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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江山  
横向信息分享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一种交流方式。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就竞争敏感程度不同信息的分析,可以产生效率也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由于信息分享的不可避免性,确定合法与违法的边界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为此,需确立反垄断法对于横向信息分享应适用合理规则的基本立场。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集中度高低的不同,区分承载复合内容和传递单一信号两种类型的横向信息分享安排予以分析,做出分类规制的细化安排。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曾晶  
当今反垄断法在考察转售价格维持时,应适用合理规则,而不是本身违法规则。这主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考察转售价格维持的负面效果,如果没有这类效果,则直接推定不予禁止;然后,再对有此效果的行为进行效率考察,如果该行为产生的效率能弥补其负面效果,则也不受禁止,反之则应禁止。2013年我国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高等法院处理的三个转售价格维持案件,均没有完整准确地把握这一方法,这将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践。基于反垄断执法的现实需要,我国今后应结合国外成熟经验和本土实际情况,尽早摸索出可行的规制路径。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郭宗杰  
垄断价格是市场势力滥用的表现,受到德国及欧盟其他国家等反垄断法的普遍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是,我国垄断价格规制在成本认定、理论准备等方面受到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反垄断实务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和法律实践,正确理解反垄断法规制垄断价格的立法初衷,合理界定执法边界,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准确定位自身的功能,促进市场机制合理发挥作用。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孟雁北  姜姿含  
我国、欧盟、美国等各大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法律关注点和法律路径存在着差异。本文从各司法辖区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出发,指出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的独特价值,进而根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不公平定价行为和歧视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执法和司法,从相关市场界定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判定,最后到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的分析,进行了逐一论证。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李丹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标准中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一旦被滥用极易为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形成市场垄断状态,导致国际贸易壁垒的形成,故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需要运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有关拒绝许可——专利被纳入技术标准可视为对专利实施的默示许可,专利权人丧失拒绝许可的权利;有关许可费过高——专利权人无权获取基于技术标准产生的额外收益,专利许可费只能占产品利润的合理比例;有关搭售非必要专利——必要专利需符合"必要四属性",且需由独立专家依法定程序确定。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聂鑫  
专利恶意诉讼的反垄断法规制旨在寻求当事人诉权保障与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之间的平衡,以弥补侵权法规制的局限。文章通过对美国经验的考察,发现专利恶意诉讼反垄断法规制框架的构建包括两个层面:其一,确立专利恶意诉讼的反垄断法规范型理念类型及识别方法;其二,结合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框架和思路,进行专利恶意诉讼的"个殊性"考量。我国应在现有反垄断法基本框架下,将欺诈型诉讼以及无合理根据型诉讼确立为规范型理念类型,并在相关市场界定层面,综合分析专利技术的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层面,则应突破市场份额理论的传统思维,重点考察行为人的市场份额控制能力,以建立专利恶意诉讼反垄断法禁止判定规则。
[期刊] 价格月刊  [作者] 徐晓静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价格的行为。基于对垄断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对垄断行为进行合理分析的原则,以判断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行为,进而明确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规范都不是对一种行为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进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合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分析原则,对经营者实施的某项具体行为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曾晶  
关于混合合并的问题,美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态度是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因此,美国的混合合并经历了合法—非法—基本上合法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美国视混合合并为非法的时期内,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案件,美国混合合并理论得到了蓬勃发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来具体分析混合合并行为,从而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任太增  
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方式经历了行为主义———结构主义———行为主义的演变过程。行为主义规制的重点是垄断行为 ,结构主义的规制重点是垄断状态。行为主义较为温和 ,结构主义则比较严厉。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方式的变化是与理论上和实践上反垄断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的。行为主义与结构主义本身没有优劣之分 ,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方式的变化是垄断本身和反垄断要求变化的结果。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杨烁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 T O以及经济领域的进一步放开,外资在悄然并购国内企业的同时开始大规模涌入我国市场。外资并购确能为我国发展带来新动力,但也可能在相关市场产生垄断倾向,危害我国的产业安全,并进而危害我国的国家利益。本文分析目前外资并购存在的危害性,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解决这一问题。
[期刊]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李丹  
市场主体通过算法利用市场透明度使共谋不受市场集中度的限制,突破传统共谋的形式而达成新型算法共谋,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法对算法共谋实施规制。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共谋边界的确立上,可以将算法共谋类型化为信使类共谋、轴辐类共谋、预测类共谋、自主类共谋,探寻其中真实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来准确认定算法共谋。在具体实施方案的选择上,反垄断执法机关应秉持谦抑执法理念,将算法实施者作为算法共谋的责任主体,通过有限公开算法、采用监管科技等具体措施,对算法共谋实施合理的反垄断法规制。
[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  [作者] 马敬  
价格信息交流具有两面性:既有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又有在企业间形成协同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可能。本文以航空运输业为例,从阐述信息交流的定义和意义入手,在介绍国外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尝试性总结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价格信息交流行为违法性时应考虑的要素。
[期刊] 商业研究  [作者] 刘佳  张伟  
拒绝交易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呈现出新形态:拒绝使用标准或利用标准导致不兼容、拒绝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拒绝使用关键设施等。对该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从主体、客体、效果、抗辩理由四个要件出发进行违法性认定,并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进行正负效果的比较。若负效果大于正效果,则禁止;反之,豁免。
[期刊]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蔡永为  
合营企业是反垄断法上一个模糊、不确定的概念,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点。本文通过分析限制竞争的企业合营行为特点,比较欧美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内容与执法实践,借鉴其积累的丰富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合营企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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