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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陈义华  
就破产法的司法实践而言,异化的社会本位论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法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主要原因。在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从价值取向矫正到制度构建的逻辑进路,在价值取向上应坚持私法自治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制度构建方面应以私法自治与利益平衡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巫文勇  杨雨淋  
法院强制批准企业破产重整,实际上是公权力借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模糊概念对破产重整自愿选择和协商价值的否定,增加债权人机会成本,强迫多数债权人接受不可预期的风险,将重整失败的后果转移至债权人。所以企业破产重整立法应该对“社会公共利益”“债权人私权利保护”和潜在的“机会成本”进行平衡,确保能够通过一个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规则和清偿标准保障其权利。法律应该充分考虑重整存在的风险、预期效益以及债权人损失的时间价值、投资机会和债权人所属行业特征,根据权责均衡原则设置清偿规则与标准,而不是笼统地进行原则性描述。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  [作者] 汪世虎  
公司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事关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计划经各组债权人和股东同意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批准。为确保公司重整程序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严格规范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尤其是法院强行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蒋辉宇  
税收债权组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主要以税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税收优惠为核心审核内容,税收债权组的表决权意志基于税收债权的特殊性而应受到法律的适度限制。当前,我国尚存在未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法律未明确界定税收债权人代表、各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同时表决机制未充分考量税收债权的特性等问题。对此,本文建议可通过建立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明确以税种为标准确定税收债权人代表以及建立税收债权组后置表决规则等措施,有效解决以上实体性与程序性法律问题。
[期刊] 浙江金融  [作者] 吴狄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列为破产三大制度,其保护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维护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目标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如何平衡好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债权人,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就成为构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本文通过中美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关键环节分析了两国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对中国实践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作者] 李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案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是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该文对2008年至2013年发生的20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绝大部分案件都附加了后期监管成本较高的行为性条件。商务部在执法水平稳步提升的同时,体现出与其他司法辖区不同的执法思路与特色,但应注重更加准确地对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加快案件的审查速度,以减少对竞争分析的非反垄断因素的干扰。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直接相关,能够产生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作为确认性事实的审核批准,则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消灭,而不决定或直接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基于此,两类不同的审核批准构成了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基本类型,从而实现了该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夏沁  
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直接相关,能够产生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作为确认性事实的审核批准,则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消灭,而不决定或直接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基于此,两类不同的审核批准构成了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基本类型,从而实现了该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丁燕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是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具有重要的实体和程序价值,对于各利害关系人以及主导重整的司法主体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和目标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重整计划堪称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章程和准则,发挥重整程序"小宪法"的功效。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旨在合理安排各利害关系人对重整利益的分配、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所涉利益主体众多,社会影响巨大,经济法理念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程序构造和制度设计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因此,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社会本位、公私融合理念可被视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制理念。
[期刊] 管理世界  [作者] 何旭强  周业安  
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许多准破产公司,但无一例外地都没有进入破产程序,而是得到了各种形式的重整。那么为什么A股上市公司难以破产?目前的重整是否具有经济效率?法律基础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构建了相关的理论模型对此进行了研究,发现这一选择由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比例、政府的利益等因素共同决定。然后本文以曾经被申请破产的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1)从重整的经济效率来看,资产置换模式效率相对较高,仅仅通过财政补贴、债务和解等方式的财务重整效果一般。(2)从成本分摊来看,成本主要由新大股东分担。(3)公众投资者是重整的直接受益者,但存在结构性差异。这些结论说明我国破产制度不能起...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张世君  
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减少因破产清算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因此,重整程序开始后担保债权将遭受重大限制而无法正常行使,以此来维护企业的财产作为其复兴的物质基础。对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都对担保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力图在保障重整制度发挥预期作用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我国破产法也明确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却未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期刊] 中国土地  [作者] 王晓东  
这样的批准行为能受法律保护吗———一起越权批准建房用地案始末?这是一起发生在江苏省H县A镇河西村的越权批准建房用地案。由于当地群众的自觉行动,使当事人的违法建房始终未能完全实施。其间,当事人曾诉讼至县法院,要求排除“妨碍”。直到县国土局接到群众联名来...
[期刊] 教育学报  [作者] 余雅风  蔡海龙  
惩戒是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必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的可靠保障。学生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学校惩戒不同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适度、合理的惩戒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必须明确惩戒权作为教师职业性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同时通过实体性、程序性立法,明确规定惩戒权的内容、行使的程序以及违法行使惩戒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学生必要的救济途径,在保障达成公共教育目标的同时,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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