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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刘媛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金融业是国家进行计划调控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其活动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公民手头现金、存款甚少,机关、社团也没有更多可供支配的资金,因此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制度环境和客观条件。所以,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刑法时没有规定这个罪名。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刘媛媛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常常以民间融资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各种各样的资金互助会、基金会、企业集资等。近年来的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刘媛媛
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经济和社会稳定。对于某些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仅依靠民事和行政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吕来明 毛海龙
本文认为判断是一项民间融资活动是合法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括性标准应当是金融业务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借款数额、融资方式、持续性等方面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封闭性,从而界定相应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区分 效力
[期刊] 金融发展研究
[作者]
赵运锋
从近年来的金融犯罪立法态势看,部分条文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破坏了刑法典的稳定性,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条款设置缺乏前瞻性。为了使金融犯罪立法更合理、更科学、更灵活,需从金融犯罪立法的定位、前置刑法制度的完善及刑事条款设置的重构等层面入手,以实现刑法典的稳定、谦抑及超前等目标。
关键词:
刑法稳定性 刑法谦抑性 刑法前瞻性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蓝虹 穆争社
吸收互助资金和股本金行为演变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实践中严重损害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健发展的重大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互助资金和股本金来源于社员的非自有资金;二是随意扩大社员范围导致社员稳定性差;三是互助资金和股本金获得高额收益导致较大套利空间。防范措施:一是规定单个社员缴纳互助资金和股本金的最高额度;二是明确保持社员稳定的具体要求;三是减小互助资金和股本金产生的套利空间。
[期刊] 金融与经济
[作者]
蓝虹 穆争社
吸收互助资金和股本金行为演变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实践中严重损害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健发展的重大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互助资金和股本金来源于社员的非自有资金;二是随意扩大社员范围导致社员稳定性差;三是互助资金和股本金获得高额收益导致较大套利空间。防范措施:一是规定单个社员缴纳互助资金和股本金的最高额度;二是明确保持社员稳定的具体要求;三是减小互助资金和股本金产生的套利空间。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白向锋 杨子博 杨范荟
[期刊]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谢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由于不需要行为人有特别的主观目的,在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同时又符合其他关联罪名构成要件时,司法实践中定性不同,量刑悬殊。此类行为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以银行名义与客户签约为标准,分为吸收客户资金后又挪用该资金和"飞单"售卖其他理财产品两种情形。在排除一些定性方面的疑虑后,前者可以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公款(资金)罪,宜择一重处断;后者无论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无法予以充分评价,从事实上看其行为符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但由于主体条件不符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王利宾
民间融资犯罪本质上属于经济犯罪,其发生和演化受制于经济发展状况和行政规制能力。受刑法谦抑性、经济犯罪特点、刑罚自身功能局限等因素影响,刑法对民间融资犯罪的治理应当极为谨慎。在治理理念上,要将民间融资所涉犯罪界定为二次违法;要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减缓罪犯的恶害评价;要强调刑罚的轻缓化,重视刑事责任的多样化。在刑法改革上,应当通过修正个罪构成、充实资格刑内容、扩大刑事责任形式等方法进一步规范犯罪治理制度。
关键词:
民间融资犯罪 刑法治理 理念 制度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杨宏芹 张岑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蒋辉宇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陈世伟
人是经济行为的主体,经济行为是人的行为。人的本性直接制约着经济行为的选择。从人的本性来讲,总是尽可能在各种客观条件限制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正因为如此,人的经济行为会表现出其非理性的一面,在现代工业社会尤其明显。为了获取相应的经济秩序,对人的非理性的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作为调整现代社会中非理性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经济刑法有其独立的品格。这正是经济刑法的本相。
关键词:
经济行为 人性 非理性 经济刑法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杨彩霞
现行刑法所确立的四项刑法空间效力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某些特殊情况下我国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我国刑法有必要在借鉴欧洲各国做法的基础上增设代理原则,规定在缔约他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依据与外国签订的条约,我国有义务对发生在对方境内的犯罪而原本并不能适用我国刑法的案件予以管辖。
关键词:
刑法空间效力 代理原则 适用要件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武志
根据是否吸收公众存款,信贷市场放贷机构一般划分为两类:吸收存款类和非吸收存款类。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Non-Deposit-Taking Lenders,NDTL),顾名思义,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而发放贷款的机构。非吸存类放贷机构大量涌现,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部门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作为整个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吸存类放贷机构有效填补了银行体系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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