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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邢培泉  
格式条款减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剥夺了相对人主要是广大消费者平等协商的权利,使合同公平原则受到极大挑战。对格式条款解释的性质探讨、主体的界定、对象的明确以及具体规则的阐述,有助于使交易天平重新平衡。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应坚持客观、公平、诚实信用总的指导思想,尽可能地保护相对人主要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主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任以顺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期刊]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 罗先斌  
格式条款自其产生之日起,凭借其自身的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迅速普及开来,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价值。"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只是表象的认识,垄断才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绝对的真正挑战。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罗先斌  
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当每个市场主体都在为着各自的利益而忙于劳动创造时,就实现了契约自由所追求的经济发展与市场繁荣。格式条款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价值。"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只是表象的认识,垄断才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绝对的、真正的挑战。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良根  
对本案的判决依据保险条款的解释。保险条款解释的效力来源于保险条款的效力 ,由于保险条款与法律法规有着本质区别 ,所以其效力来源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因为 ,即使是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条款在被裁入保险合同前 ,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贺季海  秦国辉  
目前,保险条款"不利解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误读,是因为误读者的预设是错误的。要正确解读,首先要正确定义"歧义",避免与"分歧"的混淆;其次要界定歧义的不同类型,避免该原则的扩张适用;最后,在存在自然性歧义的情况下,也要探求当事人的真实合意。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夏庆锋  
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一般会采用两种解释方法对争议条款进行释明,一种为严格按照条款字面含义或法律明确规定进行解释的法律形式主义解释方法,另一种为尊重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期望的法律功能主义解释方法。两种解释方法各有优点,但弊端也十分明显。因此,有必要研究并总结出更为合理的中间立场解释方法,在实现裁判结果具有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的基础之上,同时考虑被保险人的劣势地位而进行特殊的规则安排。中间立场解释方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形成的合同约定,纳入客观的、可行的、合理的标准,兼顾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功能主义,以实现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实质平等保护。这种解释方法不仅有利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实行,也防止被保险人对权利的滥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苏仲鹏  
20 0 0年修改出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其解释和车险费率规章中出现的几个问题 ,应当及时地加以修改完善 ,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
[期刊] 经济问题探索  [作者] 王宏军  
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通常所称的霸王条款,它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极不完整,也相当分散,无法有效地制约不公平格式条款。基于国内的法律需求及国外的立法实践,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从法理上确定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特点及其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则有助于提高不公平格式条款立法的针对性和立法的质量。基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垄断性、不公平性及规制方法的综合性,不公平格式条款立法在部门法上具有经济法属性,属于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期刊] 财贸研究  [作者] 史习明  董微  
合同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后,随着国外服务行业进入中国市场节奏的加快,一些垄断行业如电力、运输、银行、保险、邮电等传统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面临着巨大的冲击。本文作者从多角度阐述了“格式条款”的产生背景、生效条件、无效情形、法律救济等问题,特别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从法律规定到行业实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规范行业的格式条款有现实意义。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张晓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宋庆阁  
格式条款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但其弊端也同时并存。最终解释权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包含最终解释权条款的促销广告无论是作为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对消费者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格式条款的弊端需要从法律上加以规制和完善,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董静然  
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是国际投资法实践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从以往仲裁庭的案例实践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此问题意见不一,对最惠国待遇条款主要存在限制性解释与扩张性解释两种观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法律解释应该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从条款本身含义出发,同时考虑上下文、目的宗旨等因素。欧盟和美国结合其自身的国际投资形势,对最惠国待遇条款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解释。中国正在逐渐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大国向外商直接投资流出大国转变,适当宽泛地解释最惠国待遇条款也许更能符合中国将来的利益需求。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彭喜锋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12月出台《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对该解释的第37条规定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德齐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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