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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董春华
销售者是否有权提起《产品质量法》第41条3项抗辩事由取决于裁决者采纳何种产品责任体系。学界对该法及《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存在不同理解,但产品责任立法史及其发展趋势、条文措辞都表明,第41、42条作为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依据、第43条作为追偿依据的合理性。3项抗辩事由之来源、销售者不应比生产者承担更大风险的理念,以及我国产品责任是抗辩事由来源与产品责任主体的矛盾嫁接,使销售者提起该些抗辩事由具有合理性。基于不合理产品责任体系的否定说实质是绝对产品责任,它既不符合当下各国产品责任的发展潮流,也不符合利益平衡理论。
[期刊] 教育科学
[作者]
许杰
学校事故的抗辩事由是处理学校事故的重点和难点 ,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责任范围和损害赔偿的数额。本文试从法理上对学校事故的抗辩事由进行初探 ,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现行有关学校事故法规和条例的相关规定 ,明晰学校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责 ,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学校事故 抗辩事由 免除责任 减轻责任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蓝威
由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危害性,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则逐渐为世界各国所确认,但并非所有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本文试图以安定操作抗辩为中心,阐述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抗辩事由,认为一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安定操作行为主客观要件,则可以免除行为人本应承担的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本文最后还对我国安定操作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作者]
李利
抗辩既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抗辩,也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抗辩,抗辩事由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根据侵权责任的三层结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可按照客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不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违法性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过错)——主观构成要件阻却事由(不存在过错)三个层次,依次展开。在前一抗辩事由成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即无侵权责任,不必考虑后一抗辩事由;只有在前一抗辩事由不成立时,才须考虑后一抗辩事由。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1988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并在同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私营企业是企业资产归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上述立法成果表明我国对雇佣劳动在认识上的突破。然而,此后我国并没有对雇佣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其中...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周围
在一些情况下,差异化价格许可并未损害市场竞争且是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差异化许可价格抗辩事由是指将具有差别待遇"外观"的行为排除在法律追究之外的特殊情形。本文在对差异化许可价格抗辩事由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并逐类分析,提出差异化价格抗辩事由的适用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拓展《反价格垄断规定》相关条款的建议。
关键词:
差异化价格许可 反垄断法 抗辩事由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蒋宝珠
现代化工业每天都在以递增的速度,创造出种类繁多的新产品。它一方面不断地丰富着人类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许多不安全的因素。由发达国家开始且日渐扩散的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已纷纷建立起来并调整着从产品供应者到消费者的各种关系,旨在充分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生产和销售者的正当利益。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齐萌
我国"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不属于内幕交易的免责抗辩事由,该规定标志着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抗辩权得到了立法确认。其中的预定交易计划抗辩条款是参照美国10b5-1规则设立,但该条款过于简单,既无法为行为人的合法交易提供有效地法律依据,也无法有效的惩治违法交易。鉴于此,本文在探讨预定交易计划抗辩的法律依据、判例沿革的基础上,发现该抗辩事由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并针对我国立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期刊] 南开经济研究
[作者]
高爱民
论票据的抗辩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爱民票据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信用工具,票据的广泛使用,取代了部分货币的职能。因此保证票据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流通性是各国票据立法的宗旨。普通民事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债务人抗辩权利的保护。而票据法则突出强调对...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刘定华 张严方
票据抗辩的本质。以票据抗辩事由作为票据抗辩分类的标准比传统的分类法更为科学。对票据抗辩限制理论的评析。我国票据法个别条文虽有不完善之处 ,但对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不存在“形同虚设”的问题。
关键词:
票据抗辩 本质 分类 限制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袁晓轩 闫善宏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抗辩作了明确的规定,它不同于民法上的债务抗辩。票据法对票据抗辩事由的规定,决定了票据抗辩受较大的限制,这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避免滥用抗辩权的弊端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吴祥佑
产品召回制度是公法为弥补私法事后救济的不足,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产物,公法中不存在抗辩问题。发展缺陷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系统性缺陷,规制发展缺陷是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发展缺陷抗辩是消费者保护体系上的危险缺口,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防止其滥用的补救性制度安排。产品召回属于公法义务而非私法责任,发展缺陷有助于厂商私法责任的减免而无助于公法义务的免除。售后注意义务的设定排除了厂商利用科技水平逃避召回义务的可能,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
程科 刘兰秋
与域外的情况不同,在中国的医疗纠纷中,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至今仍置身事外。反观我国《保险法》第66条,虽然法律条文极为简要,但并未明确禁止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以《保险法》第66条为核心,利用目的性扩张的法律解释方法,将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定性为法定义务、主给付义务,以此展开如何履行抗辩义务以及不履行抗辩义务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并就部分问题略陈管见。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史学瀛
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将起重大作用。关于产品质量与责任的立法,在国际上已有近百年历史。早期的产品责任法首先在英美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钱嘉宁
国际投资法保护的对象是合法和真实的投资,并不包括违反东道国法律或不诚信的投资。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准入、经营管理和争端解决阶段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合理规划投资行为。当东道国提出投资者存在违法行为时,仲裁庭通常依据投资定义中的合法性要求等排除对案件的管辖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违法行为都应终止于管辖权阶段,仍需结合时间节点和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考查。鉴于此,投资者行为的条约规制应着眼于明确义务范围、引入独立的违法抗辩规则和确立行为监督机制,进而构建结构对称的权利义务体系。
关键词:
违法行为 抗辩权 投资者义务 行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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