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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徐孟  
从法律规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所使用资源的性质这三方面来看,航空公司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但与此同时,航空公司还有保障飞行安全的义务。所以,只有当旅客、托运人的要求是"通常、合理"时,航空公司才不得拒绝运输。如果航空公司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姚新超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港并将其交付收货人。否则,有可能向货主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法律责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冷柏军  姚新超  
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探讨该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规范的变化及其影响,以期为贸易商提供因应策略参考。
[期刊] 图书馆建设  [作者] 孙强  
公共图书馆对读者应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包括强制缔约行为和强制缔约内容两个方面。赋予公共图书馆强制缔约义务是基于保障读者信息获取权、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政策、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维护平等权之需要,其效力体现在公共图书馆必须接受强制缔约规定的约束,一旦违反会构成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良卫  赵倩明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又名无船承运人(NVOCC),是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者之一。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身份,这使得其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包括合同的签订、单证的制作、费用的收付等方面都存在信用风险。明确自身的信用风险,研究规避风险的方法对规范无船承运人的操作,对降低无船承运人的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业界对无船承运人信用风险的研究还较少,本文试从无船承运人的角度来论述自身面对的信用风险及探讨其在业务流程中规避风险的方法。
[期刊] 物流技术  [作者] 王筠  
如何判断承运人的业务能力?承运人指标(carrier metrics)能够透析运输公司的业务能力并为改进服务提供标准。如果托运人想知道承运人的业务能力,数字可以说明。托运人可以搜集承运人的工作数据,并把这些数据整合成承运人的业务能力报告。此外,一些承运人也想证明自己的业务能力,他们会在各方面监控和改善自己的表现,并把这些数据整合成报告,向社会公布。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耿利敏  梁琦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高俊涛  潘继仁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祁欢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沈木珠  
《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再次使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免除、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均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同程度的改变,特别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问题上实行的综合责任制,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预计,它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对各国海商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崔淑景  
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对于所运输的货物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因而适用的保险条款也是不同的。前者适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后者适用承运人责保险条款。货物的保险利益不能转让给承运人 ,由于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责任重叠部分毕竟有限 ,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受影响。另一方面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涵盖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虞炯  范建光  
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首先明确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法律意义及其经营范围,然后对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作了阐述。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徐峰  
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徐剑华  
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地区、各部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实体将大量增加。据统计,世界国际贸易量的95%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原始缔约国地位以后,服务业必将全面开放。作为服务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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