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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作者] 张正怡  
近期,区域层面投资法律制度的融合与形成引起了普遍关注。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欧盟加拿大全面经贸协定》为代表的区域协定核心投资章节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安排更加具有创新性,表现为多元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初步成型、争端解决范围扩大化与程序要求细化、对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与监督功能逐步深化。我国尚处于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起步阶段,在区域协定主导国际投资法制动向的背景下,应当以主动姿态积极参与区域规则制定并充分运用争端解决条款的相关规定,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提供制度支持。
[期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作者] 龚柏华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杨荣珍  贾瑞哲  
负面清单制度已经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明显特征之一。目前,中国不仅正在建立外资管理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还将在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中应用这一制度。欧盟与加拿大签订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是欧盟与发达经济体在该制度框架下的全面实践,也彰显出加拿大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外资开放领域的态度和政策。文章通过分析CETA投资协定附件I、附件II中负面清单制度的设置,将欧盟、欧盟28个成员国及加拿大的不符措施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新特点及不足之处,形成对中国进行投资协定谈判的几点启示与借鉴。
[期刊] 中国流通经济  [作者] 宋俊荣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桑穆  
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程序,这在众多的国际经济组织
[期刊] 世界经济研究  [作者] 高永富  
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为缔约各方在协定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保障,使得协定得以贯彻执行,保证了协定的正常运行。我国参与制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也基本上包括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参与制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包括借鉴美国和欧盟参与制定的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各缔约方在协定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和价值所在。
[期刊] 国际商务研究  [作者] 叶波  梁咏  
设计投资仲裁机制的初衷是以非政治化方式解决争端,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跨国公司挑战东道国政策措施的手段,所以澳大利亚等国目前不再纳入上述条款。可以通过设立上诉机构、常设国际投资法院以及引入调解等替代争端解决方式改革投资仲裁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应用于上海自贸区的争端解决实践。
[期刊] 财会月刊  [作者] 张力  
OHADA是具有开放性和超国家性的非洲商法统一组织,是为促进成员国的商事活动环境和改善成员国的投资现状而成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OHADA中最重要的机构是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作为OHADA国家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新机构,通过与传统的ICSID仲裁机构和欧洲仲裁新机构投资法院(ICS)进行对比,从而深入认识和研究OHADA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企业投资OHADA国家解决投资争议提供新的启示和途径。鉴于此,我国企业应改变传统的政治手段和外交手段解决纠纷模式,善用东道国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期刊] 经济地理  [作者] 王孝斌  李福刚  
由于隐性知识需要直接交流的特性与创新的背景依赖,邻近性在创新研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文章从知识流动和集体学习的视角,探讨了地理邻近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机理。地理邻近是"距离产生美",太多或太少的地理邻近都不利于集体学习和区域创新,地理邻近与其它类型的邻近之间相互促进,并可以相互替代。最后给出了研究结论带来的启示。
[期刊] 亚太经济  [作者] 蔡秀玲  
营造企业集群区域创新环境是提升各类集群区域竞争力的关键。美国的硅谷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新竹是世界上集群区域创新环境建设比较成功的两个例子。通过分析比较二者的特点,本文认为,其对我国现阶段各类工业区、开发区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期刊]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作者] 徐昕  
关贸总协定本身对争端解决并没有明晰的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须依需要和经验从无创造,这是该体制之弱点,也正是其力量所在。一、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总体框架(一)第22、23条第22条规定"协商",第23条规定,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时,可提交缔约国全
[期刊] 税务研究  [作者] 魏志梅  
近期美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出现了新动向,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政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该新动向反映了目前国际双边税收协定签订的新走向。新签的日美税收协定,反映了两大经济强国在财税政策及经贸关系的最新发展,在许多方面突破了长期以来双边税收协定谈签的习惯做法。日本是中国对外首签税收协定的国家。分析新的日美税收协定,对于研究和完善我国税收协定的谈签,应对可能发生的协定修订要求,有着重要意义。
[期刊] 国际经济评论  [作者] 陶立峰  
巴西和印度于2020年达成《投资合作和便利化协定》,主张以增进投资合作和便利化为目标,加强东道国国家规制权,重构东道国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降低东道国提供投资保护的标准,提高投资者社会责任义务,采取投资预防和国家间仲裁方式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投资合作和便利化协定》的创新规则突破了现有国际投资规则的框架和内容,在推动国际投资治理多元化的同时,加剧多边投资条约缔结的复杂性,与欧盟、美国主导的传统投资规则形成政策选择竞争的格局。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应当注重强化投资保护水平,优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制订并发布体现中国立场的官方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发挥现有投资条约的网络优势,选择合适的缔约伙伴;采取双边更新现有投资协定硬法、多边推进国际投资软法的治理路径。
[期刊] 国际经贸探索  [作者] 王鹏  郭剑萍  
美欧双方在TTIP谈判中对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总体持开放政策,在欧盟的积极推动下,TTIP上诉机制条款值得期待。在经历多次制度探索后,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建立更为具体的上诉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2012年欧加CETA为TTIP谈判提供了制度借鉴,厘定上诉机制设计在时间、层级、程序和成本四个维度上的紧张关系,且昭示了与配套措施协同推进的必要性。综合欧美双方的经济立场、及其在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的领导地位和TTIP谈判的政策取向,TTIP很有可能纳入设计合理的上诉机制条款并被其他国家借鉴,构成未来多边上诉机制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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