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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李刚  周俊琪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税收债权人,一是税收债务人。税种法的规定仅确定具体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依据,至于何种人需具备何种条件方可成为税收债务人,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借鉴私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税收权利能力、税收行为能力和税收责任能力三方面,据以明确纳税人的负税能力。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周刚志  
域外税法学界素有"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的理论争议。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传入我国之后亦引起了激烈争论,它与传统的税收权力理论虽非截然对立,却有实质分歧。我国传统公法学以"公权力之存在与运作"为公私法区分标准,致使"权利"被误解为私法领域内的特有概念,税收之债亦由此而被误认为"私法之债"或者等同于"私法之债"。我们可以借鉴霍菲尔德的分析方法将"税权"解读为一种综合性的税收权利,以此深化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之研究。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邹丽梅  谭悦  
债权让与,在法律上还有另一个别称,那就是债权转让。顾名思义,指的是一份合同当中的债权人,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将其所拥有的债权以全部的形式或者是部分的形式,转让给另外一个人的行为。通过这个转让的过程,原本仅仅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简单的利益关系,由于涉及了第三方,也就是受转让的那一方,而变得愈发复杂起来。特别是这一转让过程虽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和债务人没有关系,也无需其参与,但是在现实当中,这一转让行为,却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负担。而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虽然对这一转让过程当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由于其涉及的范围较为狭隘,因此,实际发生债权让与行为的时候,债务人总是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利益损害。因此,如何针对这一现状,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提升对于债务人的保护水平,就成为了我国法律顺应现实的变革潮流,不断改变的关键所在。而相关法律对于债务人在此项债权让与活动当中的利益的保护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着我国法律的民主性及完善性,同时其也会作为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基础的发展。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吴习彧  
人工智能的热点效应引发了各类派生讨论,问题集中在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性上,涉及是否应赋予其法律人格等。思考是否应当将法律主体资格延伸至人工智能上,为法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思想实验。本文的观点是,为了解释人工智能的行为效力而主张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是没有必要的。毕竟只有人类才可以理解"权利"与"责任"的涵义,机器只能被设计成遵守规则,却不能理解规则。所以即便创设出类似于"电子人"的法律人格,法律规则也无法对机器本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相对现实的路径应当是考虑如何通过法律去影响机器背后的人(包括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制造商以及使用者等)的行为层面,进而解决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期刊] 涉外税务  [作者] 马蔡琛  刘嵘  
本文认为,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务关系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因此,可以援引民法中债务转移的立法精神来补充税收法规在应对企业税收债务转移方面的空白。同时,也借鉴发达国家对税收债务转移的规定,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柳现青  刘琼  王伟域  
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首次将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定性为税务机关,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其对稽查局的定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导致稽查局与税务局的关系不清,并引发了一些理论难题。本文结合相关法理与税收实践对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探析,提出借鉴相关行政执法经验,设立具有完全独立执法权的稽查局,并以较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确立其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地位,以切实推进依法治税。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李进明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法具有多样性特点,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债务重组的处理规定不尽相同,这些因素造成债务重组成为企业涉税业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针对不同的债务重组方法,分别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以及修改其它债务条件等债务重组方法的特点和差异性。通过实例进行详细地研究和诠释债权、债务人在债务重组经济事项中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方轶旻  葛秋辰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或利息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对债务人而言,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巫文勇  
税收债务优先清偿已经遭到理论界越来越多的质疑,在各国立法实践中也有日趋淡化的倾向。我国的金融机构破产税收债务优先清偿,不但损害了普通债权人利益,还与现存担保法律制度冲突,动摇了市场信用基础,且与问题金融机构国家救助相悖。其改革方向是,统一现行法律中对税收清偿顺位的不同规定,将税收作为非优先清偿债务,推广与完善税收担保制度,实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加重责任。
[期刊] 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作者] 徐伟  金洪亮  
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引入,使税收法律关系被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税收债权作为公法之债,毕竟有不同于一般债权的特性。为使税收制度理论与实务不断完善,必须正确界定税收债权与一般债权的区别,同时构建相关的制度以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周刚志  
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对于维护稳定的私法秩序、保护纳税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一般包括税收债权的"核定时效"与"执行时效"。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并非由税收债权成立之日起算,而是因核定时效期间与执行时效期间而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的行为构成税收犯罪,则税收债权的消灭时效等同于相关罪名的刑事追诉时效。我国《税收征管法》之修改,宜明确区分税收债权的"核定期间"与"执行期间",并分别规定其起算时点。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乔生  
自然人亦称个人,是最古老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其资格几乎都已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然而,我国主要法律则一向未承认自然人的外贸经营主体资格,直到2004年修订新《对外贸易法》时,才确认了本国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并确立了备案登记制。各国法律、我国外贸法关于自然人外贸经营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取得;我国自然人主体在国际贸易经营中的作用与缺憾。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汤洁茵  
当前,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外部管理者的运行架构以及运行效果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织体的特性,并具有独立的税法主体资格。在明确这些问题后,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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