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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陈洁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投资者能否直接援引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来寻求私法救济颇存争议。本文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出发,在阐明赋予证券公司"适当性"义务的法理基础上,从立法技术角度探讨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原则的民事责任机制的构建,以裨益相关立法与实践。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董新义  
韩国资本市场法首次规定了金融适合性原则,在此之前,韩国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对金融机构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进行判决,确定了不能仅以违反适合性原则而应当结合金融机构是否从事了不当劝诱和违反了保护义务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违法性的基准。但韩国立法和司法存在的缺陷是:资本市场法并未直接规定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法院认定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也仅为侵权责任,且举证责任主要由投资者负担等。借鉴韩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同时摒弃其立法和司法缺陷,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和审判。
[期刊] 审计研究  [作者] 邓川  
在保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方面 ,注册会计师审计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注册会计师舞弊也时有发生。建立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制度在美国已相对完善 ,因此本文将对我国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制度与美国进行比较 ,以期更好地理解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制度及其背景 ,今后可能的改革方向。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鲍彩慧  
买者自负理念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产品交易的基本法则。但在衍生品交易中,买卖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有限理性的买者难以认知产品结构和识别风险,买者自负理念日渐式微;而卖者有责理念已有域外实践,更符合衍生品交易的实际,因此买者自负应当向卖者有责进行理念的转变。衍生品交易中的卖者有责不仅是理念,实则是一种制度构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制度之基石,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是制度之主体。在衍生品交易中构建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制度,要厘定投资者适当性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要从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考察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英霞  
慢走规则是证券法规范投资行为的规则之一,但法律责任的不完善导致慢走规则使用率较低,近乎成为大额持股信息披露的附属规则。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取消慢走规则,也有学者基于权利保护的视角提出完善慢走规则法律责任的建议。慢走规则的设立有其立法意图,但通过对慢走规则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可以发现,其目的并非是权利的保护,而是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慢走规则行政责任中"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以对秩序的修正为目的,确立慢走期限顺延的限制交易规则;违反慢走规则只是对秩序的破坏,未必会造成权利的损害,因此不应单独设立民事责任,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赵晓钧  
投资者适当性作为海外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重要监管规则,通过调整证券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适当性源于上世纪美国的自律组织规范,现已发展为监管规则并成为证券经纪商应承担的重要义务。此后,欧盟、日本以及我国香港资本市场相继在立法中确立适当性规则以保护投资者。上述立法例为我国《证券法》修改提供了全新的理念和思路。本文在系统梳理、分析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展开构建我国法中适当性规则的有益探索。
[期刊] 金融研究  [作者] 齐恩平  吕永学  
追究证券欺诈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是证券法的主要任务。我国证券法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却缺乏可操作性。为防范证券欺诈,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应确立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制度,为证券欺诈的求偿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舒细麟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公司破产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剖析了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中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概括了SIPA体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制度安排。以美国为借鉴,从立法和操作层面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保护投资者的若干对策。在立法上,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在操作上,确立适当的客户确认标准、及时发布冻结令、迅速转移或出售客户账户、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和主体范围、赋予客户对债权甄别确认结果的异议权,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适当引进商业保险。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杨军  刘嘉瑶  
投资者适当性就是指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境外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比我国较为成熟。将美国、欧盟、日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有关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匹配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根据我国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现状,在借鉴境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将投资者适当性作为法律原则、厘清我国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体系、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细化投资者分类与完善产品分级、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责任等建议。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王来福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三个参与主体,三者关系的协调发展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命运。本文通过列举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规范行为,并分析其内在动因,试图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将这种错位关系纠正过来,以保证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何海锋  
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五大主体。其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以获取利息、股息或者资本收益为目的的资金提供者,既是一级市场发行得以完成的保证,也是二级市场流动性的来源,地位十分重要。由于和其他四类主体相比,证券投资者具有多样、分散和流动等特点,所以一直是证券行业的"重点保护对象"。《证券法》第一条就明确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期刊] 银行家  [作者] 何海锋  
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自律组织和监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五大主体。其中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以获取利息、股息或者资本收益为目的的资金提供者,既是一级市场发行得以完成的保证,也是二级市场流动性的来源,地位十分重要。由于和其他四类主体相比,证券投资者具有多样、分散和流动等特点,所以一直是证券行业的"重点保护对象"。《证券法》第一条就明确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王超  
在美国,随着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造的进行,交易所的监管职能逐渐弱化,继续无条件给予其民事责任绝对豁免权,交易所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采取过度冒险的行为。因此,在绝对豁免原则沿用数十年后,法院以Wessiman案为契机,通过商业例外的引入,对相关原则与制度进行了修正。但是法院在区分监管行为与商业行为过程中,片面考察行为性质而忽略交易所的主观动机,存在明显不足。为此,可以尝试借鉴国际法中"以性质为主,以目的为辅"的判断标准,借由举证责任转移机制,在考察行为性质的同时,分析交易所行为的目的,综合考虑是否让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就我国而言,照搬引进民事责任豁免尚不合时宜,但赋予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豁免权的基础仍存在,推动涉交易所诉讼由限制起诉向限制责任转变,引入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制度,合理界分交易所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期刊] 财政研究  [作者] 章铁生  
一、引言已有研究表明,只有在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得以完善并有效实施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才能顺利筹集到所需资金,金融市场才能发展壮大(LLSV,1998,2000,2002)。沈艺峰等(2004)通过对我国1990-2002年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研究,发现我国投资者保护比较差,经历了一个从弱到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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