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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周淳  
发行人中介降低直接融资市场的信息成本,为证券质量提供声誉担保。当下司法实践对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责任认定过于严格和粗放,容易导致激励失当。作为发行人委任的信息披露辅助者,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核心争议为其是否直接参与虚假陈述且对此存在过错。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应以其客观职责为基础,以信息获取、核实与验证能力为前提,综合考量其是否以合理的审慎和勤勉控制发行人虚假陈述的风险。具体而言,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须保持必要怀疑,对专业业务事项应积极行动,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防止虚假陈述;对非专业业务事项,除确有证据表明存在虚假陈述外,原则上可消极信赖有关专业人士的陈述。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包一明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愈来愈倾向于对中介机构即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作出实质判断。2022年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2022新司法解释》)废除了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重大性”认定的前置程序,司法判断中介机构责任从形式审查走入实质审查新阶段。诚然,随着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经验的积累以及前置程序的取消,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肖静   张茉妍  
“比例连带责任”作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新型裁判模式,在立法上涉及如何合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司法上存在如何正确认定中介机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的问题。对于前者,要在规则层面寻找比例连带责任适用的正当性,需要回归侵权责任的理论脉络,重新审视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内的“共同侵权”,发掘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对于后者,要在个案中准确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范围,则需要以中介机构注意义务的履行状况作为判断过错程度的重要标准,以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职业定位、专业范围、重要程度等内容衡量原因力的大小。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张保生  牛馨雨  
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时代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武长海   韦洁  
过错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其就自身行为担责的表现,也是激励其积极履职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证券法》第85条是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担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该条款秉持“受害人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区分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一味地强调过错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表现出“强者多赔”的逻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为实现过罚相当,应当以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过错形态为核心标准,建立差异化的、多层次的责任构造:对故意的董事,设定连带责任规则;对过失的董事,设定比例责任规则;并且以收益为基准,设定一般过失董事的最高责任限额。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我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较为普遍,为了更为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但证券虚假陈述的清晰界定,又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为此,从证券虚假陈述的对象、表现形态、主体等方面对证券虚假陈述的内涵和外延加以论述,以准确界定其概念。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刘珺  
随着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断演变,审验机构“看门人”作用得到强化,为督促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解决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不一、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及范围模糊等问题,明确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的适用规则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义务范围。同时,为避免发行人固有风险转移,审验机构执业风险过重,可通过采取设定赔偿上限、签订责任限制协议等方式降低审验机构破产风险。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李有星   汤方实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审计机构的责任认定,已经从最初的绝对连带责任向比例连带责任转变,从严厉处罚向过责相当转变。这些变化趋势,一方面源于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使处罚手段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相当,体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基于现实效应而进行的价值平衡,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乐视网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重大案件,判决呈现出审计机构责任判断和说理精细化的趋势,有助于审计机构过罚一致,防止“寒蝉效应”。但该案判决在审计机构责任的因果关系阐述、过错判断和定责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有必要根据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明确“重大过失”和勤勉尽责认定标准、细化比例连带责任,使责任承担更精细、责任比例更符合实践。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李建伟  李欢  
在新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我国法院逐渐认识到对中介机构机械适用全额连带责任会带来实质不公。为避免证券市场的滥诉和中介机构的寒蝉效应,商事审判中出现比例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即要求责任人员在一定比例内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亟待理论正当性的证成及其适用解释,以切实解决商事审判中的类案问题,其中典型难题包括比例如何确定、内部如何追偿等。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基础理论,侵权法中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的部分连带责任规则为此可堪大用。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理论的重要性已在环境侵权的立法与司法中得到验证,故而可以充分引入该理论以解决虚假陈述案件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应修正该理论,以形成“外部比例”+“内部比例”的双比例内部追偿规则。
[期刊] 西南金融  [作者] 方姝茜  
虚假陈述案件中,司法裁判开始要求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和过错程度的差异承担比例责任,但在注意义务边界厘定、因果关系证成、履职尽责抗辩等方面仍待细化。未来,除继续引导证券服务机构发挥“看门人”作用外,也要适度平衡投资者保护与证券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避免将过错推定责任演变为保证责任。具体可通过明确一般注意义务边界不存在类型化区分、释明特别注意义务的排除过错情形、厘清比例连带责任内部追偿法理、构建吹哨抗辩权制度等予以修正。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石晓波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赵国平  文杰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期刊] 会计之友  [作者] 蒋尧明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计审计领域的研究成果尤为彰显。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在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及其认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及其归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与赔偿等方面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未来研究应关注的四个方向:一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二是如何破解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单一化的困境,三是加强注册制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及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四是对从事特定实体审计服务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配置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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