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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自正法 刘倩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回归理论,其是基于刑民一体化思维下对环境法益的确立、特殊预防理论的指引、民刑共治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以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与恢复性治理模式的有机融合。通过对1528份污染环境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适用空间不足,应对其进行规范约束,赔偿本身的认定与其他金钱类责任容易混淆,赔偿的支付对象不确定及款项用途不明朗。鉴此,应将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相结合,完善赔偿影响量刑的标准,赔偿的认定优先于其他金钱类责任,确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以期进一步规范环境案件赔偿作为量刑要素的适用。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谭波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新设性需要专业化和现实性的内涵与外延扩充,环境知识、环境技术、环保观念和一般环境事件的公开充实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内核。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有着不同的个人、组织和区域供给与需求。环境信息公开最终的法治治理路径既在于其内在的制度强化,还在于配套的立法跟进,以期形成完整系统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运作。
关键词:
环境 信息公开 法治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周美华 林志明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对刑事司法侵权造成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对于确定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无论从立法背景看,还是从有关规定看;无论从国家赔偿法总则的规定看,还是从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看;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从立法原意看;其所确立的惟一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关键词:
刑事赔偿 归责原则 违法原则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万志前 俞秦峰 张文斐
品种创新是种业振兴的关键,识别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的司法决策因素,以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水平,进而激励育种创新,实有必要。以2002-2023年侵害品种权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为样本,分析其时空特征,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探究法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与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且判赔额较低,提高法定赔偿上限的立法举措效果甚微;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缺乏量化标准,维权合理开支定位不清;锚定效应、审判经验等因素对司法决策影响显著。为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质效,建议采取如下措施:通过严格适用法定赔偿,消除举证责任障碍,降低证明标准,以克服法定赔偿“泛化”适用;通过确立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和规则,另行计赔维权合理开支,以避免裁判的主观性;通过提高司法决策信息质量,提升法官素养,提供司法决策空间,以减少锚定效应,保证裁判的公平性。
[期刊]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万志前 俞秦峰 张文斐
品种创新是种业振兴的关键,识别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的司法决策因素,以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水平,进而激励育种创新,实有必要。以2002-2023年侵害品种权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为样本,分析其时空特征,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探究法定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与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侵害品种权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且判赔额较低,提高法定赔偿上限的立法举措效果甚微;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缺乏量化标准,维权合理开支定位不清;锚定效应、审判经验等因素对司法决策影响显著。为提高品种权司法保护质效,建议采取如下措施:通过严格适用法定赔偿,消除举证责任障碍,降低证明标准,以克服法定赔偿“泛化”适用;通过确立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和规则,另行计赔维权合理开支,以避免裁判的主观性;通过提高司法决策信息质量,提升法官素养,提供司法决策空间,以减少锚定效应,保证裁判的公平性。
[期刊]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作者]
过勇 李松锋
惩治是中国反腐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先后查处各类腐败案件逾百万起。然而,腐败案件刑事量刑的尺度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文章基于对2796起腐败案件刑事判决的实证研究,分析了法定量刑因素以及部分法外因素对量刑结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判决年份和判决地点对贪污受贿案件刑事量刑的影响不大;涉案金额和行政级别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腐败案件的量刑结果,而且存在"一千万拐点"和"正厅级拐点"的现象;诸如自首、退赃、立功等其他因素对贪污受贿案件刑事量刑的影响有限。
关键词:
腐败 腐败案件 刑事量刑 贪污 受贿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付慧姝 周姹
环境税因其具有有效筹集环保资金、调控污染与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维护社会环境公平等功能而领先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模式。但在推行中可能出现双重红利引发偏差、转嫁税负影响减排以及重效率轻公平等现象,产生功能异变。我国政府确立了税收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治理思路,厘清环境税所具备的功能、防范其发生功能异变、明晰新形势下环境税的功能需求是引导我国环境税制顺利推行的前提。构建符合中国本土化的环境税制、实现环境税的功能应当从健全法律运行体制、明晰政府事权责划分以及完善保障性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
环境税 功能异变 税制绿化
[期刊] 金融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曾远
税银互动的理论预设是通过信息混合披露与信用互换机制达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高税法遵从和降低信贷风险的多元目的。经过对1155起基于税银互动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可知:税银互动的理论预设和实践结果存在一定冲突。原因在于税银评级转换机制的利益通约困境、市场信息过载与小微企业的非理性、银行风险承担与社会责任冲突难以彻底化解普惠金融业务的市场风险。应在税银评级转换机制构建中建立基本共识与妥当程序,完善基于数字科技的社会信用共治机制,搭建税银互动的风险分担机制,深化和规范税银互动体制。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欧阳容 郑鑫智 罗天恩 鄞凯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我国涉外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不断增长。侵权损害赔偿是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有力体现,但是,在具体实例过程当中,由于著作权的地域属性、各国的法律差异,导致我国法院在进行赔偿认定时面临“上诉多”“举证难”“赔偿不合理”等问题,法官如何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适当的损害赔偿数额成为各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更是司法保护的重点和难点。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本文将从司法的角度来剖析涉外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该如何准确认定这一问题,并找出相应策略,以期促进涉外著作权侵权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保护效果。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李有星 汤方实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审计机构的责任认定,已经从最初的绝对连带责任向比例连带责任转变,从严厉处罚向过责相当转变。这些变化趋势,一方面源于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使处罚手段与投资者保护的目的相当,体现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则是基于现实效应而进行的价值平衡,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乐视网案是我国证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的重大案件,判决呈现出审计机构责任判断和说理精细化的趋势,有助于审计机构过罚一致,防止“寒蝉效应”。但该案判决在审计机构责任的因果关系阐述、过错判断和定责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有必要根据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分别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明确“重大过失”和勤勉尽责认定标准、细化比例连带责任,使责任承担更精细、责任比例更符合实践。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汤欣 杨祥
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推广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也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期刊] 旅游学刊
[作者]
谢登科
旅游合同的非物质性和人身关联性,决定了确立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实现个别化正义,不乏在旅游纠纷中予以创造性突破而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虽符合旅游合同目的和公平正义原则,但却存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非法性的困境。需克服现有理论障碍,通过现有法律扩大解释承认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其法律要件,依据可预见性规则和最低限度规则限定其适用范围。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康京涛
环境审判模式的生成,有其内在的价值和规律。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是环境审判模式的内生性逻辑,现有司法制度是环境审判模式的外生性逻辑。从司法实践看,现有的环境审判模式主要有分散审判模式、"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四审合一"审判模式。延续着环境审判模式的生成逻辑和司法实践,"三审合一"的环境审判模式是未来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但面临着六大基础性法律问题,需要环境诉讼机制与环境审判机制融合共生,才能实现其价值。
关键词:
环境审判模式 生成逻辑 司法实践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赛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期刊] 经济问题
[作者]
王斐 朱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由国家政策由上而下强力推动产生,而非司法实践倒逼的结果。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实施八年,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没有被学界和实务界厘清。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名无实”,规范手段和立法目的之间有矛盾。作为主要制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态系统功能损失或自然生物因素的不利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民事赔偿诉讼只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运用该制度的有限功能,充分发挥该制度保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设计功能。该类诉讼制度的赔偿范围仅限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或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相关的财产利益损害。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适用范围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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