,针对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通过构建统一规则来处理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朱长明  
受股市动荡的影响,伞形结构化配资模式成为监管矛头直指的重点。这种信托模式曾以其高收益性和投资便利性吸引了一大批投资者的目光,但也因其过高的杠杆而成为导致股灾爆发的多米诺骨牌之一。出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目的,证监会一度发布“强监管”态度的文件对该种配资模式进行清理,体现了监管层对其强硬的“剿灭”之势。证监会“一刀切”的做法也引起了诸多相关诉讼争议,但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并没有将伞形结构化配资模式一棒子打死,不同法院出现裁判态度不统一的情况。伞形结构化信托合同是否有效、该种配资方式是否构成违法金融业务以及是否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成为当事人诉争与法院裁判的焦点问题。为了更好地厘清伞形结构化信托的法律争议,对有关伞形结构化信托的典型案例及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裁判规则匡正与完善其理念和实践路径,以期助力实现金融产品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平衡以及监管规则和司法裁判的统一。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贾海东  冯果  
同一诉讼纠纷中内嵌多个虚假陈述行为已成为一类新问题,但当前的司法审判在行为认定、模式选择和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难点。此类纠纷中,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影响双重劣后考察”的规则不宜继续适用,而应将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贯穿始终。个案中,宜通过“三步法”分析,明确合并抑或区分的处理模式,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单一性”作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标准。就交易因果关系而言,判定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究竟受哪一行为影响时,需综合考察各行为实施日间隔长短、重大性程度及前行为所披露信息在市场的传播密集度等因素,以确定前行为对投资者信赖的影响力截止点。而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一方面要提高非虚假陈述因素扣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不应拘泥于数学模型的构建,法官酌情处理的价值应得到重视。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康雷闪  
保险理赔时,按照何种规则计量被保险人的损失,关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但"实际价值"的测算标准为何,并无明文。美国司法裁判中衡量"实际现金价值"的标准有重置成本减折旧规则、公平市场价值规则以及广泛证据规则。随着保险补偿观念由经济观念向功能观念的转变,对保险损失的认识不应停留在保险标的的价值上,其作为"保险利益的反面",本质是一种"物之于人的损失"。所以在保险合同无明文约定"实际价值"的计量规则时,应着重考量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使用意图来测算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课题组  张大威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大场内、小场外"的结构失衡,制约了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不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投资者保护。从成熟资本市场发展经验看,投资银行在场外市场中发挥核心"交易商"功能,离不开场外机构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场外机构间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在顶层设计、市场创新培育机制、特色化业务模式、市场基础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市场功能发挥。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场外机构间证券市场发展,本文从规范和引导证券公司合理创新、深化场外市场层次、完善场外机构间证券市场基础设施、明确场外机构间证券市场管理和组织者角色和定位等方面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期刊] 经济纵横  [作者] 梁媛  冯昊  
中国证券市场即将迎来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的收购体制和监管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外资并购也将在其中经历一场从收购模式到投资规模的整体革命。纵览外资在华并购的发展历程,通过1995年到2006年的实证数据,深入分析外资并购的独特性,并指出未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外资并购的趋势。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李志君  
证券自律规则无论系行政规则属性抑或民事规则属性,司法实践中都绕不开对其效力的审查。司法审查存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多个维度,基于自律规则的不同属性,司法审查可能采取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方式。基于专业尊重的考量,司法审查应原则上穷尽自律组织内部救济,但行政救济不应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司法审查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不同诉讼模式下对自律规则效力的司法审查存在不同效果。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万国华  谭辉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会影响金融稳定与安全,内幕交易的认定是对其进行规制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梳理实践中出现的认定困境、学术争议和域外经验,认为内幕交易的主体认定应以特定身份为原则,不再以非法手段为要件,并增加豁免情形,主观方面可借鉴折中知悉标准,客观方面应不以发生实际结果为要件,信息敏感期间的形成节点则应适当提前,希冀内幕交易认定更具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以期对规避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有所裨益。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马江河  
操纵在美国证券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执法和司法中以及学术界虽然都试图对操纵进行界定,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操纵行为的认定始终存在着很大困难。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框架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由于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对美国操纵行为认定标准的研究必须根据法院在不同时期所做出的判决进行。总体来说,经过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美国的认定标准基本清晰,可供我国在修订证券法和执法、司法实践中参考。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顾雷  
本文突破现有证券违规立法的框架结构,大胆探索欺诈客户证券违规行为模式,对证券欺诈客户刑事犯罪化问题进行探讨,解决了《证券法》与《刑法》在欺诈客户行为不同法律责任问题上的交叉问题。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万国华  谭辉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会影响金融稳定与安全,内幕交易的认定是对其进行规制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梳理实践中出现的认定困境、学术争议和域外经验,认为内幕交易的主体认定应以特定身份为原则,不再以非法手段为要件,并增加豁免情形,主观方面可借鉴折中知悉标准,客观方面应不以发生实际结果为要件,信息敏感期间的形成节点则应适当提前,希冀内幕交易认定更具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以期对规避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有所裨益。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庄海军  苗建军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赵宇  
我国法院对以"海富案"为代表的对赌协议案件的态度广受批判之时,学术界对Thoughtworks案件的解读亦存在误区。在中国法语境下,法院在对赌协议相关案件中对协议效力主动进行裁判是正当的。但是,通过分析其效力裁判的依据可以发现,除去效力已被肯定的"纯粹与股东对赌"型对赌协议,判定"与股东对赌、公司提供担保"型抑或是"与公司对赌"型对赌协议无效的裁判均存在巨大的谬误。法院所关注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范化路径也不在于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判断。通过借鉴"溢余"与"合法可用资金"的理论区分并结合中国法语境下的简单财务指标,由债权人自行起诉,保护其自身利益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王科  
拘泥于建立不实陈述合同责任的单一模式并不能充分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相反,需要借助侵权责任、法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使投资者作为判断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选择最佳的救济形式,实现利益的平衡。
[期刊] 国际贸易  [作者] 林志远  
涉及中国证券市场开放的WTO规则,有两个具体文件,一个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也是所有WTO成员方一致的行为准则,另一个是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及其附带的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是中国在加入WTO时签署的文件。 在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有关证券市场开放一栏,有以下内容“证券经营:商业存在(或设立商业性机构)的具体承诺,(1)自加入时起,外国证券机构的中国代表处可以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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