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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徐楠芝  
从法理上看,税权从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推动了国家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然而,传统的"权利义务说"适用税权难以解释权力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未能揭示税权逻辑的深层本质,并且会产生淹没税法作为公法的特质、难以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违法救济困难等矛盾。法权论对于权力与权利的重视弥补了税权法律逻辑运行的链条,揭示了以公共利益为形式的权力和以个体利益为形式的权利本质。在税权行使中,基于权利与权力属性上的同一性,能够实现权利与权力的转化。
[期刊] 地方财政研究  [作者] 李伯侨  陈西玲  
本文以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为背景,从法学视角就当前"营改增"回避税权划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借鉴德国增值税税权划分经验,就"营改增"后增值税央地税权重整提出了建议:即只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厘清央地财权与事权混乱局面,并针对增值税特点科学设计好增值税央地分享和返还比例,完善好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营改增"才不会沦为"结构性增税"的替代品。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李楠楠  
一直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都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在税收立法方面处于无权状态。然而,无论是从理论逻辑上,还是现实考量上,甚至是宪法规定上,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都具有正当性。事实上,地方想要真正获得税收立法权更需要的是规范依据的支撑。可是,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规范依据不足,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还存在诸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法》等法律制度障碍。因此,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真正实现,需要以规范依据的获得为前提,进而寻求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的现实路径。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宋天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宋天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期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宋天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了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规则的基本框架,但第四十条第三款“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立法授权,提出了新的解释难题:其一,什么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即“分什么”的问题;其二,如何实现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即“如何分”的问题。进而,应当解释农村集体收益的分配范围,即“分多少”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进一步校正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法律逻辑,即“按什么分”的问题。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财产基础是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而非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集体财产的收益。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应当依据集体资产股份进行分配,而集体资产股份的多样化实践形态需要经由兼容性逻辑予以归正,从而形成以集体资产股份的公平配置为基础、以其他股份的效率性利益实现为延展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  [作者] 姚荣  
德国公立高校经历了从国家机构与公法社团的双重法律地位向多种类型法律身份的转变,表现为国家调控介入与大学自主变革的复杂博弈与动态平衡,潜藏着官僚化与市场化的风险。以公法社团为主、复合多元的公法人形态是公立高校破解多元价值冲突、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应然逻辑。中国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应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内,实现公权力运行的"契约化"与私法行为的"公法规制",建构各方权力动态制衡的"互动式"法权结构。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叶秀  
排污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贷款形式出现,是排污权体制改革和探索的新成果。由于排污权抵押贷款中企业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存在三个特殊性,即:权利与部分义务的时序性、权利产生与部分先履行义务的相关性、不得存在第三方因素使得权利与义务相关性消失,这导致在现有的法律规制该行为时需从一般性要求和特殊性要求出发考虑。基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关注前提条件中的对企业获取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特殊性要求,在法律后果中融入惩罚性赔偿,以期实现现行法律对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更好规制。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黄家强  
当前,我国消费税制改革与立法一体化工作的关键问题在于应税消费品的法治选择,该过程表现为立法框定、技术识别与政治调整的互动逻辑。在立法层面,针对现有应税消费品概念的语义抽象性,有必要在分析选择课税理论、梳理历史变迁的基础上,完成应税消费品概念的法律化和内涵化;在技术层面,基于典型税案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应从形式和实质维度强化法律规则与技术标准的衔接;在政治层面,应从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定的协调性、功能明晰与税目重构的关联性、选择课税与政治决策的程序化方面着力。
[期刊] 教育研究  [作者] 朱德全  张家琼  
教学逻辑是教学系统中主客体关系的动态转换逻辑。基于主客体关系的逻辑转换,教学系统生成知识逻辑、教学逻辑、学习逻辑、认知逻辑。教学活动通过这四个逻辑组块之间的逻辑转化,促成教学双方的共振、共享和共赢,以实现教学有效化和有序化。有效和有序的逻辑转化生成复杂多样的教学网络类型,基于教学逻辑组块与网络类型的相互作用则形成教学网络组织系统。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何强  
置于国家治理大视野,税收治理有其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历史逻辑主要体现为基于发展与安全的连贯线索,理论逻辑主要体现为合于传统与现代的思想渊源,实践逻辑主要体现为成于经济与政治的物质力量。税收是经济范畴,又是政治范畴,税收治理具有政治主导性和市场先导性,税收在国家治理中更好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渗透于有为政府的政治性和有效市场的经济性的有机结合,始终彰显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追求目标的人民性,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石子印  
基于Tiebout—Oates—Hamilton模型认为财产税具有受益税性质,但美国近年来对财产税采取种种限制和减免举措,使财产税在地方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逐渐缩小。分析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偏离,可以得到财产税的基本逻辑,即仅在小区域内适用;现实效率的获得需要公众呼吁为前提;实质上是以居民房产价值为分摊原则的一种费;具有内在的不公平性;占纳税人收入比例不大;部分辖区需要政府间的拨款补助。因此,我国在开征财产税时,应至多将其设置在县级政府征收使用,进一步完善公众的呼吁机制,并将税率控制在适当范围,同时配合有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白彦锋  
在我国传统的税权配置体系中,中央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地方逐渐可以在税收立法的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博弈,有助于提高税权配置的效率,增强我国税收立法的有效性。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白彦锋  
在当前我国税权划分改革中,构建起完善的地方税权约束机制,有利于消除人们在赋予地方必要税权问题上的顾虑。现有政治经济制度内在的约束机制、地方税权本身的有限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都有利于地方税权的健康运行。
[期刊] 中国高教研究  [作者] 黄彬  
大学外部治理涉及政府、大学和社会机构三大权力(利)主体。"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实质是大学外部治理法权关系的重构,意味着传统单向度的政府管理分化为教育行政管理、大学自主办学、社会独立评价等多元主体的共治,其法权逻辑是法治化框架下三类主体之间法权关系的重新安排,其重构路径具体包括"放权""分权""赋权"和"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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