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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方洁  
《立法法》修订已两年有余,一直颇有争议的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范围条款通过实践获得了更多的评析基础。重新审视立法"范围",就会发现权利保护、地方改革指引、试验性城市立法是可以部分描述这种缘由的;而就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范围"的问题而言,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需有更清晰的界定,但事实上,对三类范围边界的解释又存在难度;除此之外,范围条款还存在其他解释余地。可预见设区的市将继续延展立法范围,从而形成对《立法法》72条第2款的实践性解释优势。
[期刊]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姜水静  
设区市地方立法权是中国加强法治建设、处理日益复杂的地方性事务及促使地方政府科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措施。由于中国设区市立法权问题研究时间较晚,现有的设区市立法文件较少、立法内容不完整,立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部分立法部门参与立法时行政化严重,导致法案脱离群众需求,缺乏科学性。设区市地方立法惟有梳理立法流程、法案内容和立法队伍等方面的问题与不足,科学立法,合理配置立法队伍,落实立法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提升民众立法参与意识,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设区市立法制度改革,方可为地方依法行政提供有效保障。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章剑生  
中国立法体制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一元多层次"。在宪法统率之下,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各自法定范围内行使立法权。但是,相对于中央立法权来说,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务中,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及其限制所产生的争议一直难定一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者们基于控权观念,对地方立法中处罚权、许可权和强制权的设定权作出了
[期刊]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作者] 刘席宏  
我国地方立法的形成与发展、设区的市社会条件的变化表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确保立法的差异性和针对性、增强法律制度对社会结构分化回应的及时性、注重立法"民主性"、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应成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思路。为了确保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效行使,应完善相关法律,确立设区的市的立法主体地位;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力的范围;增强立法的民主程度,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还应注重对立法权行使的监督。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章剑生  
《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但设置了"限制条款"。判断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是否"相抵触原则",其标准是(1)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下位法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确认的权利或者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设置的义务;(2)在职权和职责关系中,下位法扩大、增加上位法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者限缩、取消上位法已经设置的职责。对"限制条款"中的事项应当作扩大性解释,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且"等"也应作"等外等"解释。对地方立法权设置限制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在所采取的手段上,与目的之间存在着关联性的欠缺,若不作一
[期刊] 科技进步与对策  [作者] 冷必元  王瑞玲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容易扩张科技成果认定权,对单位科技成果的范围、权属主体作出扩张解释。单位的扩张解释态度,有其政策与法律依据,但是,过度扩张解释容易导致科技成果虚报和科技成果造假,从而挫伤研发者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实务操作中,科研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的认定,既应当受到不允许类推解释的限制,又应当受到同行专家审查的限制。在职务科技成果认定中,应当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所规定的任务标准、资源标准进行限制解释,合理限缩职务科技成果认定范围。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钱学锋  王胜  陈勇兵  
本文克服了单一产品企业假定的严重缺陷,基于新近发展的多产品企业异质性贸易模型框架,利用2000~2005年的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库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全面系统地刻画了中国多产品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范围的特征性事实,并利用拓展的引力模型,揭示隐藏在其背后的经济力量。本文的主要发现是,多产品出口企业主导了中国的出口贸易。特别在2000~2005年间,中国出口增长的大约44%来自企业内的扩展边际,集约的边际不是中国出口增长的主导力量。进一步,利用拓展的引力模型对总体层面、分企业所有权属性和贸易方式的不同回归结果,都揭示了影响中国出口企业产品范围的经济力量的稳健性。我们的研究,重新诠释了中国出口增长的动力...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王国永  
体现水资源自然特性和行政区域社会管理和谐关系的流域管理要求法律应着重调整跨行政区域的涉水利益关系,在较高的流域层面进行制度安排,以解决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紧缺等瓶颈问题。流域管理立法应当以完善的体系为目标,在流域管理体制的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流域管理制度建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流域立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充分挖潜相结合等原则指导下,构建主体与配套相协调的"两体两翼型"流域管理法规体系。
[期刊] 世界经济  [作者] 张胜  路风  
本文建立了一个联系企业竞争范围与竞争优势的分析框架,发现逻辑时间、组织整合、组织技能三个表现,不仅难以直接定量化,而且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论文从企业能力角度,分析并比较了支撑这些表现的能力基础,战略资产存量、核心能力、动态能力,发现:(1)企业持久竞争优势内生于企业积累性知识与技能;(2)具有范围经济效应的核心能力,是企业在一个逻辑时间内的竞争优势源泉,而核心能力的范围效应决定单一逻辑时间的长短;(3)动态能力是建立企业连续逻辑时间竞争优势的源泉。因此,企业持久竞争优势的创建必须综合考虑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
[期刊] 企业管理  [作者] 孙继伟  
扬善于公庭、规过于私室。管理中的问题需要先小范围讨论,再扩大范围,对一些敏感问题,要一直在保密场合巧妙地讨论或表达,这一方法称为"管理夜话"。"夜话"不只是指字面上的晚上讲问题,而是指对问题讨论范围的权衡把握。管理夜话包含"扬善于公庭、规过于私室"的表达问题技巧,但其内涵不只这一方面。管理夜话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乔好勤  
文章对近几十年来关于地方文献收录范围讨论中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分析,从广义论者的观点出发,提出界定地方文献的五个原则。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曾卫锋  
本文认为,国际产品内贸易可分为产业间的产品内贸易和产业内的产品内贸易,比较优势理论能解释产业间的产品内贸易,但还没有理论能解释产业内的产品内贸易。文章提出的国际贸易新基础,即由厂商管理约束所导致的范围不经济系数较大而最终产品内的中间产品种类数较多是国际产业内的产品内贸易的基础,比较彻底地解释了产业内的产品内贸易,实现了国际贸易理论的创新。同时文章指出,厂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与实现产品内贸易的决策是被"孪生"地决定的,即理性厂商既不能为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而不合理地减少中间产品种类数,也不能不合理地通过增加中间产品种类数来增加总利润,否则总利润就会减少;交易成本较小是国际产品内分工与贸易的必要条件而...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论价格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兼述价格立法建议《价格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课题组价格的本质和价格的社会属性我国正在起草《价格法》。价格法调整的对象是价格关系,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什么是价格.价格的社会属性是什么,经济理论界却未作深入地研究。不解决这个问...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万玲  刘道云  
《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期货立法的核心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境外主要金融市场国家期货立法,可归纳出境外有"期货单独立法"、"证券和期货一体立法"、"所有金融商品统一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境外对"期货"的界定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具有功能性特征,基础工具非常广泛,期货的范围比较宽泛。界定方式上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注重期货的实质性要素。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划分不明确,未将场外标准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建议立法将《期货法》调整范围根据金融市场需要适当放宽,通过列举将可明确的期货合约标的纳入其调整范围,将核心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并对《期货法》的调整范围做出兜底性规定。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万玲  刘道云  
《期货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期货立法的核心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境外主要金融市场国家期货立法,可归纳出境外有"期货单独立法"、"证券和期货一体立法"、"所有金融商品统一立法"三种立法模式。境外对"期货"的界定主要以市场为导向,具有功能性特征,基础工具非常广泛,期货的范围比较宽泛。界定方式上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注重期货的实质性要素。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与《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划分不明确,未将场外标准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建议立法将《期货法》调整范围根据金融市场需要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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