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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吴春明
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是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是基于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业绩的预期,因此,享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可就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进行培训费用的追偿。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追究对方的法定和约定责任必须以己方无过错为前提,如果己方过错而造成对方被迫或违约将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工资底线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产生支付凭证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参观考察费、考试考证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关键词:
培训协议 服务期 违约金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张彦俊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出资是一个核心问题。股东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涉及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集中体现了公司治理层面上最基本的利益平衡关系。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司股东出资违反法定义务问题异常严重,对交易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
股东 违反出资义务 法律责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聂辉
案情简介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胡某发出《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记载胡某"入职薪资人民币4000元/月;培训生津贴人民币1000元/月"。胡某于2015年7月14日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约定胡某的工作岗位为PMT(管理培训生),每月工资由基本薪酬2800元加岗位津贴1200元组成。胡某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聂辉
案情简介申请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胡某发出《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记载胡某"入职薪资人民币4000元/月;培训生津贴人民币1000元/月"。胡某于2015年7月14日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约定胡某的工作岗位为PMT(管理培训生),每月工资由基本薪酬2800元加岗位津贴1200元组成。胡某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
[期刊]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作者]
高建东 刘金祥
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到试用期与服务期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这一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试用期与服务期在劳动法上做何界定;其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最后,在上述法律适用中体现的法律价值也应当符合社会之公平正义。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阐述这一问题。
关键词:
试用期 服务期 法律适用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董新义
韩国资本市场法首次规定了金融适合性原则,在此之前,韩国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对金融机构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进行判决,确定了不能仅以违反适合性原则而应当结合金融机构是否从事了不当劝诱和违反了保护义务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违法性的基准。但韩国立法和司法存在的缺陷是:资本市场法并未直接规定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法院认定违反适合性原则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也仅为侵权责任,且举证责任主要由投资者负担等。借鉴韩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同时摒弃其立法和司法缺陷,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和审判。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国良 俞里江 李红
案情简介■卢某于2013年2月3日申请仲裁,称:2008年8月1日进入某医疗器具销售公司,担任临床培训专家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该协议应视为对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2013年10月22日,但公司于2012年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周国良 俞里江 李红
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支付情形主持人:《劳动法》明确,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同时允许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事项,以及劳动者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用人单位就培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权利。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呢?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吴英霞
慢走规则是证券法规范投资行为的规则之一,但法律责任的不完善导致慢走规则使用率较低,近乎成为大额持股信息披露的附属规则。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取消慢走规则,也有学者基于权利保护的视角提出完善慢走规则法律责任的建议。慢走规则的设立有其立法意图,但通过对慢走规则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可以发现,其目的并非是权利的保护,而是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慢走规则行政责任中"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以对秩序的修正为目的,确立慢走期限顺延的限制交易规则;违反慢走规则只是对秩序的破坏,未必会造成权利的损害,因此不应单独设立民事责任,
[期刊] 中国劳动
[作者]
蒲俊华 鲍成勇 周治定
劳动者应当得到劳动报酬,欠薪对劳动者是不公正的,但欠薪是市场经济存在的现象。从雇主的角度观察欠薪有侵占型和风险型两类,侵占型欠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风险型欠薪是雇主主观愿意支付但客观上不能的状态。欠薪的相关方有政府、雇主和劳动者,合理划分三方责任是有效治理欠薪的前提。政府在欠薪问题的责任是:建立和维护工资支付秩序,解决因欠薪而导致劳动者的生活或生存保障问题;明确雇主的法律责任,拒不支付的可能构成犯罪;劳动者是欠薪的受害方,但劳动者有权利和责任依法维权,如果欠薪达到犯罪的程度,劳动者还在为雇主工作,或者劳动者较长时间坚守风险型欠薪,都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关键词:
欠薪性质 欠薪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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