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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姚新超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是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目的港并将其交付收货人。否则,有可能向货主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法律责
[期刊] 国际贸易问题
[作者]
冷柏军 姚新超
与以往的国际公约相比较,《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将探讨该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规范的变化及其影响,以期为贸易商提供因应策略参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高俊涛 潘继仁
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承运人请求保险赔付,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抗辩常引发纠纷。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分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和被保险人需实际负担风险。承运人对其运送的货物享有责任利益,该保险利益与货运险的可承保利益不匹配。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并非合同效力要件,承运人不具有货运险下可承保利益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经由当然解释,对保险合同的可承保利益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人对可承保利益等影响承运人订约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承运人错投货运险,保险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投保货运险,其订约意图可分为承运人为货主的利益投保货运险和承运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货运险两种情形。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李学兰 李丹
本文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行为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在对承运人授权的合法性以及暗示追认行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认为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
无单放货 承运人船代 代理法 追认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崔淑景
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对于所运输的货物具有的保险利益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因而适用的保险条款也是不同的。前者适用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后者适用承运人责保险条款。货物的保险利益不能转让给承运人 ,由于保险合同与运输合同责任重叠部分毕竟有限 ,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因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受影响。另一方面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不可能涵盖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全部责任。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有关承运人盗卖、转卖货物、无单放货等私自处分货物的行为所致损失是否为海运货物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国内学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从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的法理分析,其识别标准应当包括损失偶然性、损失实质性和原因的外来性。在一切险条款未明确排除的情形下,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所致损失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应当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现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切险条款在应对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时存在不足,易致分歧,应当予以完善。
关键词:
一切险 承保范围 承运人私自处分货物
[期刊]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作者]
徐孟
从法律规定、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所使用资源的性质这三方面来看,航空公司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但与此同时,航空公司还有保障飞行安全的义务。所以,只有当旅客、托运人的要求是"通常、合理"时,航空公司才不得拒绝运输。如果航空公司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而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
强制缔约义务 公共运输承运人 合同法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姚新超
案例一: 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并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人海中。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批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邹岿 孟丽梅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不断开放,目前采用FOB条款的出口合同已达60%至70%。而有些指定货代企业居心不良,与国外进口商恶意串通,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国内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在这种情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张良卫 赵倩明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又名无船承运人(NVOCC),是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者之一。无船承运人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双重身份,这使得其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包括合同的签订、单证的制作、费用的收付等方面都存在信用风险。明确自身的信用风险,研究规避风险的方法对规范无船承运人的操作,对降低无船承运人的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业界对无船承运人信用风险的研究还较少,本文试从无船承运人的角度来论述自身面对的信用风险及探讨其在业务流程中规避风险的方法。
关键词:
无船承运人 信用风险 业务流程 规避方法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尤美虹 骆温平 陶君成
受出租车市场打车软件启发,我国公路货运平台曾爆发式生长,而如何监管尚未破题。近年来,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将之提上日程。无车承运人及货运平台运营的双边市场涉及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平台相关方,政府对其监管与以往的直接管理明显不同。货运平台监管研究对寻求"互联网+"驱动下的企业管理和政府规制策略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对262位司机和288位货主进行实地访谈和网络调查,解剖标杆企业并开展专题研讨发现,无车承运人试点为公路货运市场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无车承运人及货运平台运行的特征是,物流交割和供应链管理是无车承运人可视化管理的载体,其对应的商贸活动是体现物流管理要求的场景,前台车货匹配APP、中台对银行和税务等部门的开放与链接、后台供应链可视化管理跟踪等是其运行控制与组织的关键,金融服务是其创造价值的根本手段。对无车承运人及货运平台的监管包括平台监管和政府监管两个方面,以平台企业监管为主,政府公共监管为辅。其中,平台监管指平台企业利用价格、契约和技术工具规范其双边市场参与者行为,并协助政府开展运输安全和诚信管理;政府监管指政府对平台企业采取行政、法规和政策管理措施,保障其运输安全、依法纳税和诚实守信,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和优化外部环境。
关键词:
无车承运人 货运平台 平台监管 政府监管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徐峰
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祁欢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期刊] 对外经贸实务
[作者]
吴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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