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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财经论丛(浙江财经学院学报)  [作者] 李明辉  
对于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它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反映出其特点。
[期刊] 财经问题研究  [作者] 李明辉  
诚信义务是确定财务报告法律责任有无的依据。本文从相关人员的诚信义务出发,探讨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主体。文章认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注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主体,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应当就虚假财务报告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一般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等,则与外部投资者不存在直接的诚信义务,因此,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洪亮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十余年,证券立法亦处于摸索阶段。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存在,相对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的空间,如实体法中救济措施、程序法中集团诉讼机制等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因此,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任重而道远。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刘兴华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期刊] 审计与经济研究  [作者] 李明辉  
本文对上市公司法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应当采用无过错原则,而对其他主体则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期刊] 会计研究  [作者] 蒋尧明  
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上市公司只有在符合重大性标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由此造成投资者证券损失,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除外)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前瞻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免责制度的核心是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蒋尧明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免责,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以《1.9规定》、《6.11规定》等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利用《1.9规定》、《6.11规定》中的免责及共同侵权事由,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中应负的责任作出合乎法理的解释和界定,把民事赔偿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利于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正当合法权益。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刘珺  
随着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断演变,审验机构“看门人”作用得到强化,为督促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解决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不一、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及范围模糊等问题,明确审验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形态的适用规则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义务范围。同时,为避免发行人固有风险转移,审验机构执业风险过重,可通过采取设定赔偿上限、签订责任限制协议等方式降低审验机构破产风险。
[期刊] 新金融  [作者] 李红润  
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应确保其发送给潜在参加行的信息备忘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为使牵头行履行此项义务,保护参加行对信息备忘录的合理信赖,确立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银团贷款操作指引》对此虽未规定,但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可作为牵头行承担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也应允许牵头行采取措施限制自己的责任,以平衡其与参加行的利益。
[期刊] 中国金融  [作者] 张保生  牛馨雨  
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全面注册制时代正式开启。在此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
[期刊] 工业技术经济  [作者] 张红霞  郭鸿鹏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问题,提出了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认定应遵循程序理性的原则、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以及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等观点。提出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要处理好保护投资者与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正当权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黄娅琴  李洁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违反证券法上的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本文从阐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础入手,分析归纳其责任主体,并对现行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对其中的不妥当之处,提出修正建议。
[期刊] 当代财经  [作者] 蒋尧明  
美国是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作了明确、系统规范的国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借鉴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同时,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五个阶段的简要回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会计界、法律界的主流观点,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 石晓波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权利义务主体、主观(归责)方面、行为表现、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赵国平  文杰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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