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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调研世界  [作者] 徐凤真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惟一正当理由。公共利益虽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但对其内涵的认识仍然可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国外关于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采用列举兼概括模式,在个案中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则应兼顾效率与公平。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吴睿  
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确定其内涵。实体标准是从内容上判定某一利益是否为公共利益的标准,包括公共产品标准、交易成本标准、公共选择标准。程序标准指的是确认公共利益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包括全民公投确认公共利益、代议机构依立法程序确认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确定公共利益。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也应当在正视公共利益概念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强化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加强公共利益确认程序中的协商机制建设,完善补偿机制,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期刊]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作者] 张志  龚健  
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均未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以公共产品的界定来判断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在分析其可行性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进行分类,并探讨其界定模式,以此来廓清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边界。通过设计一些必要的程序与制度,对防止"公共利益"的泛化提出合理的建议。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凌学东  吴宁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认定涉及国家、集体、农民三方,其间利益此消彼长。为平衡各方利益,建议维系和改良集体土地所有制,切实体现农民集体的所有者地位;实行差别化征收补偿原则,扩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提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与社会保障分离,释放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社会保障功能,充分发挥其物权权能,而不借征收补偿之机附带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远景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征收补偿利益在各方主体间的平衡。
[期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作者] 陈书全  张慧颖  
海域征收从法律属性上应属于公益征收行为,公共利益之考量必然成为海域征收中无法回避的前置性问题。"公共利益"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无论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尽管我国《宪法》、《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征收必须始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但由于法律对公共利益内涵或范围缺乏明确界定,海域征收实践中又缺失有效的程序规制和司法监督,极易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在"征海"决策中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海域增值利益、侵害海域使用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域征收既缺失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其外延范围的具体立法界定,又缺少关于公共利益认定的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制。因此,在法律层面解决对公共利益语焉不...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俊鹏  
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由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甚明确,致使大量土地被私人利益集团攫取。因此,应重新构建我国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标准。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李增刚  董丽娃  
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个人利益的加总,在个人利益不能够总是完全一致的条件下,公共利益只能够在立宪层次上实现,公共利益的判断需要进行成本收益计算。中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需从不同角度加以完善,在程序上,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听证会来界定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补偿上,把补偿作为征收的前提条件而不是附带条件,制定补偿确定的原则条款;在效率上,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具体分析每一项土地征收的成本和收益。
[期刊] 中国土地科学  [作者] 高建伟  李海伟  
研究目的:探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研究方法:用经济学理论分析法律问题。研究结果:土地征收是一种建立在个人选择基础上的社会选择,是政府替代市场直接配置土地资源,但需要满足一个经济条件(市场失灵)和三个法律要件(公共利益、合理补偿和正当程序)。研究结论: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土地征收后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最终有可能通过加快经济发展来补偿土地被征收者的损失并改善他们的福利。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张宇  
公共利益需要是当代土地征收制度中限定征收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在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确立了此项原则,并通过此项原则较好地平衡了土地财产权和土地征收权。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确立了公共利益需要原则,在制度层面却又确立了建设用地国家垄断制度,法律冲突直接导致广大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严重受损。今后改革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并强化征地纠纷的司法审查,以便为在我国真正确立此项原则奠定财产权基础并提供司法保障。
[期刊] 改革  [作者] 刘建生  吴春燕  
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应该遵从权利制衡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与扩大参与原则;其公共利益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受益对象的多少;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等建设目标;土地征收的结果确实能使社会公众受益。由于土地征收行为对被征收人的重大影响,应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张英豪  乔新生  
征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必然包含征收补偿法定主义,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定化在于以市场化估价为基础,征收补偿所支付的这个补偿实质上是针对征收标的物的一个对价,而关于征收补偿标准,公平补偿标准应当让位于完全补偿标准;征收损失补偿的争议应当是民事争议。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王琦  
由于我国在最初构建征地补偿制度时,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是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各项财产损失,即对被征收土地实行充分补偿原则,而缺乏对被征地农民实际生产与生活需求的考虑,从而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中央及地方政府试图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时,又出现了挤占城镇建设发展资金,使城镇建设发展所需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如何权衡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通过金融手段缓解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应当成为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研究的重点。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陈亚东  
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综观各国法律,土地征收制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显然,“公共利益”这一词语的理解和界定对准确实施法律、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随意侵占农田、拆迁民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刘连泰  余文清  
在征收集体土地计算补偿款时,应将土地集体所有视为"一束权利",包含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多支权利。随着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属性日趋明显,土地财产权能逐渐从"所有"转向"利用",土地集体所有所含的各支权利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可以使用不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方法计算。对于不能自由交易的权利,采用收益资本法;对于可以自由交易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采用可比销售法。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应从专注于集体的权利转向更多专注于成员的权利。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陶信平  李江鸿  
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然而,在土地征收实务中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却被泛化了。这一现象的根源是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中缺乏一种非公益性土地征收的替代机制,并且这种替代机制不应在土地征收制度内构建,而应该在制度外构建。本文认为,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开放是解决此问题的唯一途径。只有建立集体土地非农业用途流转制度,完善现有土地征收制度,修改相关法律中不适当的规定,才能解决我国土地征收中对“公共利益”理解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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