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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白慧林  
股东矛盾冲突经常引发撤资纠纷。《公司法》沿袭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立法理念,没有规定股东撤资权,法院一般都驳回股东的撤资请求。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允许撤资即不得救济的司法困境。在探讨了立法的不足及建立股东撤资权的合理性,并提出股东撤资权行使条件的基础上,认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如加入公司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在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撤资权。
[期刊] 经济经纬  [作者] 李志强  
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内在矛盾。从公司债权人保护、加强股东资本充实责任以及比较分析、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对于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出资时,应与其他股东出资额度不足的情形一样,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
[期刊] 财经理论与实践  [作者] 蔡庆辉  周宇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 ,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种种弊端 ,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现存有关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期刊] 税务与经济  [作者] 邵胡敏  
股东资格是股东权利与股东义务的统一体,被有关文件记载为股东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因而如果记载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被记载人应有权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否认不仅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维护当事人权利的需要,而且也是克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缺陷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否认诉讼的原告为被有关文件记载为股东者,被告可以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否认诉讼的判决具有普遍效力。
[期刊] 财经科学  [作者] 胡大武  张莹  
国际上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有四种模式。从部分国家或地区演变历史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演变可分为四种演进路径,并总体上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三个共同原则。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立法模式是从法定主义模式到排除主义模式的转变,这种转变表明了在我国公司活动日益成为世界经济竞争性活动重要参与主体的背景下,我国公司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
[期刊] 商业时代  [作者] 高晓琛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简单规定使其在实践操作中极其不便。本文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剖析,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提出思路和对策,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 周海博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对《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期刊] 经济师  [作者] 吴冠毅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始终没有确定的适用准则,股东资格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其资格确认涉及公司团体、出资人、股东与第三人等多方利益冲突,且存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等多种考察因素,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根据个案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进行抉择,难免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形式要件优先适用,实质要件个别适用要件规则的提出,且在此基础上区分公司内部或外部法律关系,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方向。但股东资格确认规则的建立与适用应协调各方利益,区分对不同法律关系的考察,结合商法的基本原则分析,落实到股东资格确认基本原则框架内。
[期刊] 华东经济管理  [作者] 董新凯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颖  
《公司法》第20条第2款首次对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由此也引发了较多的困惑和争论。本文从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入手,针对当前司法实务界关于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的保守态度,论证了这一救济方式在规范公司运作中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关于这一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本文认为,应从滥用股东权的内涵、滥用股东权的认定与公司自治之平衡、滥用股东权赔偿救济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等方面,作出综合的判断衡量。
[期刊] 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 张冬云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制度包括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和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股权转让制度;与此同时,《公司法》增加了股权的强制执行、回购和继承等特殊制度;而股权的变更记载与登记则是实现股权转让、发生股权变动的制度,《公司法》亦对此进行了规定。
[期刊] 中国审计  [作者] 王玉环   房素芳  
[期刊] 上海金融  [作者] 吴晓阳  
在法定资本制模式下 ,公司资本被过于重视与神化 ,而导致《公司法》在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方面太过于限制股东合理投资退出的渠道。因此在有限责任股东陷于困境的情况下 ,法律应给予必要、合理的法律救济措施 ,以维护公平、合理 ,兼顾平衡各方的利益。其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 ,法律对此应予以重视 ,应尽快将其纳入我国的《公司法》体系之中。
[期刊] 证券市场导报  [作者] 李建伟  
股东的质询权及其行使不仅涉及到股东个人权益的保护,也关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平与效率。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质询权行使的场合、时间及被质询主体等内容,但仍有一些重要内容尚待进一步规范,这是留给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和各上市公司的章程的“立法”命题。
[期刊] 企业经济  [作者] 张波  杨春然  
公司的价值是有限的,而公司侵权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公司可能成为投资人进行风险投资的工具。在没有控制股东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不愿意进行这种风险投资。当控制股东出现时,控制股东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使公司从事风险活动。公司通过取得风险利益与承担责任的时间差来逃避法律责任,使自己获得巨额利润,而将经营成本外化。有限责任规则阻止第三人越过公司层追究控制股东的侵权责任,而刑法典规定的单位犯罪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通过科处控制股东的责任来控制公司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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