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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李金招  
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欠缺,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中,我国《保险法》从投保主体、被保险人同意权、保险金额等方面加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缓和了此限制性规定,将投保主体从"父母"扩张到"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同时修正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行使方式,不拘泥于书面形式。但仍面临投保主体标准不清、保险利益来源不明、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行使陷入困境等等问题。我国应正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客观需求,厘清亲子关系稳定性、道德危险之防范、被保险人人格权之维护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投保人限制于亲属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投保年龄不作限制,以死亡年龄进行效力限制。在未满16周岁之前,保险金额限于丧葬费用,且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在届满16周岁之后,未成年人通过行使"被保险人同意权"对超过丧葬费用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或同意,未追认或同意的,仍以丧葬费用为限。实行投保人与同意权人分离机制,对学校等社会团体作出变通规定,使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功能落到实处。
[期刊] 南方金融  [作者] 刘天宇  
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通过对投保主体和保险金额的双重限制来防控道德危险、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该制度将父母投保抑或父母同意作为防控道德危险的主要措施,这种方式在实践上存在较大隐患。近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监会分别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放松了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及保险金额的限制,但并未实质性弥补《保险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性缺漏,更未纠正对亲权理念的偏颇性认识。鉴于此,建议近期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疑义之处予以明晰和补充,进一步丰富保险人核保内容并强化其责任;从长远考虑,应对《保险法》第33条和34条进行立法论上的重构,以建立既可对道德危险进行防控、又可满足未成年人保险需求的...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樊启荣  张晓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对受益人指定不明的三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解释,然其解释是否妥适则须进一步斟酌。在我国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背景下,将"法定"的情形解释为"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实易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故倘若释清保险金遗产化的疑义,宜解释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对受益人仅指定身份关系的,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主体为标准而区分处理即非妥当,宜解释为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而无庸区分处理;而对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姓名与身份关系的,认为未指定受益人亦非恰当,宜解释为以指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许振辉  
《保险研究》1994年第6期刊登了杨利田同志《未成年人保险不应包含死亡责任》一文,主要观点是:本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违反了死亡保险的最基本的原理;对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存有潜在的道德危险,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一、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并未违反死亡保险的最基本原理。首先,所谓保险的基本原理,指收支平衡原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池小萍  
也谈未成年人保险中死亡责任问题——与杨利田同志商榷○池小萍《保险研究》1994年第6期刊登了杨利田同志撰写的“未成年人保险不应包含死亡责任”一文(以下简称杨文)。文章认为“少儿险种中设定死亡给付责任存在不妥之处”,并断定其“实质是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冯德淦  
涉及自愿责任保险的多数人侵权理论和实践存在争论,无论是多数人侵权责任的体系,还是保险人责任的承担都未能明晰。应当明确,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和分别侵权,连带责任不仅适用于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中的"可能原因力"案型也应当适用。在多数人侵权承担外部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自愿责任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的外部责任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明确约定了"按份赔付"条款,该条款应当有效,保险人仅需就内部责任进行赔付。《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在文义上未能清晰表述,需要以责任保险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结合上述结论重新阐释。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鲁忠江  
追求意思自治与保障给付均衡是合同规制两大原理,两者具有动态互补关系。针对格式合同场合,发展出缔约信息义务与内容控制规则。司法解释(二)对《保险法》第17条的解释呈现出形式化倾向,致使保险消费者缔约信息保护功能被弱化。因此,须强化对保险格式条款之内容控制,注意发挥《保险法》第19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功能。因保险法的内容控制规则较为粗糙,应细化不当条款类型,积极谨慎进行法律适用。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何丽新  谢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扩张解释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然而从逻辑上来看,内容与法律后果无法区分,且强行区分会造成加重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违反立法宗旨、使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模糊化以及破坏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司法裁判态度的弊端。故宜采文义解释的方法,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限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利田  
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以后,特别是1986年以来,各地公司纷纷推出了少年儿童保险、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幼儿平安保险等诸多少儿险种。这些险种的开发,对扩展保险服务领域,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不容置疑的积极作用。但这些险种的保险责任均规定“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致亡,给付全部保险金”(有的规定保险金额可高达一万元),笔者认为,在少儿险种中设定死亡给付责任存在不妥之处,特提出几点看法,略作商榷。 一、上述险种所包含的实质是,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从而违反了死亡保险的最基本的原理。第一,死
[期刊] 中国卫生经济  [作者] 龚勋  罗五金  严雪群  张治国  
目的:预测某市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方法:运用广义线性模型对未成年人基本医疗费用支出进行分析测算。结果:年龄、疾病分布、性别、家庭收入和支付意愿对医疗支出影响显著。结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模型及其测算能为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
[期刊] 保险研究  [作者] 杨德齐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当事人对契约实质公平的追求。体系建构不但是完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有效方法,也是其目标所在。建构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体系,需要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等五个要素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从而发现《保险法》合同解除权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保险法解释(三)意见稿》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继承人的解除权资格、投保人合同解除的期限等方面对其中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但从建构完整的制度体系来看仍显不够。
[期刊] 数理统计与管理  [作者] 张志强  张润楚  
由于我国人口普查存在着漏报现象,致使各年龄的人口总数与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吻合,尤其是未成年人(0-14岁),人口数量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从而由此推算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别死亡概率qx,c与实际不符。针对此问题,本文建立了一个修正后的Gompertz生存模型,并利用这一修正后的生存模型对我国普查所得的年龄别死亡概率进行调整,为准确估计未成年人年龄别死亡概率提供一个新的方法。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彭喜锋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12月出台《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对该解释的第37条规定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商榷意见。
[期刊] 中国工业经济  [作者] 彭晓博  王天宇  
本文使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考察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中国农村未成年人健康不平等的影响。利用健康集中指数度量不平等程度所进行的实证分析和集中指数分解结果表明,虽然新农合的实施改善了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的整体健康状况,但不同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群体间的健康差距不断扩大,其中新农合的作用不可小觑,而且其贡献程度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加。针对医疗服务利用不平等的计量分析证实,收入最高的1/4人群使用预防医疗服务的概率比收入最低1/4人群高出40%,其中新农合的贡献约占18%。针对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医疗服务利用不平等影响的
[期刊] 教育学报  [作者] 刘睿  
我国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培养中最大的问题和难题是未能很好地实现自由和强制的有机统一,康德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其基本观点对我们当今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仍具有极强的启迪意义。根据康德的思想,人性的本质特征是自由的可能性,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培养的基本目标是将人心性中的动物性转化为人性,即对人的动物性进行否定式强制并引导人走向意志自律;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培养的核心任务是使之将服从法则的强制与运用自由的能力有机统一,最终成长为能够自我立法、守法并维护人格交互关系中合法自由的行为主体;未成年人规则意识培养的基本原则是尊重人性为目的自身,捍卫人性尊严的要义是保障并促进人的自由的实现和正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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