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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作者] 李树训  
与生物多样性自身广义性相较,目前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当中,法院主要聚焦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这一领域,且在保护过程中,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之名近乎成为唯一起诉主体,致使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陷入“虚化”状态。实质上,在“二元论”语境下,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并非形成必然的单线式诉讼结构。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冲击与检视,全面分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公益诉讼衔接的三种路径——优先权、代表论和范围说。尽管附带公益诉讼具有节省资源的经济优势,但这种回避行为却以牺牲法律公信力为代价。为避免检察院形成“垄断性”保护,在立法已赋予其索赔权基础上,充分发挥与激励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救济效能,同时基于未来立法发展趋向和操作便利的角度,应以范围说为主。
[期刊] 林业经济  [作者] 李少柯  
介绍了目前我国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试点取得的成效,指出存在的问题: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资金渠道单一,补偿制度不健全等。阐述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对策建议。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龙柯翰  柴莞庚  
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中,以适用金钱赔偿责任为常态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暴露出金钱赔偿责任认定难、与公法责任相冲突等问题。然而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并无适用金钱赔偿的情形和理由。制度目标的不明确亦是导致公益诉讼适用金钱赔偿的原因,对此应明确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损害”的制度目标。基于此,对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修正,以期实现与现有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袁亮  何伟军  Dagmawi Mulugeta Degefu  沈菊琴  
为了破解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文章在"谁使用谁付费、谁保护谁收益"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由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企业向政府进行赔偿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基于生态资本的自我增殖和时间价值,在传统的"零净损失"的政策目标下提出一种新的生态赔偿的政策目标。通过静态贝叶斯博弈分析发现:由于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对政府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改变了政府的效用函数,双方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将导致两者产生冲突。最后提出完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期刊] 统计与决策  [作者] 袁亮  何伟军  Dagmawi Mulugeta Degefu  沈菊琴  
为了破解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文章在"谁使用谁付费、谁保护谁收益"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由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企业向政府进行赔偿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基于生态资本的自我增殖和时间价值,在传统的"零净损失"的政策目标下提出一种新的生态赔偿的政策目标。通过静态贝叶斯博弈分析发现:由于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对政府政策目标的不确定性改变了政府的效用函数,双方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将导致两者产生冲突。最后提出完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巧儿  
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贯穿着行政权力的运行,其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又蕴含着民事权利人的私法属性。以双阶理论为视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机关+民事权利人"的双阶构造,行政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系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系民事权利人,此二者皆为行政机关达成其救济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之公行政任务的行政形式选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双阶构造说能够解释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时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的现象,破除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悖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奠定理论基础。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思静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近年来,党中央不断加强规则体系建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其中,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的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制度建设,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行政机关追究环境危害行为人的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思静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近年来,党中央不断加强规则体系建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其中,针对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的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诉讼制度建设,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行政机关追究环境危害行为人的生态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尤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有着重大的意义。环境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但是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救济,缺失对生态环境的救济。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不能纳入《侵权责任法》,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如赔偿主体范围小、赔偿程序不明晰、赔偿评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只有扩大赔偿主体、明确磋商与诉讼的衔接、完善赔偿评估制度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综合性法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期刊] 农村经济  [作者] 况文婷  梅凤乔  
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的角度,宜确立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这一责任形式。其必要性在于,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行政救济制度不足以满足及时彻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损害担责"原则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相关立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环境行政代履行为其奠定了制度基础。
[期刊] 求索  [作者] 廖建凯  
[期刊]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戴鑫  刘中梅  裴兆斌  
在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政策推动下,中国海洋蓝色经济区发展加速。与此同时,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频发的一系列船舶撞击漏油、捕捞养殖污染等突发事件,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加剧,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海洋生态本底的支撑和保障,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立足中国海洋环境司法现状,根据对相关司法案例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发现,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方面存在法律配套机制不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不足、救济方式单一且预期效果差、生态损害赔偿主体范围小和执法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对此,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扩大生态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健全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及加强执法部门信息公开和监管力度等对策,以期为解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海嵩   张高榕  
运用知识可视化工具Citespace 6.1.R6版软件,对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学术论文进行计量分析。通过关键词共现、聚类、时区视图、关键词突现等来展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研究热点、研究的演变脉络、研究趋势等。总的来说,虽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时间维度上考量存在部分研究空白,研究内容上考量存在过于注重经验事实研究缺少理论研究,研究的体系化考量存在单个救济形式研究多而整体救济机制研究少等不足。未来应当立足环境法典编纂,采用整体主义、体系化思维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陈海嵩   张高榕  
运用知识可视化工具Citespace 6.1.R6版软件,对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学术论文进行计量分析。通过关键词共现、聚类、时区视图、关键词突现等来展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研究热点、研究的演变脉络、研究趋势等。总的来说,虽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时间维度上考量存在部分研究空白,研究内容上考量存在过于注重经验事实研究缺少理论研究,研究的体系化考量存在单个救济形式研究多而整体救济机制研究少等不足。未来应当立足环境法典编纂,采用整体主义、体系化思维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
[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秦鹏  向往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有所偏离,在加快生物多样性法治建设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的背景下,应当予以纠正和完善。通过勾勒和描绘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立法体系、逻辑与实践,并站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视域下从制度系统的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审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研究发现:一方面,授权地方立法的模式影响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建构的完备性,且难以保障制度的有效性,而补偿范围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性理念明显不符;另一方面,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未与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实现衔接,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未来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应强化中央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统筹立法、加强地方人大引导和监督补偿办法制定、扩大野生动物保护与致害补偿立法范围、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实现制度衔接,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的扎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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