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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周立胜
在跟单信用证贸易中,常会出现跟单信用证中记载了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惩罚性条款的情况。关于这样的惩罚性条款对基础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本文不同意以“要约一承诺”理论来解释,认为应适用合同履行理论解释之,即这样的惩罚性记载对基础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该跟单信用证是否构成买方的瑕疵履行。同时,本文论述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两点缺陷:没有规定基础合同与跟单信用证互相独立;没有明确跟单信用证之记载事项。
关键词:
跟单信用证 惩罚性记载 瑕疵履行
[期刊] 国际金融研究
[作者]
林秀钦
现时国际上所通用的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所制订的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下简称UCP500),该修订的统一惯例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倘信用证已明确其适用UCP500,则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或法律关系就得以UCP500的规定为其之调整规范。当然,由于UCP500对信用证下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或契约关系没有也不可能提供完全及穷尽一切方面的规定,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董新凯
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宜作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而不宜作为不成立之合同、无效的合同或只能单纯撤销的合同处理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的 ,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此种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但该赔偿责任受到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
误解 重大误解 撤销 变更 损害赔偿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刘端郎
今年1月1日始,国际商会新的跟单信用证惯例《UCP500》已正式生效。长期以来,国际商会制订的统一惯例,已成为全世界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圣经”。为了帮助贸易界人士准确地了解、掌握并运用新的统一惯例,本文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对《UCP500》中实质性的修改,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情况及做法和实际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陆续加以阐释。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汪卫东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通用的一种最重要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工具,它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往往造成相互不了解对方的资信,卖方担心其交货后不能及时甚至无法收回货款,而买方则担心付款后收到的是不符约定的货物甚至根本收不到货;同时,双方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李正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将是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之间今后一段时间内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目前,国际贸易中货款的结算大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因此,明确信用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对进、出口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本身的权益,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林孝文 谭志哲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惩罚滥用权势地位欺压普通百姓的权贵,到惩罚滥用优势地位欺压消费者的经营者的转变;市场固有缺陷导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天然的不平等,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我国有关法律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然需要从观念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以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 权益
[期刊] 图书情报工作
[作者]
邵作运 李秀霞
[目的 /意义]基于高维矩阵稀疏降维的思想,提出一种利用惩罚性矩阵分解(Penalized Matrix Decomposition,PMD)实现共词分析的新方法。[方法 /过程]以"学科服务"为研究主题,根据PMD算法原理,在Matlab环境下分别实现特征词的提取、特征词的软聚类以及聚类效果的可视化。[结果 /结论]与传统的共词分析方法对比,PMD算法在共词分析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提取的特征词比较全面,聚类数目便于确定,聚类结果易于理解。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赵永英 孙自如
惩罚性赔偿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纳。其在受害人的赔偿和对不法行为的震慑和预防方面有很好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对产品受害人的保护不够,假冒伪劣猖獗,笔者认为有引入的必要,以更好地实现正义和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 补偿
[期刊] 消费经济
[作者]
姜军松 李勇辉
文章界定了商品房消费者合同,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适用范围和条件,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如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增加惩罚性赔偿基数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范庆荣
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武亦文 赵亚宁
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普遍被保险实务所否定的当前背景之下,对其可保性问题的研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可以从保险法理论与实践和制度效益与政策考量两个方面得到证成。一方面,其既不违反责任保险只承保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保险法理,亦未造成额外的司法实践困难。另一方面,其并未在实质上妨碍惩罚与威慑功能的实现,且相较于不可保的做法,其反而更符合社会公共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责任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故意行为所致损害不可保的一般规则其实不应适用于责任保险领域,因而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予以进一步扩张。但是,为了防止过重的危险负担义务危及保险业存续,此时必须设置保险人对故意被保险人的法定追偿权这一配套机制,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方保险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刘水林
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赛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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