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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杨宏芹  张岑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世伟  
人是经济行为的主体,经济行为是人的行为。人的本性直接制约着经济行为的选择。从人的本性来讲,总是尽可能在各种客观条件限制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正因为如此,人的经济行为会表现出其非理性的一面,在现代工业社会尤其明显。为了获取相应的经济秩序,对人的非理性的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作为调整现代社会中非理性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经济刑法有其独立的品格。这正是经济刑法的本相。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淑莲  
《刑法修正案(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使本罪的罪名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犯罪形态由目的犯(结果犯)转为行为犯,修改和完善了相对委托和洗售行为的罪状表述,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扩展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研究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新规制,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刘媛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金融业是国家进行计划调控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其活动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公民手头现金、存款甚少,机关、社团也没有更多可供支配的资金,因此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制度环境和客观条件。所以,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刑法时没有规定这个罪名。
[期刊] 图书馆论坛  [作者] 童云峰  
数字时代读者信息是图书馆的重要资源,基于国家数据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读者信息内部的差异,需要选择精细的刑法保护模式。读者隐私信息具有浓厚的私密性,以隐私权为法益底色;读者个人信息兼具私人性和社会性,以一般人格权为法益本色;读者非识别型借阅信息具有强烈的社会性,以数据权益为法益原色,基于属性区隔和法益异殊,刑法保护模式也应有所区别。首先,读者隐私信息应以人格权保护模式为方向,运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对读者隐私信息从严保护;其次,读者个人信息亦需以人格权保护模式为指向,合理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读者敏感个人信息强势保护,对读者一般个人信息恰当保护;最后,读者非识别型借阅信息应当以公共秩序保护模式为导向,适用数据类犯罪保护图书馆的权益。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世伟  
企业应当是一个以求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为目标的个人经济联合体。尽管被假定为理性的组织体,但是事实上企业的经济行为总是表现出理性与非理性行为的两面性。对于企业经济行为特别是非理性的经济行为,除了企业的自我约束之外,外部刚性的法律规制更必不可少,这是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形成良性竞争以及构建良好秩序的有力保障。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对于企业经济行为的规制是否合理既直接攸关企业正常经济活动能否有序进行,也关系到刑法预防企业经济犯罪,进而保障和促进整个经济繁荣功能的实现。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刑法独有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刑法只能调整那些危及企业根本生存制度的经济行为。这是刑法规制企业经济行为...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林雨佳  
证券期货市场人工智能交易具有强大的预测分析能力、投资策略制定能力以及敏锐的市场反应能力。与之相适应,刑法对证券期货犯罪的规制重点也应当从交易的行为方式向交易技术转移。鉴于利用人工智能交易可以实施滥用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刑法有必要对人工智能交易予以规制,并且这种规制利大于弊。规制应当明确区分人工智能交易的正当使用和滥用,并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蒋辉宇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赵锋  
我国《刑法》将自行洗钱行为排除在洗钱罪之外,其原因在于受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影响。从打击洗钱犯罪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应将上游犯罪的主体纳入洗钱罪的主体范围,对自行洗钱行为进行规制。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陈立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非法占用土地现象甚为严重。为了使刑法在农地保护方面发挥最大的效能,探讨在不改变现有土地制度的条件下,如何合理适用刑法对非法占用农地的犯罪予以制裁,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法保护制度沿革在我国,土地犯罪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研究也只有短短20多年的历史。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曾先后颁布了《土地改革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基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费晔  潘庸鲁  
非法发放贷款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别于民间借贷和一般的高利放贷。非法发放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但当前其对社会危害严重性的评价尚无定论,因而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一旦强行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不仅违反刑法谦抑性之精神,还会陷入罪责性失衡的尴尬境地。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曹顺明  赵鹏  
"保险业务"的实质判定标准是一个我国保险理论上几无研究,保险实务中经常遇到,对我国保险基础理论完善、保险业改革发展、保险业科学监管甚至社会经济发展均影响甚大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保险业务"不同于"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确定"保险业务"的实质判定标准应坚持符合法治、符合保险原理、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创新的原则。允许开展与"保险业务"存在互补或替代关系的非保险业务不仅不会阻碍保险业发展,相反会促进保险业发展,推进创业与创新,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保险业务"的实质判定标准包括危险显著转移与危险承担、非依附性与独立法律请求权、给付的射幸性与补偿性、对价性与金钱给付四个要...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李悦尔  
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点对点跨区域交易便捷性、匿名性和可编程性等特征导致其成为载体,被行为人用于实施有关传销类、洗钱类、恐怖活动类和毒品交易类等犯罪。学界目前对数字货币的概念未形成统一认识,其法律属性也未形成统一定论,法律属性的认定差异影响着刑事罪名的选择适用。在实务领域,数字货币所涉罪名集中于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尽管目前的刑事罪名体系仍然可以对数字货币犯罪案件予以刑事规制,但所涉罪名已经超出传统货币犯罪罪名体系范围。针对数字货币犯罪新型类型化犯罪行为的出现,有必要在传统数字货币体系外增设数字货币犯罪罪名。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廖天虎  
土壤污染作为一种公害,其污染过程具有隐蔽性、持久性和不可逆性等特性,因此土壤污染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土壤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区分为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在判断土壤污染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坚持科学因果关系理论,并结合特定的生态学等非法律专门知识对土壤污染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要把握测试方法的科学性、实施主体的专业性和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土壤污染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的情形又包括过失的情形,为了更好地处置土壤污染犯罪行为,有效避免在适用污染环境罪时的争议,我国应单独增设污染土壤罪,将故意和过失类型在刑法中分别予以规定。基于土壤污染犯罪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风险,在适用刑事责任的方式上更应具有针对性,要充分借助土壤修复等辅助刑罚措施,以更好地实现土壤保护之目的。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李耀杰  
大数据系统彻底扭转了"老鼠仓"行为查处难的局面,降低了《刑修七》立法时该行为对金融行业的巨大威胁。刑法宜相应降低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力度,回归罪责原则本位。实践中,同样的获利数额或涉案数额,"老鼠仓"犯罪的危害性比内幕信息犯罪低,其"情节严重"的标准需高于内幕交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老鼠仓"犯罪相关情节认定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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