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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中国软科学
[作者]
薛艳华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存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行政责任的功能重叠、环境司法权与行政权间的行权竞合与司法权越位等冲突。究其原因在于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定位的不准确。为此,我们应在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一般原理进行探究的基础之上,阐明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应是"互补"与"监督"关系。二者冲突之消解应以"行政优先,诉讼兜底"及"多元治理,尊重专长"为原则。循此为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重点根据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匹配度进行精细化设计。调适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方式,将赔偿损失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有之责任方式,而恢复原状不应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范畴内。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邓辉 张满洋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起诉权进行了配置,形成了由环保社会组织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两大类主体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格局。但这一配置未将行政执法作为起诉前置程序,导致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对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设置了起诉权顺位安排,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周期迟滞。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对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进行重置:一方面应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进行再造,适度引入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则应取消环保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权顺位安排,二者皆可独立提起诉讼。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龚学德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已经提起不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不论是从行政机关的视角还是法院抑或污染企业的视角来分析,赋予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都具有诸多弊端。文章认为,将来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将原告资格赋予公民和民间非政府组织而不应赋予行政机关。
关键词:
行政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弊端
[期刊] 生态经济
[作者]
宋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由于单个受害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远不及污染企业,为了弥补受害者个体诉讼能力的不足,我国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赋予环境公益组织有限的诉权,给予他们适格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保护广大民众的环境公共利益。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 适格原告
[期刊] 特区经济
[作者]
赵安石
我国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检察机关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抓手,深化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交流合作,不断创新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发现,许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没有延伸至诉讼程序。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言,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与落实,即检察建议的实践效力尤为关键。诉前检察建议能够有效缓和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优化检察建议的内容以及构建合理的后续起诉判定标准,强化检察建议的效力,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效力
[期刊]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江润民 朱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需要面对来自科技和道德的挑战。以司法权为主导强化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并以行政权作为辅助系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但是,司法权的加强容易造成其突破自身权力范围侵入行政权的范围之内或者与行政权功能相重叠,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定位错误。当代环境事业冗杂零碎,更加需要利用行政权来作为主要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因此,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而言,应当通过加强和有效运用行政权、增设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以及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纠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两者的关系,从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施立栋
无论是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期间还是正式入法后,起诉期限问题均未能引起制度设计者的关注。判例和学说上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约束的观点,既缺乏规范依据与理论支撑,也不利于公益的及时救济与恢复,是值得商榷的。与此同时,既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则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之间存在着种种不匹配问题,难以直接加以适用。为此,应在考量前置程序影响、规则简明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建议以检察建议回复日或回复期满日为起算点,允许检察机关在6个月内起诉,这一规则能较好平衡公益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之间的关系。起诉期限规则具有承接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要作用,应在未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作出明文规定。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周书敏
通过分析近两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从案件数量、地区分布、原告资格以及被告资格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发现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确立并实行公益诉讼以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迅速。立案数量不断增加、受案范围不断扩大、被告范围从私主体扩大到公主体,然而在案件受理、原告资格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变落后环境观念,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环境公益诉讼注入新的活力。
关键词:
新《环境保护法》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
[期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作者]
王宗廷
环境权是公民的法定权益 ,通过诉讼的途径和机制排除环境侵害是最为有效和可取的。本文正是在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种类及特点的基础上 ,对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研究 ,并指出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
环境侵权 诉讼 公益诉讼
[期刊] 林业经济
[作者]
邵艳
森林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环境要素,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种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破坏问题越来越突出,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现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尚有不尽完善之处。文章在分析现有困境的基础上试图寻求新的保护机制,从公益诉讼构建角度来探讨实现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的战略目标。森林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从司法层面来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在分析了该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森林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基本框架的设想。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洪乐为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上发展缓慢,公众的环境权益一直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法律的约束和威慑功能也未达到预期效果。结合新《环保法》相关内容,创新性地提出刑事责任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方法设想,并论证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期可以以一种新的诉讼模式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和达到环境立法应有的威慑和预防效果。
关键词:
环境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 刑事责任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刘健 付焱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渐突出,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正当性。但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与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存在冲突,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无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职能出现重叠,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象与法院规定的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象之间存在矛盾。完善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机关,提高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级别,形成行政机关保护为主、检察院保护为辅的环境保护体系。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环境 公益诉讼 诉讼制度
[期刊]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作者]
吕霞
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依主体构成不同分为多人公益和集体公益两种。前者是多个人分属的利益。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个人的利益。后者是一种整体利益,是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多人利益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侵权诉讼,这种诉讼的理论基础是私人权利。可以把它叫做环境公益诉讼。集体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人类环境利益的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国家利益或人类共同体利益。可以把它叫做环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诉讼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是私益诉讼,其理论依据是公民权利;环境诉讼是真正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利益理论、国家利益理论。
关键词:
公益 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期刊]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蒋岩波 戴瑞
通过建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不足,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契合反垄断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标,也是中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维护职能的重要体现。但是,中国新建立的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性质定位不明、法条设计简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尤其是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定位与衔接问题,直接影响该制度的正确实施。通过对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梳理,分析中国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存在的现实困境,发现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制度重构,合理设计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才能在尊重反垄断行政执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反垄断法实施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通过“法法衔接”进一步体现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兼顾公益性和私益性的特点,达到弥补单个主体损失实现维护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期刊] 浙江社会科学
[作者]
章剑生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后者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不可当然平移到前者。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造呈现"双阶构造"诉讼程序和"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之形态,且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督促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特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除外。若照此原则仍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中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基于"双阶构造"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是公益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和被告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地,具体证明责任分配是,前者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承担,后者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作为"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证明责任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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